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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企业为什么罚了它5万?看完你就明白了![以案释法]

市监小兵 2020-12-07

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海南绿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加工区中存放有204盒绿林贝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这批牛奶的生产商为BerglandilcheGen(AT30751EG),经销商为宁波高新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3日,保质期至2018年8月2日。在该公司的冻库内,执法人员发现了一盒已经使用了4/5的同一日期同一规格的绿林贝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

经调查,海南绿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今年4月7日,向海口丙东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奥地利国产的绿林贝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360盒(规格1L/12盒/箱,30箱,生产日期2017年8月3日,保质期至2018年8月2日,净含量:1L),用于海南绿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提子吐司、汤种吐司这两款产品的生产。今年8月4日至8月20日,该公司使用该批牛奶共生产汤种吐司33包;提子吐司48包,上述两种食品均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633元。今年10月29日,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依法对该公司没收过期的绿林贝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204盒,没收违法所得633元,并处罚款500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没收绿林贝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204盒;2、没收违法所得633元。3、罚款50000元。


依据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保质期介绍(点击蓝色字体即可查看):

1:关于“保质期”的科学解读

2: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与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3:总局稽查局食品类执法文书汇总及食品生产环节日常检查要点(内含超过保质期的执法文书)



来源:南国都市报(文字内容)、食品药品安全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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