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与仲裁月报 | 2021年第3期(总第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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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与仲裁月报
2021年第3期 | 总第78期
1. 2月22日-3月5日,《欧盟-印尼自由贸易协定》第10轮谈判通过视频会议形式举行。本轮谈判中,在投资领域,双方重点对于投资保护的条款进行了商讨,尤其是补贴的范围、征收、书面承诺的遵守以及拒绝授惠等条款。印尼一方介绍了本国在《创造就业法》(Omnibus Law Cipta Kerja)通过后的新投资政策,这为下一轮谈判讨论市场准入承诺修订后的计划铺平了道路。在投资争端解决议题上,双方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讨论,重点集中在费用承担中“败诉方支付”原则和欧盟提出的程序透明度议案。据悉,下一轮谈判预计将于2021年7月初举行。有关《欧盟-印尼自由贸易协定》第10轮谈判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1/march/tradoc_159484.pdf。
(European Commission)
2. 3月1日,据IA Reporter报道,2020年11月12日,瑞士投资者Eugenio Montenero先生向中国政府发出了投资争议磋商谈判的通知。Eugenio Montenero先生是H&M Production Hong-Kong, Asia(解散前)的唯一股东,H&M Production Hong-Kong, Asia一直致力于组织海南国际爵士音乐节。该项目获得了海南省和海口市当局的支持并正式落地,首届海南国际爵士音乐节于2013年10月24日至27日举办。尽管首届音乐节取得了成功,当局也对下一届音乐节表示非常期待,但是海口政府在距离2014年音乐节举办的几个月前“突然”改变立场,拒绝批准后续届次的音乐节。政府该行为打乱了原本的计划,使得音乐节中止,投资者Eugenio Montenero先生的投资和H&M Production Hong-Kong, Asia的唯一经营目的落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国-瑞士BIT),投资者认为中国政府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投资的征收,故提出了至少500万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约为3528万元)的赔偿。现投资者基于中国-瑞士BIT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谈判,投资者建议在30日内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磋商谈判,要求中国政府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并选择适合的谈判日期。如果磋商谈判在6个月内未达成,投资者将保留其启动国际仲裁的权利。有关本案的详细分析,参见
(IA Reporter)
3. 3月2-5日,《能源宪章条约》(ECT)第4轮现代化谈判通过视频会议形式举行。本轮谈判中,ECT的缔约国讨论了与投资保护相关的条款,例如“投资者定义”、“投资定义”、“最经常的保护和安全”、“公平公正待遇”以及“管制的权利”等;欧盟则在其提案中提出在ECT的投资保护范围中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计划。据悉,下一轮谈判将于2021年6月1-4日举行。
(European Commission)
4. 3月5日,据报道,Vattenfall AB and others v.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ICSID Case No. ARB/12/12)一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德国将对瑞典投资者在德的两处核电站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以完成2022年前淘汰所有在德核能的计划。Vattenfall公司于2012年根据《能源宪章条约》在ICSID对德国提起投资仲裁。在仲裁中,仲裁庭先后驳回了德国提出的“欧盟内部”管辖权异议以及德国对三名仲裁员提出的资格异议。2020年11月,仲裁庭举行了一次听证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其中包括德国法院近期做出的一份裁定,认定德国的核能淘汰法规违反了Vattenfall的宪法权利。据悉,德国自曝已与受到核能淘汰计划影响的四个公司(EnBW, E-On, RWE和Vattenfall)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德国将向这四个公司支付约24亿欧元的补偿,其中Vattenfall公司将获得约14亿欧元。该和解协议不影响德国在2022年淘汰所有核电站的计划;这些公司也同意,撤销所有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其中包括Vattenfall与德国在ICSID正在进行的国际仲裁程序),并放弃将来提起任何与补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协议目前仍是一个框架协议,双方将在该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一个更为详尽的协议。随后将该协议将被提交德国议会,并根据一项立法实施。Vattenfall公司随后也确认,作为和解协议承诺的一部分,将终止ICSID的仲裁程序。
(IA Reporter)
5. 3月8-9日,WTO《投资便利化协定》举行新一轮谈判。本轮谈判会议进展顺利,协定正取得稳步进展。
(WTO)
6. 3月9-19日,《欧盟-澳大利亚贸易协定》第10轮谈判通过视频会议形式举行。本谈判在良好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进行,显示出双方达成一个富有雄心的综合性协定的共同努力。28个工作组和子工作组对于协定几乎所有议题都进行了讨论。双方继续对于不同章节交换的文本建议以及各自收到的反馈进行商讨,并澄清了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实践、协定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以及协定涉及的不同层级政府部门。双方同意,在共同接受的文本章节部分原则性达成一致,关税和贸易便利化章节和递送服务章节则在本轮谈判中暂时达成。双方约定,在2021年6月举行下一轮谈判。有关《欧盟-澳大利亚贸易协定》第10轮谈判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1/march/tradoc_159518.pdf。
(European Commission)
7. 3月11日,中国与挪威举行自贸协定首席谈判代表视频会议。双方围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解决、协定序言等领域开展深入磋商,会议在已有共识基础上取得了更多进展。双方认为,加快自贸协定磋商对于两国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加强经贸合作、恢复经济增长以及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十分重要。中挪双方承诺将致力于尽早完成谈判。
(商务部)
8. 3月12日,欧委会发布《欧盟-中国投资综合协定》(CAI)的市场准入“承诺一览表”(schedules of commitments),这表示CAI向着通过和批准又迈进了重要一步。“承诺一览表”是一份技术复杂的文件,包含若干附件。中欧双方均同意在CAI中采用“混合标准”(hybrid approach)制定该一览表,其中:(1)附件一和附件二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的业绩要求以及对高管的非歧视待遇等待遇标准上采取了负面清单的方式。(2)附件二中,双方列出一些领域,在这些领域可以保留违反相同情况下的承诺的权利(即“政策空间”)。(3)附件三对于与市场准入的量化限制有关的承诺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即“经济需求考察”或许可数量限制)。(4)附件四对于企业内部人员调整和商务访问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所适用的额外保留和限制进行了规定。下一步,CAI将进行法律审查和翻译,然后将提交欧委会等待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批准通过。
(European Commission)
9. 3月22日,Macro Trading Co., Ltd.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CSID Case No. ARB/20/22)一案仲裁庭重新组庭成功,中方指定Rolf Knieper为新的仲裁员,接替此前辞任的ICJ法官Peter Tomka。本案原告Macro Trading于2020年7月在ICSID对中国提起投资仲裁,主张中国给予原告在建筑行业的投资的待遇违反1988年签署的《中国-日本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日本BIT)的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日本BIT属于中国第一代BIT,其争端解决条款将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限制在“缔约任何一方或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其他承担补偿义务者和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关于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补偿价款的争端”。
(IA Reporter)
10. 3月25-31日,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后续第一轮谈判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双方围绕跨境服务贸易、投资、电信等领域规则进行深入磋商,并就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谈判相关问题交换意见,谈判取得积极进展。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于2008年10月签署,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1月,双方签署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并于2019年10月实施。根据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规定,双方于2020年12月宣布启动升级后续谈判,致力于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开展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谈判,进一步提升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商务部)
本期编辑 冯韵雅
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论坛”)2019年2月成立于西安,是我国首个全国性的国际投资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合作平台,也是首个国际投资仲裁专业研究平台。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单位)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执行主席单位)联合发起,创始成员还包括厦门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等六家研究机构和中伦律师事务所、环中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瑛明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机构(均为副主席单位)。论坛很荣幸得到商务部条法司的正式支持,并有幸延请国内外知名的国际投资法律与仲裁领域资深专家组成顾问委员会。论坛秘书处设在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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