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63万余元!行驶途中看见警车,他立刻弃车而逃…
11月9日上午10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民警接到钦州市烟草局协查通报,请求协助拦截一辆涉嫌非法运输香烟的粤V牌照的车辆。民警根据通报的车辆信息,查询该车辆行驶轨迹,并做好布控查缉的准备工作。
10时30分许,民警巡逻至兰海高速南宁往北海方向2122km处时,发现了这辆粤V嫌疑车,可当该车司机发现后方有警车后,立即弃车而逃。经民警打开车门检查,发现车内满载一件件的香烟,并且车上没有找到任何运输烟草的相关手续材料。
经过清点,该车内非法运输的各种名牌香烟共计1972条,涉案案值为639240元。
目前,大队已将涉嫌非法运输的香烟以及涉案车辆现场移交钦州市烟草局、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向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未经批准非法运输香烟
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切莫铤而走险,非法运输
否则违法必究
非法运输烟草即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