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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9.03.01)

波阿斯 唤醒沉睡的人
2024-08-2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证发〔2019〕23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五条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第六条 会员应当全面了解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七条 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第八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三章 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节 交易一般事项


第九条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

第十条 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一)竞价交易;

(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大宗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竞价交易,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做市商应当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和做市协议,承担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科创板股票做市商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科创板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以份为单位,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

科创板存托凭证交易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关于股票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上市时尚未盈利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第二节 竞价交易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市价申报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第十八条 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九条 本所可以对科创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等另行作出规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三节 其他交易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达到±15%的各前5只股票;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5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二条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

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建立有效的客户交易监控系统,设定相应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申报的价格、数量等符合本所规定,且不对市场价格产生不适当的影响。

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投资者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的,或者会员未按规定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的,本所可以根据《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则实施相关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将相关线索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上证发〔2019〕26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交易特别规定》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 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第四条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 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本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第五条 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向会员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

收盘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第六条 本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接受交易参与人的收盘定价申报。

收盘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业部代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第七条 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八条 收盘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第九条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本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第十条 每个交易日9:30至15:05,收盘定价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的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收盘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申报数量。

第十一条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量、成交金额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

第十二条 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竞价交易执行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证发〔2019〕27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科创板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八、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科创板在条件成熟时将引入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

十三、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大宗交易中固定价格申报的相关规定。

十五、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与上交所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本文图片由唐山百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史凤儒女士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专注并深耕于“一问一答”这个细分领域,本着“专业、务实、严谨、细致、负责”的原则,以“一心一意”的态度,将多年积累的IPO、上市公司、新三板、资产重组、法律法规、投融资、工商管理等理论知识,结合实操工作经验,厚积薄发,理论联系实践,贴近实战,坚持原创,对证券界同仁的原创提问予以认真的原创回复,做到资源共享,相互学习,相互支持,谢谢。


  (欢迎关注本人的微信公众号,ID:hxkfyl0857,名称:唤醒沉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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