按:此系旧文。原刊《中国文化》2014年秋季号,收入《洛城论学二集》(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时加入“补记一”,现再加入“补记二”。
《史记》“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问题再议
这是个老问题了。但由于辛德勇先生近年提出了新解,加之中华书局新刊的《史记》修订本接受了他的解释,修改了旧版有关文句的标点,使得这个老问题再度浮现出来。对此问题,我久有关注,但因循未有所作,现在看来,还是值得再作一番清理的。 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西北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此处标点据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3页)针对这段话的末尾,在近九十年前,日本藤田丰八首先将“禁不得祠”四字单独标举出来,认为“不得”是梵文“浮屠”(Buddha)的对音,也就是将“不得祠”理解为佛教拜祭,证明佛教在秦始皇时代即已流传中国了!(《中国石刻的由来》,原载《东洋学报》第十六卷第二号,中译见卫聚贤《古史研究》第二集下册,民国23年版)
藤田此说新奇可喜,当时中国学者如马非百、岑仲勉皆信从之。此外,刘节虽否定“不得”为Buddha,但又承袭其思路,以为“不得”系“扑特”的同音异写,意指牦牛;岑仲勉以后虽改变看法,但以为“不得”系古印度婆罗门教“吠陀”的对音,又以为系拜火教经典Avesta的对音。他们的解说各有不同,却有一个共通的思路,即认为“不得”在句中应是名词。——对此,陈槃举出两汉三国以前文献中的大量例句,证明“禁不(毋或无)得+动词或动宾结构”、“禁+名词+不(无)得+动词或动宾结构”为上古常见的语式;还有,魏建功从音韵学的角度,也否定了“不得”为“浮屠”、“吠陀”对音之说(《由“高雄”说到“不得”》,《魏建功文集》第四册,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如此,足见“不得”在这句话中必为虚词,绝非实词,藤田一系的种种非常异议可怪之论也就不攻自破了。可是,藤田一系的解说虽谬,但否定者一系的解释又如何呢?如汤用彤、陈槃、杨宪益,都倾向于将《史记》那段话解释为祭祀明星(太白),易言之,是以“禁不得祠明星”作为一个完整的表述单位来理解;但如此一来,后面的“出西方”三字就没有了着落,成了无法解释的赘语。(以上有关撰述的篇目,已见陈槃、辛德勇两篇论文的引录,此处不再重新列举。请参陈文《“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之诸问题》,原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十一本第一分,增订本收入《旧学旧史说丛》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辛文《秦始皇禁祠明星事解》,原载《文史》2012年第2辑,收入《旧史舆地文录》,中华书局2013年版。) 正是为了弥合这一矛盾,辛德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说,即“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应作为完整的句子来理解。具体说来,他拈出关于太白星的星占学说,例如:其当期出也,其国昌。……出西至东,正西国吉;出东至西,正东国吉。(《史记·天官书》)太白始出西方,东方之国不可以举兵;始出西方,东方之国不可以举兵。破军杀将,其国大破败。(《开元占经》卷四五引《荆州占》)从西方来,阴国有之;从东方来,阳国有之。(马王堆帛书《五星占》)……太白、岁星在西方,占曰东方之国破。(《华阳国志》)太白出西方,出酉,秦胜楚;出申,楚胜秦。(《开元占经》卷四五引《石氏星经》)由此,他认为“明星(太白)出西方”本是一种在军事上对东方国家不利的星象,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也就成为对秦王朝不利的星象,统治者自然要禁止祭祀这一天象。
辛德勇此论,是很有价值的探讨,也颇能自圆其说,可算表面证据成立,但细究起来,我以为仍属勉强。其一,根据陈槃总结的“禁不得+动词或动宾结构”的语式,从语法角度看,《秦始皇本纪》这句话若读作“禁不得祠明星”自然是通顺的,但若读作“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就显然不通了;其二,《秦始皇本纪》这句话讲的是“祠”,而《天官书》等星占书讲的是“占”,“祠”(祭祀)与“占”(预测)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恐怕没有文献可以证明,存在着针对“明星出西方”这一星占现象的祭祀行为——祭祀的对象,可以是作为神灵的“明星”(静态的),却不会是作为现象的“明星出西方”(动态的)。在我看来,辛德勇突出“明星出西方”作为星占的军事性质,可算是合理的,但即便此说成立,在逻辑上,也只是解决了“明星出西方”的问题,而并未真正解决“祠明星(出西方)”的问题,更未解决这句话的句读问题。 当然,这只是消极的质疑。还要有积极的质疑,也就是另外提出合理的解释,才可能真正澄清此问题。 在此,首先我要指出,“禁不得祠”四字是一个自足的表述,反映的是政治法律方面的内涵。可以说,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解决了此四字的疑难,此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我们知道,上古社会,尤其是其上层社会,是以宗族为单位的,若宗族成员涉罪,往往会株连整个宗族,此即所谓“族刑”(有关此问题的论述极多,不烦列举。近年魏道明有专著《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而“族刑”的要点之一,是毁灭此族的宗庙,剥夺其成员祭祀祖先的权利,即所谓“绝祀”(这牵涉到其他重要问题,此处亦不细述。可参侯志义《采邑考》,西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4-138页;徐鸿修、安也致《春秋贵族法规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62页)。而且,这些背负了罪犯身份的成员,不仅不能再祭祀自己的祖先,甚至也不能参与祭祀公共的神灵。《周礼·秋官司寇·蜡氏》有这样的话: 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师、大宾客亦如之。这是说,凡属于“不蠲”(不洁者)、“刑者”(曾受肉刑者)、“任人”(被管教者)、“凶服者”(服丧者),都没有资格参加公共性的祭祀活动(可参滋贺秀三《中国上古刑罚考——以盟誓为线索》,《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周礼》的总体性质虽非实录,但在这类细节上,却可以相信是折射了实存的风俗或制度的。
现在,再回到《史记》。那段记录,是说当时秦以“逋亡人、赘婿、贾人”充当士兵,以开拓遥远的帝国边疆,具体的处置方式则是“徒谪,实之初县”。“徙谪”,就是流放到边疆地区,属于上古“流刑”的范畴(关于“流刑”,可参徐定戡《两汉刑名考》,上海震旦法律经济杂志民国36年版,第45-47页;魏道明《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第76-82页),在此宜用作名词;至于“初县”,应指新设立的“县”,也即上文所说的“以为四十四县”的“县”,所谓“实之初县”,则当指将流放者自原先的宗族或乡里组织中抽离出来,以强制方式安置到新的行政单位。可以想象,这些出身罪人的士兵,在身份权利方面必然是低人一等的,比不上一般平民;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没有完整的“公民权”,甚至是取消了“公民权”。而他们被取消的权利,自然应包括古人异常重视的祭祀权。从这个角度,我们再看“禁不得祠”四字,恰恰紧接着“徙谪,实之初县”那一句;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禁不得祠”应是特别针对那些被流放到边疆的罪人而言的,意思是禁止他们进行或参与祭祀活动——也许,包括了公、私两种性质的祭祀活动。照这样理解,也完全符合“禁不得+动词或动宾结构”语式的规则,毫无凿枘之处。而辛德勇先生在其论文中认为,“禁不得祠”不可能解释为天下“普遍禁止祠祀”,故必须与下文“明星出西方”连读,却没有考虑到,“禁不得祠”四字不必针对天下而言,它可以有特定的指涉对象。这样的话,《史记》上述的话就可以标点为:“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祠。”即“徙谪”应作主语,指流放者,而“禁不得祠”跟“实之初县”的语法地位相等,都是对“徙谪”作出修饰的宾语,以说明对流放者的处置方式。至于“明星出西方”五字,相对更容易理解一些。古人极重视自然界的异常现象,尤其是天象物候之类,视之为人世间事的征兆或反应,往往郑重其事地载诸史籍。即以“明星出西方”所出的《秦始皇本纪》一篇为例,类似记录就见于许多年份,比如有关星宿现象的:七年,彗星出东方,见北方,五月见西方。……彗星复见西方十六日。九年,彗星见,或竟天。……彗星见西方,又见北方,从斗以南八十日。就性质乃至语式来说,“明星出西方”显然与此是一贯的,是记录此年的异常天象。还有一点,这些异象不少都系于每年纪事之末,比如:八年……将军壁死,卒离留、蒲鶮反,戮其尸。河鱼大上,轻车重马东就食。十五年,大兴兵,一军至邺,一军至太原,取狼孟。地动。就文例来说,“明星出西方”系于三十三年纪事之末,与此也是一致的,因而也当自成一句,并无可疑之处。
不仅如此,“明星出西方”这一星象,跟此年所记的大事件恐怕也是相呼应的。《史记·天官书》关于太白星的星占,另有这样几句: 其与列星相犯,小战;五星,大战。……出东为德,举事左之迎之,吉;出西为刑,举事右之背之,吉。反之皆凶。意思大约是说,当太白与其他星宿相冲,出于东方则代表“德”之事,出于西方则代表“刑”之事。再看《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那段,恰恰是记录了“徙谪”的事件,也可以说是有关“刑徒”(犯人)的事件,这跟《天官书》“出西为刑”的占语,不是正相吻合吗?相反,如按辛德勇的说法,“明星出西方”的星象在军事上是不利于秦王朝的;但此年秦军南征北讨,仍处于对外征服的顺境,这样,跟星占的结果岂不是正相矛盾吗?
退一步说,即便我们接受辛德勇关于星占方面的解释,其实“明星出西方”仍不妨作为独立的句子来理解,而无须跟“禁不得祠”扯上关系。总之,无论“禁不得祠“,抑或“明星出西方”,都是意思自足的话,完全不需要连在一起进行解读。我以为,照这样理解,问题就变得简单了,“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这句话,既不需要牵强地解释为禁止祭祀“不得”,也不需要迂曲地解释为禁止祭祀“明星出西方”。那么,这句话的句读,中华书局旧版《史记》参考岑仲勉之说,点作两句:“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参容甫[徐俊]《关于“不得”的后话》,《书品》2010年第3辑)算得上歪打正着;而新版《史记》依据辛德勇之说,作为一句连读:“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倒是以不误为误了。附记:
涉及此问题的论述,在陈槃、辛德勇两文引录之外,我还零星见到一些,姑亦附录于此:关于“不得”的佛教说,黄灼耀表示存疑(《秦史概论》,广东省立文理学院历史系研究室民国36年版,第105-106页),方豪则完全否定(《中西交通史》,岳麓书社1987年版,上册第126-128页),而马非百(元材)则始终坚执己见(《秦史纲要·自序》,大道出版社民国34年版;《秦始皇帝传》,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594-596页)。此外,在句读方面,陈寅恪似乎参照藤田之说,读为“禁不得祠”(《陈寅恪集·读书札记二集》,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页);王叔岷援引陈槃之说,以“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一句连读(《史记斠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一册第214页)。 另,辛德勇指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断句作:“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此系失于查检。泷川断句明明作:“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页)
补记一:
杨树达指出汉代有一风俗:“或有不上先人之丘墓者,惟被刑为徒之人为然,盖以俗忌云。”(《汉代婚丧礼俗考》第二章第二节)也就是说,凡刑徒之人忌上坟祭祖。所引证有二,一是王充《论衡·四讳》:俗有大讳四……二曰讳被刑为徒,不上丘墓。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问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讳;受禁行者,亦不要〈晓〉其忌,连相放效。至或于被刑,父母死,不送葬……(此据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三册第970页)一是应劭《风俗通义》佚文:
徒不上墓。说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亡。(见《太平御览》卷六四二;此据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28页)我以为,秦代刑徒的所谓“禁不得祠”,应当包括禁止祭祀祖先,而汉代这种“徒不上墓”的习俗,极可能正是“禁不得祠”制度的残留!只不过时过境迁,已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而异化为一种迷信了。由《论衡》所述,可知汉代人已完全不知这种习俗的起源。而《论衡》、《风俗通义》都认为刑徒之人身体残缺,有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弗敢毁伤”的古训,故不宜祭祖——显然,这只是一种非历史主义的儒家“知识考古”,我们当然不必信从。
补记二:
我在原文里指出“徙谪”边疆的士兵在身份低人一等,相当于剥夺了完整的“公民权”,这一点可与沙皇时代的情形对照。自彼得大帝时开始,罪犯就在司法上被宣布为“公民权死亡”或“政治死亡”;到了伊丽莎白女皇时,本来处以绞刑的死罪犯人,改为流放西伯利亚“终身服苦役”,他们的身份同样属于“政治死亡”([英]丹尼尔·比尔《死屋:沙皇统治时期的西伯利亚流放制度》,孔俐颖译,四川文艺出版社2019年版,第17页)。“禁不得祠”即被剥夺了祭祀权利,就相当于“公民权死亡”、“政治死亡”的表现之一。 我在原文里列举了若干与“明星出西方”类似的天文气象辞例。后来又留意到汉文帝、汉景帝时有两条记载: 八年夏,封淮南厉王长子四人为列侯。有长星出于东方。(《汉书·文帝纪》) 三年正月乙巳,赦天下。长星出西方。天火燔雒阳东宫大殿城室。……(《史记·孝景本纪》)这里的“有长星出于东方”、“长星出西方”,与“明星出西方”如出一辙。这再次证明,“明星出西方”是一种很常见的句法,应自成一句,跟上文连读为“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是不恰当的。
我在“补记一”里讨论了汉代刑徒不得上坟祭祖的习俗。后来发现,至少元代仍有类似风俗。元英宗至治元年有这样一个事件: 命宦者孛罗台为太常署令,太常官言:“刑人难与大祭。”遂罢之。(《元史·英宗本纪》。参《续资治通鉴》卷第二百一)孛罗台是太监,属于“刑余之人”,而太常署是专门负责宗庙礼仪事务的机构,故太常署的官员以“刑人难与大祭”为由反对这项任命,而英宗也接受了。可见罪人刑人禁止参与祭祀实为一种传承不绝的惯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