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9年4月修订)
(深证上〔2019〕245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 2019年4月第五次修订。)
目录(下)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主动终止上市
第四节 强制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 义
第十八章 附 则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3.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三)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五)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
(七)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构成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
(九)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强制退市情形;
(十)构成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十一)因本规则12.10条或者12.11条所述情形,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实施,但公司股票被复牌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二)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上市条件;
(十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暂停上市风险的,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一)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时;
(三)公司知悉年末净资产为负时;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时;
(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
(六)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七)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八)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在其后首个交易日;
(九)知悉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
(十)预计可能出现本规则13.1.1条所述情形之一时;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时点。
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
13.1.3 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13.3.1条申请其股票主动终止上市出现本规则13.1.1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节的规定。
13.1.4 上市公司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时间、影响因素等;
(三)董事会关于消除暂停上市风险的意见及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1.5 出现本规则第13.1.1条规定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3.1.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1.7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条第(六)项情形的,本所自四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8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9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13.1.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停牌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当日及时披露,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继续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13.1.10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13.1.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在收到本所作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书后及时对外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
自复牌之日起,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公告中对其股票将在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被暂停上市作出特别提示。
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全天停牌不计入前述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但期间公司股票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出现本条后款规定的申请撤销情形的不受该五个交易日限制。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其股票还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行专项评估,提出应对预案并予以披露。
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书后,在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于知悉相关情况当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公告:
(一)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
(二)人民法院有罪裁判被依法撤销,且未做出新的有罪裁判。
出现前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并应当在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关于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决议;
(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所上市委员会就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专业的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在收到公司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如还存在触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同时适用相关规定。
13.1.11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本所自六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12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13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1.14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1.15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提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恢复上市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3.1.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触及本规则13.1.1条规定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13.1.17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3.2.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三)内控制度健全且运作规范;
(四)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不存在本规则13.1.1条或者13.4.1条所述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3.2.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改正后的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4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一个月内披露了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5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及时公告:
(一)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
(二)人民法院有罪裁判被依法撤销,且未作出新的有罪裁判。
出现前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及撤销对其股票暂停上市并恢复上市,并应当在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关于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及撤销对其股票暂停上市并恢复上市的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及撤销对其股票暂停上市并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所上市委员会就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及撤销对其股票暂停上市并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专业的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将依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在收到公司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及撤销对其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并作出是否恢复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公司如还存在触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同时适用相关规定。
13.2.6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条第(十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7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条第(十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8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2.5条所述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不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
13.2.9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包括导致暂停上市的情形是否消除等;
(二)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的情况,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三)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确认是否合规,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四)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等,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3.2.10 保荐机构在对依据本规则13.2.2条、13.2.3条规定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除前条要求外,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
13.2.11 保荐机构在对依据本规则13.2.4条、13.2.6条或者13.2.7条规定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应当对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3.2.12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八)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九)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十)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一)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二)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三)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3.2.13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2.14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3.2.15 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导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已完全消除,且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说明;
(五)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六)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说明;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八)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九)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十)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如适用);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四)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因本规则13.2.5条所述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3.2.16 本所在收到暂停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本规则13.2.15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2.17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3.2.18 本所将在受理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本所将不再接受新增材料。公司未能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本所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3.2.19 本所受理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盈利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上述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规则13.2.18规定的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3.2.20 本所在作出同意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2.21 经本所同意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22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3.2.23 因本规则13.1.16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因13.1.16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13.1.16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13.1.16条第(三)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13.1.16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以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正的。
13.2.24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主动终止上市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13.3.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关于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三)主动终止上市预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财务顾问报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三)项所称“主动终止上市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终止上市原因、终止上市方式、终止上市后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主动终止上市对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分析等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主动终止上市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向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征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动终止上市决议后及时披露决议情况。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的书面申请。
公司主动终止上市决议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起复牌。
13.3.4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3.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三)董事会关于解散原因、解散安排及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情况的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13.3.5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3.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三)公司合并预案(须包括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13.3.6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3.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三)回购报告书或预案(须包括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终止上市后续安排);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13.3.7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
13.3.8 上市公司因自愿解散、公司合并、回购股份及要约收购等情形依据本规则13.3.1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同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解散、重组、回购、收购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安排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及时向本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
13.3.9 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13.3.1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终止上市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
(三)相关终止上市方案;
(四)财务顾问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3.3.10 本所将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终止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未能按照本节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其股票终止上市申请本所不予受理。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是否受理其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其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13.3.11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申请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
上市公司因自愿解散、公司合并、回购股份、要约收购等情形依据本规则13.3.1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所将在上市公司披露解散决议公告、合并交易完成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公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
13.3.12 在本所受理公司申请至作出决定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未能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本所将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
13.3.13 本所在作出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3.14 因本规则13.3.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且法人主体资格将存续的公司,应当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让或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3.3.15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相关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如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强制终止上市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本规则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因本规则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因本规则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五)因本规则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本规则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因本规则13.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八)因本规则13.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九)因本规则13.1.1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十)因本规则13.1.1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一)因本规则13.1.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二)因本规则13.1.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因本规则12.10条或者12.11条所述情形,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或者因本规则13.1.1条第(十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四)因本规则13.1.1条第(十二)项情形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消除相关情形,或虽已消除相关情形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六)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七)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十八)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因本所对新股交易采取特别交易或者停牌制度所导致的除外);
(十九)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二十)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二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13.3.1条申请其股票主动终止上市出现前款相关情形的,不适用本节的规定。
13.4.2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终止上市风险的,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终止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一)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自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时;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净资产为负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净资产为负时;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两次,第二次被公开谴责时;
(四)知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导致解散的情形时;
(五)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时;
(六)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十五)项或者第(十六)项情形时;
(七)预计出现本规则13.4.1条所述情形之一时;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时点。
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
13.4.3 上市公司出现股票连续9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75万股的,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100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4 上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情形消除或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5 上市公司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时间、影响因素等;
(三)董事会关于消除终止上市风险的意见及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4.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十五)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7 本所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告知上市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自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至听证结束的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13.4.8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或者本所限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9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或者经追溯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0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1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在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2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十二)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在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3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本所在公司应当提交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或者在暂停上市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十四)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十五)项情形的,本所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十七)项至第(十九)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7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二十)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知悉解散条件成立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8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4.1条第(二十一)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4.1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盈利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自本所要求补充材料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本所将不再接受新增材料。
13.4.20 本所在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4.21 上市公司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前,应当与本所认可的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截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公司仍未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的,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3.4.22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退市整理期的相关安排;
(四)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4.23 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13.4.1条规定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且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自本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
公司因出现本规则13.4.1条规定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公司提出复核申请且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的,自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该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13.4.24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并不再在创业板行情中揭示。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13.4.25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整理期的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4.26 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3.4.27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本所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13.4.28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本规则13.1.16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本规则13.1.16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本规则13.1.16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本规则13.1.16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者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本规则13.3.1、13.4.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3.4.29 因本规则13.4.1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并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一)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等的认定发生重大变化,被依法变更;
(二)人民法院有罪裁判被依法撤销,且未作出新的有罪裁判。
公司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关于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并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并撤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议;
(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所上市委员会就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及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专业的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将依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在收到公司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及撤销对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3.4.30 本所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的,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公司关于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的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的决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关于申请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的决议;
(四)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
(七)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册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八)公司全部股份在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说明;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将在收到公司完备申请材料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公司如还存在触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同时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13.4.31 符合本规则13.4.29条规定情形向本所提出申请的公司,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恢复正常交易时的流通或限售安排,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13.4.32 本所在作出恢复公司股票交易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后及时公告,并按本所要求办理恢复股票交易的相关手续。
13.4.33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14.1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送达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
有关复核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在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 本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14.3 本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14.4 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15.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
15.2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本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5.3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6.1 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约见谈话;
(五)撤销任职资格证书;
(六)限制交易;
(七)上报中国证监会;
(八)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九)其他监管措施。
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限期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6.2 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16.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6.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6.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6.6 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6.7 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向其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16.8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涉及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16.9 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听证。
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复核。
第十七章 释 义
17.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披露:指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十)股东人数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股东人数少于200人。
(十一)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提出的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股东承诺:指上市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提出的相关解决措施。
(十三)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十四)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十五)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十六)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十七)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
(十八)破产程序:指《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十九)管理人管理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管理人监督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一)重整期间:指自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期间。
(二十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指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十三)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指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二十四)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强制退市情形:指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十五)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指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十六)非标准审计意见: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前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前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17.2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确定。
17.3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17.4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十八章 附 则
18.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8.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8.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4 经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本所可以对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实行差异化的上市费标准。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 址:
8.国 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 否□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是□ 否□
十三、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四、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九、本人因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 址:
8.国 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 否□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是□ 否□
十三、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四、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
声明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监督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六、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并促使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七、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十、本人因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 址:
8.国 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 否□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是□ 否□
十三、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四、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七、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十、本人因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单位全称:
4.本单位住所:
5.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
二、是否有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关联公司?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三、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承 诺
_____________(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二)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六、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八、本单位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本公司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九、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十、本单位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自然人版本)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 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 址:
8.国 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 否□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三、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郑重承诺:
一、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六、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八、本人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亲自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十、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 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向本所呈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人士,均必须填写第一部分声明和第二部分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版本)》规定的格式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规定的格式填写。
2、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分别向本所呈报《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3、填写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声明及承诺书》中所有问题。若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写声明部分,或者没有填写承诺部分,或者没有遵守承诺,则属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有权根据本规则予以相应处分。
4、因声明事项发生变化需要按照本规则向本所报送最新资料的,应当同时报送更新后的《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
5、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报送本所的《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与相关人员(或者单位)亲自签署(盖章)的书面文件一致。
6、若所附格式文件不够填写,可以另书并请装订在后。
7、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本所或者律师。
相关链接: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上)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上)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下)
(本文图片由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吴文文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专注并深耕于“一问一答”这个细分领域,本着“专业、务实、严谨、细致、负责”的原则,以“一心一意”的态度,将多年积累的在唐人神(002567.SZ)、御家汇(300740.SZ)经历的IPO、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投融资、工商管理以及新三板等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实操工作经验,厚积薄发,理论联系实践,贴近实战,坚持原创,对证券界同仁的原创提问予以认真的原创回复,做到资源共享,相互学习,相互支持,谢谢。
(欢迎关注本人的微信公众号,ID:hxkfyl0857,名称:唤醒沉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