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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餐饮店碗筷被检出大肠菌群不合标准,你敢用吗?

市监小兵 2020-12-07


2016年10月20日,广安市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邻水县局)执法人员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范某经营的“邻水县某某面店”的餐饮具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检测到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标准,结论为不合格。



  • 2016年11月28日,邻水县局书面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 2017年7月11日,邻水县局对该店进行复查,但其餐饮具大肠菌群仍然不符合标准,结论为不合格。


邻水县局认为,该面馆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个小小的餐具

也许很多人不会注意


但是食品安全无小事

有些底线更是踏不得!



律师说法:


从《食品卫生法》发展到《食品安全法》,从“卫生”到“安全”,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餐饮具作为消费者直接接触入口的工具,直接影响消费质量,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食品安全。保持餐饮具的干净、卫生,是《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也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保证食品安全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餐饮具不但要洗净,有的还要经过严格的消毒。


如果一个小餐馆提供

清洁的餐饮具能力都不具备

又如何让人相信能提供安全的食品

让人放心地进店消费?


该面馆的餐饮具不符合标准,经书面警告后拒不整改,再次抽检检测仍不合格,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以此为戒

保障食品安全应首先从保障餐饮具清洁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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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案例提供: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邓智君;法律顾问: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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