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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真实案件学习: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奶粉案

市监小兵 2020-12-07

                          (图文无关)



案件名称: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奶粉案时间:某年某月某日地址:某地方      处罚单位:某食药监局

  

 案件提要: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奶粉案

 案件介绍:

主要违法事实:母婴用品专卖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涉案货值金额3266元,违法所得85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13罐无中文标签的奶粉;2.没收违法所得85元;3.处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


依据介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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