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原因
郑某锋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空地上的液化石油气罐发生碰撞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迅速以1:250—350倍的体积气化,并沉积到地面,以泄漏点为中心,迅速向四周扩散,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如货车发动机的高温或货车排气管的高温、火花等情况),引起爆燃;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瓶稳定燃烧引燃货车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罐引起液化石油气罐多次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经营者。郑某锋、区某将2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无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消防、安全保护措施,无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非法经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郑某锋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厢式小货车运输液化气。
2. 平南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平南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2020年至2021年9月期间,县长、分管副县长部署、研究、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相关记录资料(有关的领导批示指示文件、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领导讲话、会议记录及纪要、工作照片等)。平南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扎实,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
3. 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平南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县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和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执法检查,负责管理平南县燃气管理所。2021年3月8日,检查发现郑某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后,仅对郑某强拥有的过气设备进行扣押,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但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未按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等违法物品,未给予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未将该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之后郑某强将未售出的液化石油气运回位于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的家中继续售卖,后又将这批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转卖给郑某锋、区某将。在2021年6—7月开展的平南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同和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邓某霞,曾于7月22日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同和镇存在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除了建议同和镇与平南县交通执法大队、辖区派出所联合打击外,未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未与其他相关部门对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进行进一步处理。
综上,一是平南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在处理郑某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一案中,执法不严,为液化石油气罐爆炸事故埋下安全隐患。二是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同和镇反映的情况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处理,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组织开展联合打击。
4. 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在平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规范的行为,但对郑某锋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在平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平南县交通运输局下属二层执法机构)2020年—2021年查处的8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而非法运输液化气的案件中,对违法者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执法大队对上述案件均以“主动认错、主动减轻违章行为危害后果”为由,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数额3000—10000元不等,降低了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违法成本,执法存在宽松软问题,没有起到从严执法震慑作用。
5. 同和镇人民政府。平南县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落实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在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已发现的非法运输液化气现象,除了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外,没有向负责查处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平南县交通运输局报告,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6. 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相关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在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其中练山村支书黄某祥曾发现郑某锋等人配送液化气给商铺、用户;练山村计生专干、护林员、上付屯包片干部郑达开不止一次向郑某强或郑某锋购买液化气。黄某祥、郑某开2人从未向同和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储存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来源:《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 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