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丨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赢了没有?
2020年3月1日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的日子,继2017年和2018年陆续推出《1000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我们的那些事》、《10分钟看<反家暴法>实施2周年》两份大数据报告后,今年,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持续对我国各地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统计并总结得出本报告,以期与业内同行及社会各界共同推动我国反家暴司法实践工作的进程。
数据来源:本报告的案例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共选取了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民保令)共计1172份,本报告的统计数据系以这1172件案件为基础得出。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审判组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以独任审理为主
(图1:审判组织情况)
法院审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时,审判组织为合议庭的案件占比3.07%,审判组织为独任审理的案件占96.93%。
二、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一)绝大部分情况下,保护令均系以一方名义申请,有共同申请人的案件占比很小
(图2:申请人的人数)
在96.33%的案件中,申请人仅有一位,而存在共同申请人的案件占比仅3.67%,所占比例相对较小。此外,尽管大部分案件中只有一位申请人,但是申请保护多位自然人的情况却非常普遍。
(二)施暴者大部分是男性,女性更倾向于向法院求助
(图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性别)
申请人主要为女性,占比85.44%,申请人为男性的比例为14.56%。被申请人主要为男性,占比93.81%,被申请人为女性的比例为6.19%。
(三)70后、80后的反家暴意识最强
1.申请人情况分析
(图4:申请人的年龄-1)
(图5:申请人的年龄-2)
申请人为70后、80后的案件数量最多,占71.33%;申请人为50后、60后的案件数量次之,占16.56%。90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比例相对较小,未成年人申请保护令的比例仅为1.57%。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显示,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但以未成年人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保护令的案件并不多。
2.被申请人情况分析
(图6:被申请人的年龄)
被申请人为70后、80后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比69.57%;被申请人为50后、60后的案件数量次之,占25.21%。
(四)家暴受害者主张遭受肢体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的比例最高
(图7:受主张遭受的暴力情况)
据统计,在94.8%的案件中受害者均自诉曾遭受肢体暴力;在59.6%的案件中受害者均自诉曾遭受精神暴力;而受害者主张曾遭受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以及性暴力的案件仅占3.3%。
(图8:主张遭受精神暴力的情况)
对于受害者主张曾受到精神暴力的案件中,主张曾经遭受威胁/恐吓的案件占比最高。
三、影响家暴发生的因素
(一)施暴者过半有施暴史
(图9:施暴者的家暴史情况)
在55%的案件中,受害者有提及施暴者有施暴史。
(二)已有纠纷的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或更高
(图10:案件依附诉讼的情况)
在约25%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已经处于法律诉讼中。其中以在离婚诉讼期间,同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他的诉讼案由还包括:抚养权纠纷、赡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纠纷共8例,侵权责任纠纷共2例,人格权纠纷共4例,物权纠纷共2例以及继承纠纷共1例。
(三)家庭暴力最常发生在处于/曾经处于亲密关系的群体间
(图11:受害者与施暴者存在家庭关系时的身份关系情况)
在受害者与施暴者是家庭成员关系的案件中,受害者与施暴者为配偶关系的案件占86.6%。
(图12:受害者与施暴者不具有家庭关系时的身份关系情况)
在受害者与施暴者不存在家庭关系的案件中,受害者与施暴者为前配偶关系的占42.86%,受害者与施暴者为异性同居恋人的案件占34.29%。
可见,在配偶、前配偶以及异性同居恋人等亲密关系群体中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高。
(四)初婚家庭发生家暴的比例最大,再婚、离异家庭更懂得珍惜
(图13:受害者与施暴者的婚姻关系情况)
在申请保护令的案件中,对于处于/曾经处于配偶关系的双方,系初婚家庭的案件占比95%,是离异家庭的案件占比4%,是再婚家庭的案件占比1%。
(五)对于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暴,主动离开仅是小部分人的选择
(图14:受害者与施暴者的居住情况)
对于发生在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16.01%的案件中,家暴受害者已经因为遭受家暴而与施暴者分居,但在接近84%的案件中,一方并不会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选择主动离开。
第二部分 司法实践情况
一、受害者对外求助的情况
(一)家暴受害者对公安机关的依赖程度最高
(图15:受害者的对外求助情况)
家暴受害者向公安求助的比例高达81%,其次分别为向亲属求助、向妇联求助以及向村居委求助。
(二)求助还得靠自己,第三方主动介入的比例低
(图16:第三人代为求助的情况)
大部分家暴受害者仍处于自主求助的阶段,占比达96%,第三方主动介入的比例仅为4%。
(三)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比例很少
(图17:法律援助的情况)
(图18:获得法律援助的具体情况)
申请人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总占比1.66%,不存在被申请人单方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
可见,法律援助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有相当大的发挥空间。
二、保护令以本人申请为主,第三方代为申请的案件非常罕见
(图19:申请人的身份情况)
(图20:第三方代为申请的具体情况)
在约96.59%的案件中,保护令均为受害者本人申请,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案件占1.46%,第三方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案件很罕见。
在统计的数据中,公安机关以及妇联代为申请的案件数量各有1例,近亲属代为申请的案例有3例。
三、举证情况:受害者的举证意识依然薄弱
(图21:受害者的举证情况)
受害者提供的证据以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资料、就医资料以及照片为主,提交的证据类型较为单一。
(图22:提交公安类证据的具体类别)
在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据的案件中,提交报警回执和出警记录的案件共占60.7%,提交告诫令的案件仅占7.54%。
(图23:提交就医类证据的具体类别)
在提交就医相关资料作为证据的案件中,受害者更倾向于提交病历以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用于证明遭受家暴的情况,提交伤情鉴定的案件数量较少。
四、法院对家暴事实的认定情况
(一)近一半的案件中法院未对是否存在家暴或家暴危险作出认定
(图24:法院对是否存在家暴的认定情况)
在48%的案件中,法院均未对案件是否存在家暴或家暴危险作出认定。
(二)在法院做出认定的案件中,认定存在肢体暴力的比例最高
(图25:法院对不同暴力类型的认定情况)
申请人主张曾遭受肢体暴力且法院予以认定的案件占比42.02%;申请人主张曾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法院予以认定的案件占比20.83%;申请人主张曾遭受精神暴力且法院予以认定的案件占比15.77%;申请人主张曾遭受经济控制且法院予以认定的案件占比为0;申请人主张曾遭受性暴力且法院予以认定的案件占比为0。
五、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情况
(一)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比例达71%
(图26: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情况)
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共占71%,其中支持全部诉求的案件占83%,驳回部分诉求的案件占17%。法院驳回全部申请的案件占15%,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占14%。
(二)法院对反家暴措施的运用情况
1.禁止令用得最多,远离令及迁出令的运用仍是少数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中,向法院申请禁止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一方跟踪、接触、骚扰申请人(部分包含其近亲属)的案件占比最大,申请迁出令或远离令的案件比例相对较少。
2.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更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在请求法院禁止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的案件比例为74.71%。
(图29:法院对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受害者这一措施的运用情况)
在请求法院禁止对方骚扰、跟踪、接触受害者的案件中,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的案件比例为49.1%。
3.法院对远离令及迁出令的应用并不广泛
(图30:法院对远离令的运用情况)
(图31:法院对迁出令的运用情况)
法院出具远离令的案件占比4.92%,法院出具迁出令的案件占比3.74%,均占比不足5%。
(三)保护期限最短15日,保护期为6个月最常见
(图32:保护期限的分布情况)
在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中,保护期限为6个月的案件占比91.1%,保护期限为3个月的案件占比6.3%,保护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案件占比0.46%,保护期最短的为15天,仅1例。
(四)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裁定的案件占大多数,“超期裁定”比例也不低
(图33:出具裁定时间的情况)
在82.93%的案件中,法院均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裁定,但在17.07%的案件仍存在超期出具裁定的情况。
第三部分 总结与思考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转眼已满四年。综合本次大数据报告的统计结果,明显呈现出以下特点:
家庭暴力最常发生在处于/曾经处于亲密关系的群体间
具有家暴史的施暴者日后继续施暴的可能性较高
家庭暴力的类型以肢体暴力为主
申请人向法院举证的比例不高,且种类单一
家暴受害者更倾向于向公安求助
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周期基本在法定期限内
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中保护措施较为单一,以禁止令为主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周期基本为6个月
除此之外,本次统计结果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情况的更多思考,具体如下:
一、男性遭受家暴的情形客观存在,需要社会更多关注
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这意味着在我国,每5个人中就有1人遭受过家暴。不仅如此,通过大数据可见,男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比例呈现上涨趋势。
二、亲密关系暴力需重视,前配偶、恋人分手后仍可能遭受暴力
据统计,家庭暴力在夫妻之间发生的比例最高,但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配偶、已经分手的恋人之间,仍有发生家庭暴力的较大可能。令笔者欣喜的是,在此次统计中发现,即使前配偶/分手恋人不存在共同居住的客观条件,部分法院依然会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发生在此类亲密关系中的家庭暴力的关注度有所提升。
三、家暴阴影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亟需保护
在研读案例的过程中,大量案例中的家暴受害者均提及施暴者有直接殴打未成年人,或者是在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施暴。但受限于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对象,申请流程以及当事人惯性思维,笔者暂时无法明确地从数据中分离出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比例。但可以想象,这个数字,一定不会低。
在笔者看来,这个被现行制度和所谓家庭伦理惯性掩盖起来的真相,定然非常可怕。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家庭暴力的场域下,亟需被看见。
四、对家暴受害者的社会支持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
1.代为申请制度较少得到运用。尽管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从统计数据发现,绝大部分的家暴受害者仍是自我救助为主,只有极个别的案件是第三人代为申请。
2.协助执行制度效果不明显。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在统计的过程中,除介入调解之外,鲜有案例提及协助执行机构、特别是村居委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发挥。
在这个特殊的3月里,五美律师会继续结合此次大数据报告,发布系列专题性研讨文章,敬请关注“家事法律圈”的最新推送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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