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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 | 罗尔斯的哲学遗产

姚大志 哲学动态杂志 2022-04-13

罗尔斯的哲学遗产

 

(姚大志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

本文来自《哲学动态》2021年第2

“专题讨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价值与限度”专栏

所用图片均来自网络

 

[摘要]五十年前,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引发众多学者共同关注正义问题,开启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新领域,改变了当代西方哲学的发展方向。作为当今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罗尔斯作出了一系列重大贡献:他提出了系统的平等主义思想,深化了自由主义理论,恢复了契约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原有地位,提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观念,树立了反思平衡的哲学方法,推动了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同时罗尔斯也遗留了一些需要我们思考和回应的问题,如平等主义的理想、义务论的道德立场、不同的效率观念、稳定性与合法性的关系,以及来自其他各种派别的挑战。

[关键词]政治哲学  道德哲学  正义

 

罗尔斯《正义论》(1971)的出版是现代思想史的一个重大事件。它引起的反响之巨大和热烈,激发的辩论之剧烈和深入,所产生的学术文献之重要和众多,传播的范围之广和速度之快,在整个现代思想史上都是较为罕见的。这本著作的理论力量跨越了固化已久的学科界限,启发学者们从不同领域(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来讨论政治哲学问题,使正义成为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的焦点。
罗尔斯对当代政治哲学的重大影响,无论我们如何强调都不为过。他是一个坐标,我们可以藉此区分开前后两个不同的政治哲学时代。他确定了当代政治哲学的新基调,开启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新领域。他改变了当代西方哲学的发展方向,推动了从理论哲学到实践哲学的转向。值罗尔斯诞辰100周年、《正义论》出版50年之际,这是我们总结其哲学遗产的最好时刻。


一  重大贡献
罗尔斯是当今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引发了实践哲学的崛起,推动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发展和繁荣,使全世界各个领域的学者共同关注正义问题。罗尔斯也是当今最有建树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系统的平等主义思想,深化了自由主义理论,恢复了契约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原有地位,提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观念,从各个方面使政治哲学焕然一新,并达到了历史的新高度。
第一,罗尔斯提出了系统的平等主义思想。政治哲学的核心是政治价值,而现代社会有两种最重要的政治价值,即自由和平等。但是在罗尔斯之前,西方政治哲学旗帜上飘扬的只有“自由”。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洛克和密尔是两个关键人物。洛克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他全面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并且力主用政治法律制度来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密尔则是现代政治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论自由》(1859)和《代议制政府》(1861)在思想和制度两个方面标志着自由理论的完成。也就是说,自霍布斯以来的现代政治哲学一直以自由为主题,平等却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这种背景下,罗尔斯全面而系统地提出了平等主义思想,将“平等”观念灌注于整个政治哲学之中,他的《正义论》便是这种平等主义的理论表达。我们可以说,罗尔斯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将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变为“平等”。
任何平等主义都会遇到两个难以克服的困难,一个是效率的抵制,另一个是自由的反抗。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也是如此,但他相当成功地克服了这两个难题。其一,罗尔斯把效率的抵制变为合理的约束。他意识到,在目前的道德心理条件下,财富和收入的平等分配确实会损害效率。虽然罗尔斯主张正义优先于效率,而正义意味着平等,但他承认平等应该受到效率的合理约束。这种效率的合理约束就是“帕累托更优”。在“帕累托更优”的约束下,罗尔斯提出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差别原则”。一方面,“差别原则”不主张完全平等的分配,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分配,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改善不平等,在这种意义上它又是平等主义的。其二,罗尔斯用正义来协调自由对平等的反抗。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然而最麻烦的理论问题是应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对于某些政治哲学家(如传统的自由主义者),自由是最重要的价值,如果自由与平等发生冲突,那么自由将压倒平等。对于另外一些政治哲学家(如社会主义者),平等是最重要的价值,如果平等与自由发生冲突,那么是平等必胜。与上述两种观点不同,罗尔斯用正义来平衡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就其作为政治价值来说,自由和平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只解决自由的问题是不够的,也应该解决平等的问题。就其制度化而言,自由和平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保障;没有自由的平等是贬值的,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受到压制。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集中地体现了这种自由与平等的平衡。
第二,罗尔斯发展了自由主义。罗尔斯对自由主义的发展和推进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一个方向通常被称为“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它针对的是洛克式自由主义;另一个方向被称为“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它针对的是功利主义。
自由主义自诞生起便在西方处于统治地位。其中长期处于统治地位的是洛克式自由主义,它也被称为“极端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极端自由主义有两个原则,一个是“自由无干涉”,另一个是“义务无强加”。大体而言,前者表达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理想,要求其他人、团体或国家不得侵犯个人所享有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它通常用于政治法律制度。后者是对无干涉理想的补充,要求国家不得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把援助的义务强加给每个人,它通常用于社会经济制度。但是,这种极端自由主义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1)它的自由是纯粹形式的;(2)它的自由与平等是冲突的。如果自由是纯粹形式的,那么这种自由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如果自由与平等是冲突的,那么这种自由的价值就会受到限制。针对洛克式自由主义存在的这些问题,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新自由主义。这种新自由主义克服了极端自由主义的弊端,它不仅坚持自由的价值,而且强调平等的价值,因此被称为“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
19世纪初到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之前,统治西方的正统自由主义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把利益当作自由主义的基础,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由的优先性。自由的优先性由三个观点构成:首先,自由的价值高于一切,从而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除此之外,自由不受任何东西的限制;其次,自由与经济利益之间不允许交换,任何对自由的违反都不能由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者补偿;最后,具有优先性的不是各种单个的基本自由,而是由各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构成的体制(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权利的优先性,因为罗尔斯所说的基本自由落实到制度层面,就变成了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换言之,这种赋予自由以优先性的自由主义就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总而言之,罗尔斯式的新自由主义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被称为“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以体现对极端自由主义的发展;另一个方面被称为“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以体现对功利主义的推进。
第三,罗尔斯恢复了契约主义在政治哲学中的原有地位。政治哲学通常需要某种道德基础,以支撑自己的理论。自霍布斯以来,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主要是契约主义。在整个1718世纪,几乎所有伟大的哲学家都信奉契约主义(如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而他们的思想构成了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我们通常把这个时期的契约主义称为古典契约论,因为它建立在两个形而上学理念的基础之上,一是“自然权利”,二是“自然法”。但是到了18世纪末,哲学风气出现了剧烈变化,传统的形而上学失去了人们的信任,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开始流行,其结果就是古典契约论的“死亡”。自19世纪初,功利主义便取代契约主义成为西方哲学的道德基础。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在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或法哲学领域,都是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罗尔斯1971年出版《正义论》,其主要后果之一就是推翻了功利主义的统治地位,提出新契约主义,使契约论的传统在政治哲学中“死灰复燃”。
罗尔斯不仅在政治哲学中恢复了契约主义的传统,而且也改造了传统的契约主义。西方哲学中有两种契约主义,一种以霍布斯的古典契约主义为代表,另一种以罗尔斯提出的新契约主义为代表。前者在英文中通常被称为contractarianism,而后者被称为contractualism。尽管两种契约主义都诉诸“同意”的观念来达成道德证明,都强调程序正义,都主张契约应具有互惠的性质,但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古典契约主义是“描述的”,它讲述的东西好像是过去发生的事实,而契约论不过是对事实的陈述。新契约主义则是“假设的”,它阐述的东西与其说是历史事实,不如说是思想实验,从而它本质上是一种哲学的思考方式。其次,古典契约主义是“历史的”,它阐述的东西似乎是一种真实的历史过程,并且在这种历史过程中出现了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转变。新契约主义则是“建构的”,它讲述的东西是一种理想,而为了实现这种理想必须先达成一致的同意。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古典契约主义中,协议是在现实社会的背景下达成的,从而人们在谈判和讨价还价过程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而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的优势达成对自己有利的契约。但在新契约主义中,协议是在类似于“原初状态”的理想条件下达成的,所有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从而能够达成对所有人都有利的公平契约。
第四,罗尔斯提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观念。“政治自由主义”是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的主题。与前期相比,他后期的政治哲学更为重视稳定性问题。政治自由主义主要由三个核心观念构成,即“政治的正义观念”“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
“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相对于“统合性的正义观念”而言的。所谓“统合性的”是指道德的、哲学的或宗教的学说,而“统合性的正义观念”是指建立在道德、哲学或宗教基础之上的正义观念。就正义观念本身而言,罗尔斯前期与后期没有什么差别,其核心都是正义的两个原则,差别在于后期的正义观念是政治的。所谓“政治的”有两层意思。其一,“政治的”意味着独立的,即政治的正义观念独立于任何统合性学说。一方面,政治的正义观念不是从任何一种统合性学说中推论出来的;另一方面,任何一种理性的统合性学说都能够支持或者认可政治的正义观念。其二,政治的正义观念存在于西方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构成这种公共政治文化的东西主要有立宪政体的政治制度,对制度和司法进行解释的公共传统,以及作为公共知识的历史文献和文件。前期的罗尔斯更强调建构主义,正义观念产生于实践理性的构造;后期的罗尔斯倾向于历史主义,正义观念是从政治文化传统中抽象出来的。
“公共理性”是相对于“个人理性”而言的。像任何正义观念一样,政治的正义观念也需要辩护或论证。从契约主义的观点看,对正义观念的最好辩护就是所有相关者的一致同意。辩护是一种理性的行为,但是任何一种理性的辩护都不一定能够得到其他人的认同。那么妨碍人们在正义观念上达成共识的东西是什么?这些东西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形而下的利益,另一类是形而上的(道德的、哲学的或宗教的)信念。不同的人们具有不同的利益,持有不同的信念。如果从个人的理性出发,那么人们会基于这些利益或信念来支持不同的正义观念,从而无法在正义观念上达成共识。罗尔斯认为,为正义观念提供支持的理性(理由)不能是个人的,只能是公共的。人们基于公共理性提出的理由才能够得到其他人的认可,而基于公共理性,个人的利益或信念都不能成为理由。
“重叠共识”是相对于“完全共识”而言的。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有两项任务,一是提出并证明“支配一个社会的正义观是什么”,二是提出并证明“这个社会如何能够长治久安”。如果说“原初状态”是对前者的证明,那么“重叠共识”是对后者的证明。顾名思义,这个观念有两个要点。其一,“共识”是关于正义观念的,而非关于统合性学说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说这种正义观念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哲学的或宗教的。其二,“重叠”的东西是各种统合性的道德、哲学和宗教学说。在这个意义上,重叠共识是各种理性的统合性的道德、哲学和宗教学说就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达成的共识。如果一种正义观念能够获得各种统合性学说的重叠共识,那么它就会具有稳定性;如果一种正义观念具有稳定性,那么实行这种正义观念的社会就会长治久安。
第五,罗尔斯提出了反思平衡的哲学方法。哲学家的观点是通过判断和原则表达出来的,其中判断表达了对事情的评价,比如“奴隶制是不正义的”;而原则表达了哲学家的信念,比如“人是目的而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判断与原则之间的关系?西方哲学中有两种流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直觉主义,它主张判断是基本的,具有认识上的优先地位,而原则是在判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另一种观点是先验主义,它主张原则是自明的,具有认识上的特权地位,判断是在原则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直觉主义过于信任人们的判断,忽视了判断可能包含的偏见。先验主义则过于信任原则的自明性,忽视了其中可能包含的文化和历史的偶然性。在这种背景下,罗尔斯提出了判断与原则之间关系的第三种观点——反思平衡。罗尔斯所说的“反思平衡”是指一种如何获得原则的过程:开始,我们在相关领域得到一些判断,并且要保留(考虑)其中的一些,排除(不考虑)另外一些;然后,我们在这些所考虑的判断基础上得出某些原则,而这些原则能够解释这些判断;最初得出的原则有可能同所考虑的判断是不一致的,因此我们要在判断和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以达成两者的和谐一致。这个思考的过程是一种平衡,因为原则和判断最终达成了和谐一致;这个过程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判断为什么与原则相一致。
反思平衡表达了一种历久弥新的哲学方法。哲学原则应该是普遍的,然而它们的普遍性从何而来?哲学家用来达到普遍性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事实的普遍化”,另一种则可以称之为“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前者主张,如果我们在哲学思考中发现某种事实是可以坚信不疑的,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心理或逻辑的过程把关于这种事实的判断加以普遍化,使之成为哲学原则。但是这种方法过于依赖事实,而事实通常都具有偶然性,从而导致其结论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与此不同,“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要考虑所有的事实,其中包括相反的事实;它所得出的原则具有普遍性,但又没有绝对化,因为它得出的结论可以在反思平衡中被不断修正。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本质上就是“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是这种古老哲学方法的崭新表达。[1]
第六,或许也是最重要的,罗尔斯改变了当代西方哲学发展的方向。20世纪的西方哲学本质上是语言哲学,即哲学被看作一种语言分析或者解释的活动。这种语言哲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表现形态,一种被称为分析哲学,以维特根斯坦为代表;另一种是现象学-解释学,以海德格尔为代表。在英语世界,分析哲学一统天下。在欧洲大陆,现象学-解释学唯我独尊。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改变了西方哲学的性质以及发展的方向。具体来说,罗尔斯对西方哲学乃至整个当代哲学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语言哲学的衰落和实践哲学的兴起。
在《正义论》出版之前,整个英语世界的哲学大都归属分析哲学,无论其哲学家研究的是什么(本体论、认识论、政治哲学或道德哲学)。如果一位哲学家不以语言分析的方式来从事哲学研究,那么他便不会受到同行们的认真对待,其成果也不会受到学界的认可。但是,《正义论》没有使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它直接研究实质性的哲学问题,并且迅速在全世界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样就使哲学家们(首先是英语世界的,然后是全世界的)认识到,不以语言分析的方式来研究哲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在罗尔斯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哲学家抛弃了语言分析或解释的方法,甚至开始抛弃分析哲学和现象学-解释学,从而导致了语言哲学的衰落。
起码自康德以来,西方哲学被明确地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理论哲学(如本体论和认识论),另一个是实践哲学(如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理论哲学在不同的时代表现为不同的主题形态:在古代哲学中是本体论,在现代哲学中是认识论,而在当代哲学中是语言哲学。在这种意义上,语言哲学的衰落意味着理论哲学的衰落。理论哲学的衰落和实践哲学的兴起是同一种历史趋势的两种表现:《正义论》的出版激发了实践哲学(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崛起,同时又导致了理论哲学(语言哲学)的衰落。罗尔斯将政治哲学带到哲学舞台的中心,使正义成为各个学科(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关注的焦点,使实践哲学出现了从未有过的繁荣和发展。


二  遗留问题
上面笔者从六个方面总结了罗尔斯的重大贡献。无论是哲学家还是其他领域的学者,也无论在英语世界、非英语世界或世界其他地方,人们都从罗尔斯的贡献中获益良多。这些贡献的影响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但是,我们在清理罗尔斯的哲学遗产时,不仅要考虑他的贡献,还要思考他遗留下来的问题。思考这些问题,回应这些问题,推进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研究,应该是对罗尔斯最好的纪念。
第一,平等主义。平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观念,它包含了很多方面,如政治平等、法律平等、社会平等、权利平等、经济平等等。抽象地谈论平等,很少有人表示异议。然而一旦涉及具体问题,如财富的平等,人们的意见就不一致了。一般而言,关于政治的和社会的平等,人们之间的争议不大。关于财富和收入的平等,人们之间则存在巨大分歧。罗尔斯是当代平等主义的典型代表,他不仅主张政治的和社会的平等,而且也支持经济平等。罗尔斯的经济平等观点体现在“差别原则”之中,而按照“差别原则”,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应该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这里应该指出,按照“差别原则”所进行的分配是最大程度的平等主义分配。如果人们想让分配比“差别原则”更平等一些,那么它就会损害最不利者的利益了,因为这个群体所获得的利益反而会更少。
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受到了来自“左”“右”两翼的批评。所谓“右翼”主要是指功利主义者、极端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他们认为罗尔斯的平等主义“过头”了。对于功利主义者,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违反了功利最大化原则,其实行会导致效率低下,从而它不是合理的分配正义原则。对于极端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式平等主义的实质是再分配,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征税,让富人帮助穷人。从极端自由主义者的观点看,这种再分配的最大问题是侵犯了人们的权利,因为征税的实质是强迫人们为别人工作;国家不能强迫富人来帮助穷人,否则就侵犯了他们的自由。对于保守主义者,人们是有优劣之分的,而自然正义要求他们应该得到与其相称的对待。保守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平等主义抹杀了人们的优劣之分,没有对人们加以区别对待,使优越者臣服于平庸之辈,这违反了自然正义。所谓“左翼”主要是指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他们认为罗尔斯的平等主义还不够平等。从社会主义者或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看,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奉行的是“差别原则”,而不是“平等原则”。虽然他们承认“差别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是平等主义的,但认为它还不够好,还不足够平等。从“左翼”的观点看,当平等主义者在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时,他们会选择“平等原则”而非“差别原则”。
第二,义务论的道德立场。西方政治哲学主要有两种道德传统,一种是义务论,另一种是后果主义。自19世纪以来,英语世界的哲学家大都持有功利主义的道德立场。[2]罗尔斯早期显然是一位功利主义者 [3],但他后来转向义务论。与康德相比,罗尔斯的义务论更为温和,因为他试图使义务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兼容功利主义。持有极端道德立场的哲学家通常更倾向于强化不同立场之间的对立。与此不同,罗尔斯更倾向于让不同的立场相互包容。既要信奉某种道德立场,又要与不同的道德立场实现包容,这如何能够实现?罗尔斯实现包容的方式是“排序”,即确定不同价值的优先顺序。这种温和义务论的道德立场典型地体现在罗尔斯反复重申的一个著名命题之中,即“正义优先于善”。
虽然罗尔斯的义务论是温和的,但这并不足以使它免于质疑。这种义务论仍然会受到其他道德立场的反驳,特别是后果主义的批评。从后果主义的观点看,任何义务论(其中包括罗尔斯的)都存在三个严重问题。首先,义务论不能对人的行为提供终极的道德解释。义务论用义务来解释人们的道德行为,然而对于义务本身,它没有提供解释。虽然后果主义同样用义务来解释人们的行为,但它用幸福(或利益)来解释义务,这样它就能够对道德提供一种终极的解释。其次,义务论无法解释人们为何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无论是在政治哲学还是道德哲学中,义务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每个人都负有服从(道德的或法律的)规则的道德义务。但是,对于人们为什么负有这样的义务,义务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4]最后,义务论过于依赖人的动机。实践哲学具有实践的维度。对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来说,它们不仅需要考虑理论的可欲性,而且需要考虑其可行性。考虑到可行性,义务论存在一个重大缺点,即它过于依赖人的动机,过于依赖道德心理学。
第三,效率概念问题。在设计社会经济制度的时候,人们必须考虑到许多因素,其中包括效率。而且,效率在制度设计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为人们通常认为,一种好的制度应该是有效率的制度。很长时间以来,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处理正义与效率的关系。但是,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存在两种效率概念,而且两者是相互冲突的。
一种是通常的效率概念,它大体上相当于功利主义者所说的功利。在这种意义上,效率的考虑等同于功利的考虑。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始终把功利主义视为最重要的理论对手,为此他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正义优先于效率”。罗尔斯所说的“正义优先于效率”有两层含义。其一,它意味着在选择社会经济制度的时候,我们应该关心的主要是政治哲学问题,而非经济学问题。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对正义的考虑比对效率的考虑更为重要。其二,它意味着我们不应该通过不正义的方式来追求利益。也就是说,通过违反正义得到的利益是不值得考虑的,也不应该得到社会的鼓励。从罗尔斯的观点看,“正义优先于效率”构成了一个“阿基米德点”,而人们必须以它为标准来选择、评价或者改革社会经济制度。
另一种效率概念意味着“帕累托更优”或“帕累托改善”,罗尔斯将其称为“效率原则”。按照这种原则,分配的变化应该使某些人的处境得到改善,但同时又不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否则这种分配就是没有效率的。虽然“效率原则”不是正义原则,但是“帕累托改善”对分配正义构成了一种约束:如果人们能够以“帕累托更优”的方式达成分配正义,没有人有理由加以反对;如果人们以“帕累托更劣”的方式达成分配正义,起码利益受损的那些人有充分的理由加以反对。问题在于,这两种效率概念是冲突的:按照第一种效率概念,正义优先于效率,人们在实现分配正义时无需考虑效率问题;按照第二种效率概念,“帕累托改善”作为效率对正义形成了约束,人们不应该追求违反“效率原则”的分配正义。
第四,稳定性问题。与《正义论》相比,《政治自由主义》更为重视稳定性问题。从稳定性来看,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遗留了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稳定性与合法性的混淆,二是稳定性的解决。
其一,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混淆了稳定性与合法性。这种混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其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中,罗尔斯有时把合法性当作主题,有时又把稳定性当作主题,从而把两者混淆在一起了;另一方面,罗尔斯似乎认为,解决了合法性问题,也就解决了稳定性问题。但是,稳定性与合法性是不同的:稳定性的关键在于就正义原则问题达成重叠共识,这样就要求人们超越在道德、哲学和宗教学说方面存在的深刻分歧;而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宪法实质问题,并非基本正义问题。如果人们就宪法实质问题达成了一致,满足了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那么就可以说解决了合法性问题。但是要想解决稳定性问题,人们需要在宪法实质和基本正义两个方面都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不仅需要满足第一个正义原则,而且需要满足第二个正义原则。
其二,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无法解决稳定性问题。众所周知,《政治自由主义》关于稳定性的论证依赖于就正义原则达成“重叠共识”。问题在于,即使人们能够在第一个正义原则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也无法在第二个正义原则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另外,罗尔斯是契约主义者,而契约主义的论证求助于所有当事者的一致同意。但是,罗尔斯关于稳定性论证的出发点是政治现实,而从政治现实出发,几乎不可能得到所有人的一致同意。从理论上说,契约主义要求正义原则应该得到所有人的同意,但是在现实政治中最好的情况也只能得到多数人的同意。整个问题的症结在于,罗尔斯是一位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者,而从这种建构主义的观点看,罗尔斯根本就不应该提出稳定性的问题。
第五,其他派别的挑战。如前所述,罗尔斯1971年出版《正义论》,是西方学术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正义论》的出版引发了一场关于政治哲学的讨论和辩论,其持续时间之长、影响面之广、探讨问题之深,以及所产生的学术文献之多,在整个学术史上都是较为罕见的。罗尔斯的《正义论》成为一个坐标,在某种意义上当代几乎所有政治哲学文献都是对《正义论》的回应和挑战。这种回应和挑战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自由主义内部的、社群主义的以及第三势力的。
自由主义内部的挑战来自两个派别,一个是极端自由主义,另一个是功利主义。极端自由主义属于自由主义的“右翼”,主张自由优先于平等,用“权利高于一切”来反对罗尔斯的平等主义。极端自由主义的挑战由两个主张构成:一是“自由无干涉”,即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罗尔斯式的再分配会侵犯人们的权利;二是“义务无强加”,即人们没有帮助他人的法律义务,从而平等主义不可以把帮助穷人的义务强加给富人。功利主义对罗尔斯的回应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修正传统的行为功利主义,试图在功利主义理论中包容自由主义所重视的自由、平等、权利、正义等观念,这种修正的结果是产生出各种新版的功利主义,如规则功利主义、制度功利主义和双层功利主义等。当代自由主义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派别,而极端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都可以看作对罗尔斯式自由主义的挑战。
对罗尔斯以及整个自由主义更严重的挑战来自社群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说,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论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主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桑德尔、麦金泰尔、沃尔策和泰勒为主要代表,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提出了广泛而强烈的批评,对自由主义的统治地位提出了挑战。归纳起来,社群主义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群主义以“共同体”来挑战自由主义的“个人”。社群主义者主张共同体优先于个人,他们批评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把个人放在优先的位置。其次,社群主义以“共同的善”来挑战自由主义的“正义”。罗尔斯主张正当优先于善,把正义或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而社群主义者反其道行之,主张善优先于正当,即共同体的善优先于正义或权利。最后,社群主义以“历史主义”来挑战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社群主义者主张正义是历史的、特殊的和多元的,而不是普遍的、一元的和适用于所有时代的。
如果说自由主义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第一势力,社群主义是第二势力,那么所有其他派别都属于第三势力,其中包括共和主义、保守主义、后现代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等。这些派别本身的观点各异,它们对罗尔斯以及罗尔斯式自由主义的挑战也各不相同。共和主义者更为重视民主,他们批评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是一种哲学的理论独白,而非民主的政治对话。保守主义怀有古代社会的“乡愁”,怀念自然正义的等级制,因此他们批评罗尔斯的平等主义是用平庸来压制优越,用社会正义来反抗自然正义。后现代主义不是一个派别,而是一种潮流的统称,从而它的挑战是五花八门的。某些人用“异教主义”来挑战自由主义的正统性(如利奥塔),某些人用“民主优先于哲学”来挑战罗尔斯式的哲学理论(如罗蒂),某些人用系谱学的权力来挑战自由主义的权利(如福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则从“左翼”来挑战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他们更为重视平等,批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受到了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限制。这些不同派别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回应和挑战,展示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立体画面。




注释:

[1]起码自中世纪以来,“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就是哲学家们经常使用的方法。在西方现代哲学中,斯宾诺莎是这种哲学方法的著名倡导者。

[2]功利主义是一种后果主义,但后果主义不一定是功利主义。

[3] 罗尔斯20世纪50年代的一些文章表明他是功利主义者,如John Rawls, “Two Concepts of Rules”(1955), Collected Papers, Samuel Freeman (ed.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20-46。

[4]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讨论,参见姚大志:《我们为何负有服从规则的道德义务》,《哲学研究》2017年第10期,第92—101、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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