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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外借?你可能给自己挖了个大坑!

太平人寿 太平人寿 2022-09-11

国家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举措,凭借小小一张医保卡,我们便可快捷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多项医保待遇,不过,医保卡的使用也是有“禁忌”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正式施行。其中,《办法》结合上海市医保监管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完善,加强了个人医保卡使用的监管力度,下边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办法》中有哪些内容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上海出新规

“违法”不可行

为了管好用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上海市对原《办法》进行了废旧立新,要注意了,6月起,下边这些行为都违法了: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改变其医保结算方式1—6个月。


违反规定的行为




1.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2.变卖由医保费用结算的药品的;

3.在不同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科室,通过重复就诊超量配药,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4.申请、接受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护理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

以及采取其他损害医保基金的方式,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处骗取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个人的医保失信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归集,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现实生活中,出借医保卡给自己的家人、朋友的现象很常见,看似事小,却具有较大的隐患和风险。医保卡是老百姓们的“救命卡”,如果套现、骗保,国家的医疗保险资金池就会被一掏而空,而真正生病的人则将无药可医、无钱可报,不仅如此,出借医保卡还会对本人商业保险的购买和理赔产生重大影响!


用卡不规范

商保理赔难

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医保的有效补充,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为了给自己和家人打造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很多人会选择购买商业保险,而出借医保卡是如何对商业保险承保和理赔产生影响的呢?我们来看看下边这个案例(案例中名称为化名):

2018年,小李与A 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原小李本人,后来小李罹患结肠癌并住院治疗。

之后,小李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遂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小李投保前存在影响被告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小李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小李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拒付重疾险保险金,酌情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6000元。

小李认为A保险公司所做出的理赔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将其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小李辩称医保卡上的高血压药购买记录是用于给妻子购药所产生,并非小李本人患有高血压,但是A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小李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最终审理法院认为:小李虽然口头声称其因医保卡给妻子购买高血压药而显示了高血压药物的购买记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用给他人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小李未履行其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最终,保险公司胜诉。

 保险大爱,爱洒人间,不论是国家医疗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需要我们的按规行事,这样才能让国家和保险公司的资金,更加及时的用到急需之人身上。所以,法律规定的持续完善,也并非表面看到的限制了大家使用医保卡,相反,这是为了保障我们更多人的利益。

因此,为了大家,更为了自己,规范使用医保卡,切莫因贪一时小利,而轻易触及医保卡使用红线。衷心希望每位患者都能有药可医、有钱可报,也希望大家都能有险可依、有爱相伴。

注:文章参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裁判文书网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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