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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20年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印发

安徽品牌 2021-07-24

关于印发《2020年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财政局,市管各园区经发(科)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宿工组〔2019〕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馈。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宿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9日




2020年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宿工组〔2019〕1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都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县区、园区经信部门上报文件;

2. 县区、园区经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近三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 近三年以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3. 企业近两年没有研发投入和新产品销售收入(新建企业除外);

4.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三)资金奖补要求

1. 单个企业只可享受以下四类项目中的一类:

(1)设备购置补助;

(2)项目贷款贴息;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4)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

2.企业已获得国家、省奖补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3. 申报奖补企业限于规上工业企业或宿州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鞋城4个市管园区,以及砀山经开区、萧县经开区、萧县轻化工园、萧县循环工业园、灵璧经开区、冯庙虹灵工业园、虞姬工业园、泗县经开区、泗涂现代产业园、埇桥经开区、埇桥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埇桥区绿色家居产业园等12个纳入工业经济“3111”考核的园区内企业。

二、项目申报类别

(一)技术改造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设备购置补助

1. 申报条件

(1)2019年度设备购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以提供的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2)项目为工业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技术装备更新、推进节能环保、推动智能化改造、改善品种质量、推进业态融合、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项目,不予补助;

(3)项目已经备案、依法依规纳入投资统计;

(4)企业按照要求完成研发投入统计,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依据年度统计数据);

(5)列入市调度的200项重点技改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优先支持。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产品、专利等预期科技产出);

(2)2019年度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合同、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主要设备现场图片等;

(3)项目备案文件和纳入投资统计证明;

(4)2019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607-1表、607-2表(依据年度统计报表,新成立企业可备注说明并零报告)。

3. 支持方式

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购置额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4. 有关要求

(1)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设备购置合同、2019年度设备购置发票(发票日期为1月1日-12月31日)、付款凭证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列入黑名单;

(2)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初审工作,对初审结果和项目真实性负责。需安排专人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企业设备购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原件并拍照,现场逐一核对企业购置的主要设备并拍摄照片上报电子图片,核查结束后填写项目核查表并签字盖章,对每个项目出具复印件与原件材料一致性证明。

(3)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二)技术改造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贷款贴息

1. 申报条件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2019年竣工投产;

(3)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4)项目竣工投产年度在贷款期限内;

(5)项目为工业制造业(不含采矿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项目,不予贴息;

(6)项目已经备案、依法依规纳入投资统计;

(7)企业按照要求完成研发投入统计,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数据依据年度统计数据);

(8)列入市调度的200项重点技改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优先支持。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产品、专利等预期科技产出);

(2)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

(3)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

(4)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财务审计、工程验收等;

(5)项目贷款资金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竣工年度项目银行贷款贴息清单、银行贷款合同、进账单(借款凭证)、利息单(支付利息等费用的相关凭证)等;

(6)项目纳入投资统计证明;

(7)2019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607-1表、607-2表(依据年度统计报表,新成立企业可备注说明并零报告)。  3. 支持方式
  对2019年度竣工投产项目,给予企业当年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0万元。

4. 有关要求

(1)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前期工作审批、项目建设和竣工资料、银行贷款相关资料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列入黑名单;

(2)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初审工作,对初审结果和项目真实性负责。需安排专人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企业资料、票据等原件并拍照,对每个项目出具复印件与原件材料一致性证明。现场逐一核对企业建设工程、购置设备并拍摄照片上报电子图片;

(3)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1. 2018年度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1.1申报条件

2018年度省经信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1.2申报材料

2018年度省经信厅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文件。

1.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奖补的市级不再重复奖补)。

2.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绩效评价奖补

2.1申报条件

2019年度通过省经信厅绩效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2申报材料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绩效评价奖补申请表。

(2)省经信厅2019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绩效评价结果文件。

2.3支持方式

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及合格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

(四)省级新产品奖补

1.申报条件

2019年度省经信厅确认的省级新产品。

2.申报材料

省经信厅2019年度省级新产品确认文件。

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市财政给予每项5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新增规上企业奖补

1.申报条件

采用跨年度奖补的方式,对2018年度新增且无环保、失信等一票否决情形,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在库规上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2018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补申报表。

3.支持方式

对2018年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认定、奖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补

1.1申报条件

符合《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信中小企〔2020〕87号)申报要求的工业类中小企业。

1.2申报材料

(1)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2、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奖补

2.1 申报条件

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2 申报材料

(1)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奖补方式

3.1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3.2对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给予奖补。

七、认定、奖补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

1、市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奖补

1.1申报条件

符合《宿州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经信中小企〔2020〕88号)申报要求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1.2申报材料

(1)宿州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集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2、省级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择优奖补

2.1 申报条件

已认定的省级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

2.2申报材料

(1)省级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数据采集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奖补方式

3.1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3.2对已认定的省级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择优给予奖补。

第二部分  申报、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由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初审后汇总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三、组织评审和审核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
四、资金安排
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局党组研究。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六、资金下达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审定,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部分 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现场核查初审工作,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涉企项目比对工作。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市支持工业发展类项目。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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