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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广州“公寓”新政刚撤回,东莞又出调控新政,房价随你降!

3月4日,东莞市政府官网挂出《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



3月3日,广州发布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广州商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已确权登记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


然而,昨天(3月4日)上午,广州紧急撤回了被视作“公寓松绑”的政策文件。从发布到文件从官网撤下不满一天。


相关2号文件已被撤下


据新京报报道,广州住建局相关人员表示,“商服类项目等相关政策的具体细节可能会有所调整。



广州“公寓松绑”政策
撤下背后的的缘由

3月3日,广州出台了应对疫情的48条,其中包含一条取消“限商”的楼市新政,这就是“商服类项目不再设定销售对象,已经确权登记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


但3月4日上午该文件从官网上暂时被撤下。对此,广州市住建委相关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文件中关于商服类项目相关条例细节会有所调整,其他条例未变,后续文件会再挂出来。


由此可见,当前楼市跟2014年上半年非常相似,处于“地方政府想救市,政策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央行官网也公布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的通稿。至此会议是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召开的。



在新闻通稿里,央行再次重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要求,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

 

这就跟近日股市里地产股大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于美联储突然大幅降息,引发了全球央行跟进,新一轮全球货币大宽松开启。在市场出现“房价要涨”预期的情况下,央行显然想泼点冷水,以防市场过热。



东莞出调控新政,允许降价

东莞市政府官网挂出《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这个通知的最大亮点是:开发商看起来获得了更大的降价促销空间!

 

文件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 1、自2020年3月5日起,市发展改革局不再受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在提交的预售方案中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首次申报。

  • 2、在取得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申报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 

  • 3、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开发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对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调高幅度不超过5%,调低幅度不限。


重点在第三条。
 
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拿到销售许可180天后,就获得了一次全面调价机会。但调高幅度被限定在了5%,调低的幅度则没有限制。
 
这也就是媒体在报道时说的东莞“房价随你降”。
 
众所周知,此前很多城市都出台过政策,限制开发商降价。
 
比如在2019年11月,安徽马鞍山曾出台政策:新备案项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得低于备案价格10%,对新备案项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其备案价格10%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2019年3月,江西省赣县住建局曾向房企下发“停止特价房销售”的通知,要求房企停止低于申报价格的“特价房”销售。
 
此外,在湖北恩施、江苏邳州都有类似的“止跌令”。有的“止跌令”来自住建部门,有的则来自房地产协会、商会。

东莞房地产市场投资价值




东莞堪称位置最好的地级市。中国有6大世界一线城市(北上广深港台),这是英国研究机构认定的,其中香港、深圳和广州都是东莞的近邻。而且香港、深圳、广州市中心直线距离在140公里以内,这在全球都是非常罕见的。


所以,东莞经济想不好都很难,尤其是深圳的外溢资源东莞独享大半,比如华为终端总部就去了松山湖。我认识很多深圳的老板,也都在东莞开厂。


东莞可以分为临深、临穗、临惠和中心城区四大板块,最有价值的当然是临深和中心城区。其中值得看好的:


1、凤岗、塘厦,这里距离深圳非常近,凤岗还有深圳地铁10号线穿越(尚未开工,设定了5个站点在凤岗),塘厦则有东莞南站。


2、长安、虎门,这里规划了东莞的滨海湾新区,新区南面就是深圳规划的海洋新城和会展新城,西面是南沙,西南面是中山的翠亨新区,所以长安虎门也很有价值。尤其是深圳海洋新城一旦建成起来,会是深圳新的一线中心区,东莞滨海湾新区将受到很大的带动。


3、松山湖,这里汇聚了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有华为的终端业务总部。


4、东莞市中心和南城东莞公共资源配套最好的区域,生活便利。


至于未来深圳扩容中,东莞的机会有多大,也再谈一下。刘晓博老师认为深圳扩容只是时间问题,级别上“更上层楼”也不是没有可能,因为大湾区尚未有直辖市,而京津冀有2个,长三角有1个,成渝都市圈有1个。


如果要充分发挥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作用,最好是深莞惠合并,成立大深圳、并提高级别,这是上策。东莞从产业上看,就是深圳的一部分,而深莞惠历史上是一家。中策,是把惠州整个给深圳,因为惠州相对落后一些、土地面积大一些,而东莞对广东省财政非常重要。至于下策,是把惠州南部(惠阳、大亚湾、惠东县)给深圳,打通深圳和深汕合作区。


也就是说,假如深圳扩容,惠州机会大于东莞、惠州南部大于北部。至于深圳会不会扩容,第一个时间节点看今年8月26日,这是深圳特区成立40周年。如果没有实现,则可能需要等两三年,甚至5年以上。

 




下附东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积极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完善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落实做好一城一策、差别调控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办理流程

自2020年3月5日起,市发展改革局不再受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在提交的预售方案中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申报信息需包括楼栋房号、楼层、户型、层高、面积、单价、总价、优惠折扣及其条件、销售状态、交付标准等内容。其中,交付标准为开发企业实际交付业主使用的标准。开发企业需在预售方案中承诺严格按申报价格和交付标准进行销售和交付。预售方案需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现售备案的,无需提交预售方案,但仍需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承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局官方网站公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信息时,同步公示该项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并同时推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又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在取得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申报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建楼盘表时,按企业在申请预(现)售时申报的销售价格录入并锁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开发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对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调高幅度不超过5%,调低幅度不限,调整后的申报价格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送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录入并锁定。为做好价格指导工作的衔接,同时便于企业及时应对疫情影响,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对已备案销售价格进行变更,对未售出的房屋销售价格重新进行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局官方网站公示该项目未售房屋变更后的销售价格申报信息,并同时推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重新进行录入和锁定。

三、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与户内装修管理联动管理

开发企业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内申报的“交付标准”应为开发企业实际交付购房人的标准。进行价格申报时,商品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为毛坯标准验收,开发企业拟向购房人宣传及销售时承诺以精装修交付,且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包含户内装饰装修费用的,则开发企业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内填报的“交付标准”应为精装修,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60天内,到住建部门办理户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施工许可、监督注册(登记)等变更手续,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完善)。交付标准实行申报价格、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住宅交付现状与报建图纸标准相一致。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户内装修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226号)执行。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2)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3)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五、强化房地产企业价格行为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以“毛坯报建和验收、精装报价及交付”等方式规避住宅户内装修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及监管执法力度,联合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降低预售款监管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本通知自2020年3月5日起实施,东发改〔2016〕510号、东发改〔2017〕146号、东发改〔2017〕453号、东发改〔2018〕27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3月4日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看房团、新京报、房地产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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