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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稽查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2018-01-10 来源:总局稽查局 食品药品安全网

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时间每次发一篇相关的文章,发文时间为中午12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可以进群积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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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4号

当事人:××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8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原料库内放置有超过保质期的月饼馅料数量共59件,其中规格为14kg/件的果味馅料28件,规格为15kg/件的枣泥10件,规格为14kg/件的凤梨酥老式月饼馅料21件;配料间有正准备使用的已超过保质期的凤梨酥老式月饼馅料1件,另有已使用完毕的馅料内包装袋6个。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从A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果味馅料60件(规格14kg/件,生产日期2015年7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枣泥50件(规格15kg/件,生产日期2015年7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15年8月16日向B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凤梨酥老式月饼馅料60件(规格为14kg/件,生产日期2015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用于你公司月饼生产。自2016年8月8日至8月15日期间生产果味月饼65件、枣泥馅月饼80件,于2016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间生产的凤梨酥月饼35件,3种月饼规格均为5kg/件,销售单价均为40元/件,货值金额共计7200元,食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你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我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复印件;投料记录和成品进出库台账复印件;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黄××和配料员张×的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生产的食品没有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9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4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果味月饼65件,枣泥馅月饼80件,凤梨酥月饼35件以及果味馅料28件,枣泥10件,凤梨酥老式月饼馅料22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罚款6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9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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