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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工作算加班吗?发生意外算工伤吗?法院这样判了

工叔 四川工会 2020-08-19

工粉们


近日,一则题为《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一则海南教师通宵批卷致心肌梗塞家中猝死的新闻,因为法院判决的结果,而登上微博热搜榜。


瞬时,“在家工作出意外算不算工伤”成为网友议论的焦点。



事件1回顾

河北省某市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并工作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时起床撰写案件判决书。7时许,他在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


最初有关部门均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劳动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一、二审法院均判定有关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事件2回顾

无独有偶。海南某高中教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次日早上猝死家中。事后,家属和学校向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



判决结果:


起初被有关部门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家属随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最终此案申诉至最高法,最高法审查后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遂驳回有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专家解读


专家认为,这两起有关“在家加班猝死是否算工伤”案件,其判决都有积极的法治意义和劳动维权教育意义。


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满足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高法将这一理解视为对法规的应然理解,而非扩大解释,定性非常准确,态度非常明晰、非常坚决,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工伤案件理清了法律脉络,指明了方向,甚至对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关于工伤认定,你需要知道这些


到底哪些情形才能算作工伤?

哪些不能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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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这些材料很关键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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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编辑 | LZY

本文来源丨劳动报劳动观察App、长江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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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机构 | 四川省总工会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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