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旅客诉铁路餐车无发票案——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分局案
——全国首例旅客诉铁路餐车无发票案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16日,郝劲松乘坐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列车,在餐车用餐时共消费人民币100元整。郝劲松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称火车上没有发票,只有列车段自己印制的收据,并将面值总额为100元的收据交付给郝劲松。由于T109次列车交付原告的不是正规发票,导致郝劲松100元的餐费一直不能报销。在索要发票未果后,郝劲松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法庭。郝劲松认为北京铁路分局侵犯了其依法获得发票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开具100元的正规发票,并向其书面道歉。
在一审开庭时,北京铁路分局辩称,T109次列车上有正式发票。列车上用餐的交易习惯是旅客点菜时,餐车服务人员给旅客开具两联餐券,其中乙联是后厨上菜凭证,服务员上菜时将会收走,甲联是换取发票的凭证。如果旅客消费完欲索要发票,需凭甲联换取。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未要求开具发票。另外,原告将本不应由其带走的餐券存根、乙联也带走,不仅说明原告只是付了钱,没有实际用餐,而且说明其故意不换取发票,恶意将全套餐券带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旅客在火车餐车上用餐先付款点菜,服务员开具餐券,旅客用餐完毕凭餐券甲联索要发票为既有的服务惯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餐券作为服务单据,按照该服务惯例,原告须凭餐券甲联向被告索要发票。本案原告主张曾向被告索要过发票,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举出其索要发票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的索要发票事实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郝劲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4月5日上午,郝劲松起诉铁路餐车无发票案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餐车收款后先开收据再换发票的惯例符合大众消费习惯,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违法,驳回郝劲松索要100元发票及让被告书面道歉的请求。庭审中,郝劲松首先陈述了其在乘火车用餐后服务员不给发票只给收据的事实。郝劲松认为火车上售货不仅价格昂贵,还拒开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故意偷逃税款的嫌疑。按铁道部自己公布的数据,全国客运列车每年输送旅客达10亿多人次,按平均每人次在列车上消费2元计算,一年的消费额就达20亿元,按照5%的营业税率,每年应征收的税款就高达1亿元。
而被告北京铁路局代理人辩称:北京铁路局下属的列车也都有发票。今天的诉讼之所以发生是由于郝劲松没有用餐车给郝劲松的收据去换发票,故意花50元诉讼费起诉,这纯粹是浪费法律资源。列车上的消费习惯就是先交钱开餐券,吃完饭后再用餐券收据去换发票,不是不给郝劲松发票,而是郝劲松没有用餐车给他的收据去换发票。
最终法院支持了北京铁路局的意见,判决郝劲松败诉。
郝劲松在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的一番言论可以说是他对自己选择“公民维权”之路的最好总结,即“我常常听到人们抱怨法律的软弱,中看不中用,孰不知法律之所以软弱是因为当法律被践踏时,很多人袖手旁观,他们沉默,他们忍耐,很少有人挺身而出保护它,替它说话,法律有时就像是一个孤独的孩子被遗弃在角落里,默默地流泪。当有人走上法庭,捍卫法律的尊严,让法律开口说话,法律就成为一种神圣的力量,成为对不法现象的一种强有力的震慑。”
来源:中国检察出版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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