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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口述史学者Portelli的一部被忽视的口述史作品 | 一个工业小镇的传记:意大利特尔尼(183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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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0封信,轻松收获134万:89年高中学历男子冒充记者敲诈多位上市公司高管
法律人生路
2022-12-06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郭净净
又有上市公司高管被敲诈。
2月22日晚,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符丹青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期间,1989年出生的被告人符丹青冒充新闻记者,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员照片等)并制作敲诈勒索信件200封,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私人秘密。
结果,只有高中学历的符丹青还真的成功敲诈了4家A股上市公司高管,合计获取敲诈额134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界面新闻记者从前述判决书了解到,符丹青在2020年4月12日寄出前述200封敲诈信。三天后(2020年4月15日)开始,就有A股上市公司高管“上钩”。截至案发,共有5家A股上市公司做出反应,分别是奥普家居(603551.SH)、泰林生物(300813.SZ)、广大特材(688186.SH)、瑞玛工业(002976.SZ)以及成都先导(688222.SH)。
具体来看,2020年4月17日,奥普家居副总经理吴某收到敲诈勒索信件后,向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3.5万元。4月18日,广大特材董事长徐某委托秘书钱某向符丹青转账33.5万元。4月21日,瑞玛工业董事长陈某委托其姐姐向符丹青转账33.5万元。4月22日,泰林生物董事长叶某向符丹青转账33.5万元。这四笔敲诈款合计134万元。
在大多数公司试图悄悄解决敲诈事件的时候,4月17日收到敲诈信的成都先导董事长李某却站了出来,这位董事长不仅没给符丹青转账,还于4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了解,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符丹青涉及94.2万元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20年4月29日,符丹青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的最新判决,被告人符丹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对冻结的银行账户余额及赃款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徐某各人民币33.5万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四被害人。
“这是正确的做法。”对于董事长被敲诈后报案事宜,成都先导董秘耿世伟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此次敲诈事件是针对董事长个人的,上市公司未接收到相关信息。
随后,界面新闻记者致电奥普家居、泰林生物、广大特材、瑞玛工业等给敲诈者打款的三家上市公司。这些公司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均称,这些敲诈事宜主要涉及公司高管个人,并未涉及上市公司,公司方面未接收到相关信息。在这些公司看来,此次敲诈事件属于公司高管个人行为,与上市公司并无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4月份,正值A股上市公司的财报披露季。奥普家居、瑞玛工业、泰林生物、广大特材等4家公司均在2020年4月15日前后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一季度报告。
而2020年4月17日收到敲诈信当天,正是成都先导成功登陆科创板IPO上市的第二天。4月16日,成都先导上市首日股价涨了129.43%;但4月17日股价回落15.04%。
在上述敲诈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披露第二天(2021年2月23日),5家A股上市公司的股价反应不一。奥普家居、泰林生物、广大特材、瑞玛工业的股价均走低,分别跌了0.32%、1.48%、1.79%、3.76%,而成都先导的股价则涨了3.15%。
法律君:
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
被害人
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问题在于行为人符某系虚构身份,捏造事实,实施的诈骗行为。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私人秘密,被害人上当受骗后处分了自己的财物。符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附:符丹青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6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丹青,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里新、宫丽,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丹青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红卫、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丹青及其辩护人王里新、宫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符丹青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员照片等)并制作敲诈勒索信件200封,信件内容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私人秘密,并以此要挟被敲诈勒索对象向其持有的刘某某(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南海金雅轩支行,账号:×××06)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或人民币35.2万元。
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符丹青驾车至湖南省岳阳市邮局火车站支局将上述200封敲诈勒索信件同时投递邮寄。
2020年4月15日,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害人吴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同年
4月17日,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
2020年4月17日,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叶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同年
4月22日,被害人叶某向被告人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
2020年4月18日,
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徐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当日,被害人徐某委托秘书钱某向被告人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
2020年4月21日,
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陈某1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当日,
被害人陈某1委托其姐姐陈某2向被告人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
。
2020年4月17日,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2万元。同年
4月23日,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转账。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符丹青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冻结人民币942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丹青系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十五万元
被告人符丹青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但提出其系主动投案,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其辩护人提出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系未遂,其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家庭困难,积极退赔,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1.民警挡获被告人符丹青后,从其住处查获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银行卡5张。2.被告人符丹青收到4被害人转账人民币134万元后,先后将该款从刘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至其本人卡号为6230××××1230的平安银行账户内,其中人民币10万元被其消费耗用,其中30万元人民币被其购买理财产品,现已到期并存入该账户内。公安机关已将该平安银行账户冻结,该账户现有存款余额人民币1243493.13元。3.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符丹青通过其辩护人宫丽律师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8500元,该款现暂存于本院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符丹青的供述,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1、徐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钱某、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敲诈勒索信件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查询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退赃票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符丹青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
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记者以揭露他人隐私的方式敲诈勒索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符丹青的辩护人提出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丹青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5.2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符丹青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1、徐某共计人民币134万元属犯罪既遂,其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均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符丹青的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符丹青的辩护人提出其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符丹青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被告人符丹青具有犯罪嫌疑,并在其住处将其挡获归案,其不属于主动投案;
被告人符丹青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的其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1、徐某的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属同种罪行,其行为不属于自首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符丹青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符丹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符丹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对冻结的平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及暂存于本院账户的赃款人民币2850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1、徐某各人民币33.5万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四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平安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其他银行卡3张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超
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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