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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时间每次发一篇相关的文章,发文时间为中午12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可以进群积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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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环节:
食品经营环节:
【经营环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总局稽查局]执法案例文书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6号
当事人:××县××冷藏厂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冷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冷库内存放有正在经营的生羊肉80kg。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 2016年1月10日,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吕××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经营的生羊肉系从××县××农户手中收购,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共购进100kg,购进价格36元/kg,销售价格50元/kg,已销售20kg,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同时,针对你单位经营未经检疫生羊肉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县××冷藏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吕××身份证明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县××冷藏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销货清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及视频;产品召回声明以及召回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16年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6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羊肉80kg;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整;
3.罚款12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21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2月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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