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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需要举证吗?不看亏大了丨职工普法

四川工会 2020-08-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Author 工妹儿

劳动者提出加班工资仲裁申请时,

应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今天跟工叔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介绍


雍某与攀枝花市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7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日攀枝花市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解除雍其喜同志劳动关系的决定》。此后,攀枝花市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双方协议支付雍某经济补偿金19320元。



2017年11月27日,雍某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 请求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日常加班工资35395.2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9793.2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87.04元。



法院观点


一审中,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即原告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原告对其每天正常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未向法庭举证,也未主张“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故对原告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加班工资争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



因此,劳动者往往需要以考勤表复印件、工资条等证据来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但考虑到用人单位更有能力、有条件举证证明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等事实,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在劳动者承担了初步举证责任后,用人单位需要对加班的具体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雍某没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应就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第36条 劳动者对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


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时间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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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编辑 | TD

本文来源丨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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