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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员工的试用期可以顺延吗?丨职工普法

四川工会 2024-01-19



9月5日,成都某建材销售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顾某某来电咨询称,其公司刚入职的几名新员工,都还没有通过试用期的考核,受疫情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也受到影响,公司也无法正常对新员工进行考核。顾某某问,这种情况下,新员工的试用期可以顺延吗?针对顾某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顺延试用期,但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杨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顺延试用期的,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约定有效,试用期可以顺延。对于该问题,2022年3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也作了答复:“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综上,杨律师认为,试用期员工因为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可以与该试用期员工就顺延试用期协商一致,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不计算在试用期内,即将试用期进行顺延。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记者:向晓文

编辑:平辛洁

审核: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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