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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意外险理赔款等于工伤待遇?丨职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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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及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杨某基于意外伤害险受益人身份领取商业保险赔偿款,其性质实质上是一种福利待遇。故A公司仍应向杨某支付工伤待遇。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马丹艳 浙江省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编辑:王娅
审核: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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