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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后拒绝长途出差,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工叔 四川工会 2020-08-20

近日

一则关于女职工

怀孕被“开除”的新闻

引起了热议


事件回顾


古某于2015年10月份入职广州某美容美体行业公司,2016年2月底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公司。公司认为古某入职后不久即怀孕,对此有所不满,之后为了让古某自行离职,对古某百般刁难。


公司先是在古某已经有正规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认为该医院资质不够,要求必须有三甲医院的证明,还安排古某给公司门卫推拿按摩,美其名曰练习手法。


最后甚至安排古某去新疆出差,而且只安排古某坐普通火车去。在古某表示自己身体情况不适合去新疆出差的情况下,公司以古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一万元,并支付因其违法行为造成古某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八万多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工叔普法


1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但是,女员工即使没有隐瞒怀孕情形,公司也不能为此不与录用,反之则违反招聘歧视的原则。而且,怀孕与否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隐孕构成欺诈很难成立。


2公司有权利要女职工入职时提供未怀孕证明?


公司有权要求女职工在入职时提供未怀孕证明,但是必须作出必要说明和明确的告知,诸如由于岗位、工种、劳动强度等具体因素,需要录用非怀孕女性任职等内容。换言之,公司只有在对于劳动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该类别证明;而不能仅以此作出不录用决定。


3女职工隐瞒怀孕,公司开除是否违反劳动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职工有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上所述,对于怀孕的女职工虽然隐瞒真实情况,单位并不能为此不与录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强度除外),所以单位不能以此理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怀孕,是否需要女职工提供已婚证明?


未婚怀孕的保护应当分为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能否因此享有怀孕员工保护条件;二是能否享有福利待遇。



如果女性员工怀孕,涉及到的必要工作保护条件是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比如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享受产假等。另一方面,由于非婚怀孕部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就怀孕期间以及产假期间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亦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

虽然女性权益的保护在不断加强

但是女性求职路上

仍然存在着很多“无形门槛”

女职工们要运用法律知识

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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