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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1、明确了维护***执法权威的十种情形:
第八条 ***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应当积极维护***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为人实施侵犯***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明确了***履职造成其他主体权益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3、明确了不得因投诉、炒作变相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处分。
***不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责任,加重对***的处理。
第十六条 ***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
对于***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违法违规履职造成危害后果后,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的责任,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维护***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的,***应当及时提供论证意见,加强沟通。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向当事***发放维权正名书,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到***内部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4、建立维护***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应当建立维护***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所属***及其政工人事部门、***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抚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
5、瞎指挥的领导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干扰侵犯***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执法权威行为人的。
6、***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辅助人员在协助***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7、预计本年度能够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选自: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节选自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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