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公司随意增加员工工作量,员工应如何维权?丨 职工普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Author 工妹儿
公司对员工的工作量
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
关于李某提出的其系因用人单位增加工作量,被迫辞职,故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李某并没有举证证明某公司逼迫其从事两份工作,存在超出正常工作强度,增加其工作量的事实,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了通知程序;再者,加班加点工作可主张相应的权利,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对李某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若用人单位大幅增加劳动者工作量,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需要对工作量的增加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温馨提示
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大幅调整,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不应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若用人单位有单方增加劳动者工作量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依法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编辑:敖慧
审核:李仪涵
猜你喜欢:
关联企业用工,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丨职工普法职工因工致残被公司拒绝复岗,应如何依法维权?丨职工普法
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丨职工普法
电子邮件 | scghxmt@163.com
制作机构 | 四川省总工会新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