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训基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监管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院所在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符合全科医生执业条件且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以下几类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注册或加注为全科医学专业。(一)通过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可予以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允许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包括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二)参加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取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颁发的《全科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予以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监管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院所在医疗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三)定向医学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予以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四)取得高一层次全科医学专业的自治区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可予以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加注后执业范围至多为三个专业。
(五)取得相应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一)医师本人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提出申请,提交《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该医师拟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注册管理部门。(二)注册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注册并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申请加注并审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中,注明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或加注,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一)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认真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依据本人意愿及时予以注册、加注或变更“全科医学专业”;对注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争议,要集中研究,依法妥善解决,积极创造有利于全科医生培养、学习、工作的执业环境,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全科医师在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各地在开展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中应当做好对上述法律条款的宣传,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辖区内已注册全科医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此前我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7〕349号)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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