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研究的现实逻辑与理论逻辑
——《正义论》出版50周年引发的思考
(王新生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来自《哲学动态》2021年第2期
“专题讨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价值与限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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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学术路径看,正义问题研究在中国的兴起无疑受到了以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为契机的政治哲学当代复兴的影响。罗尔斯以正义取代效用,并将“社会基本结构”视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使其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从现实路径看,中国正从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平等取向的社会”向新时代“公平取向的社会”转型,新的“社会基本结构”正在逐渐形成。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将“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列入中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概言之,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的研究就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逻辑的理论映照。未来中国正义问题研究的任务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提供的方法论,超越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和理论逻辑,吸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成果,为21世纪的政治实践贡献中国正义理论和中国正义话语。
[关键词]社会转型 正义理论 社会基本结构 公平取向的社会
近二十年来,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在中国蓬勃兴起,诸多学者参与了这一问题的讨论,涉及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学科,形成了一个正义问题研究领域。当前,这一研究领域中的问题框架仍在不断向纵深拓展,不仅作为核心问题为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持续推动力,而且作为广受关注的现实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强劲推动力。考察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的研究,不仅需要我们对其理论逻辑进行分析,更需要我们对其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把握其现实逻辑。
加拿大著名政治哲学史家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曾经指出:“一个普遍认可的事实是,规范的政治哲学复兴于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种正义理论》。要想了解当代的各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理论是一个自然的出发点。”[1]从学术路径看,中国正义问题研究的兴起无疑受到了以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出版为契机的政治哲学当代复兴的影响。这场政治哲学复兴运动,以《正义论》出版为标志,开启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关于正义问题持续不衰的研究热潮。建立在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社群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等政治哲学基础上的正义理论相互角逐,为规范性政治论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活提供了广阔舞台。在这场持续至今的讨论中,罗尔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他将长期以来被视为“非科学话语”从而遭到排斥的规范性政治哲学重新置于政治理论的中心位置,而且在于他为正义价值重置了一个“运行良好社会”的地基,使得以往单一强调自由、平等、效用等价值优先性的政治哲学不能不面对这一地基重置而带来的理论挑战。罗尔斯认为,与自由、平等、效用等概念相比,正义是一个位阶更高因此更具包容性的概念,代表着更高的价值。这就是说,人们可以用正义的价值为其他价值立基,但相反的做法很有可能失之偏颇。例如,一个坚持将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的社会必是平等的社会,否则正义将会消失;但一个将平等作为第一价值的社会却不一定是正义的,因为正义的实现除了要求做到平等待人之外,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同理,将自由、效用等作为第一价值进行制度设计的社会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意味着,一个自由、平等且能够最大化满足人们幸福的社会需要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因此一个以这些价值中的某项价值的优先性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社会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就需要受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质询。罗尔斯正义理论对政治讨论“地基”的这一重置并没有减少分歧,却为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复兴提供了肥沃土壤。在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之前很长一个时期里,以探讨政治事物的价值和意义、追问政治事物内在本性为特征的政治哲学曾一度衰落,成为一种被排斥的理论形式和话语方式。这种政治问题探讨中的知识论倾向,是近代以后日益强盛的自然科学试图以其日益成熟的方法论“接管”社会科学的一种具体表现。自然科学以追求知识的客观性和可证实性为目标,力求避免主观判断对客观性的干扰,因此在理论建构和表达形式上要求使用描述性概念(descriptive concept)而避免使用规范性概念(nomative concept)。规范性概念往往指称特定的价值,表明的是特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即那些人们期望其“应当”“本当”或“必须”发生的东西。这些东西并非实存的事实,而是人们的主观意愿。作为规范性的价值概念往往是用来推动和限制人们行为方式的,而不是对特定事实和事件的描述性说明。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家乔纳森·沃尔夫(Jonathan Wolff)说:“描述性学科试图发现事物已经是何种状态,规范性学科试图发现事物应当是何种状况:什么是正确的、正义的或是道德的。”[2]也就是说,为了获得真正的知识和科学的认识,应当严格规避规范性概念,以其为基础的规范性理论应当被排除在合法知识之外。若将这一原则移植到社会科学中来,就要求或者将价值问题探讨限定于科学方法,从而将价值当作事实加以研究;或者将其排除出合法知识之外,并将其斥为前科学的蒙昧或意识形态的“呓语”。在关于政治问题的研究中,这种知识论倾向在20世纪50年代的“行为主义革命(behavioural revolution)”[3]主导的英美政治研究中达到顶峰。在此背景下,政治哲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被边缘化,而正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再次将以正义问题研究为核心的规范性政治哲学推向政治问题研究的舞台中央。根据罗尔斯的理解,正义问题主要是“社会基本结构”问题,即“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问题。“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4]从“社会基本结构”角度看,以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为标志的正义理论的兴起,标志着强调“效用”和“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退场,宣告了强调“公平正义”的新政治哲学的登场。这一理论转变与西方现实政治问题的历史性转化有关。功利主义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于英国,当时欧洲各国的制度安排完全无视工人、农民等绝大多数底层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出现了针对绝大多数人的社会不平等,这是当时主要社会制度安排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最大问题。诚然,功利主义从世俗幸福和人的理性出发主张的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为提升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权利、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幸福提出了政治要求,并为这种政治要求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解释,因而能够成为主导性政治哲学。这种政治哲学曾经在对抗维护少数精英利益、压制多数民众权利和幸福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当代西方社会中,政治问题的关注焦点发生了重大改变。在经历了19世纪革命和后来持续的社会改良之后,英美等西方国家中多数人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已经获得承认,多数人遭受政治压制的状况已经不再明显,政治的主要问题转变为如何维护特殊少数群体权利和利益的问题。例如,在美国社会里,如何维护黑人、土著人、同性恋者人群的权利日渐成为政治论争的焦点。问题在于,强调少数人的权利和福祉恰恰与强调多数人的权利和幸福是有冲突的,功利主义原理难以在转换了场景的当代政治论辩中发挥作用,其理论解释力业已持续降低。面对这种变化,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5],将公平正义置于“社会基本结构”最为基础和最为核心的位置,应该说应时应景。概言之,从穆勒(John Stuart Mill)到罗尔斯,西方政治哲学论题的时代转变将正义理论推向了前台。罗尔斯在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下阐释了一种他称之为“基于公平的正义理论”。这一正义理论在坚持自由、权利等自由主义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兼顾平等价值,因而与早期的自由主义和当代的自由至上主义相比更具有包容性。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致命缺陷就在于它的“自由放任”。针对这一缺陷,罗尔斯非常看重社会主义“民主的经济计划”观念,即使在“苏东”社会主义解体之后,他仍然强调马克思饱受自由主义攻击的“计划经济”理念的重要性:“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关于公开而民主的、范围宽广的经济计划的理念,具有非常深刻的理论基础和非常深远的影响。”[6]这种包容性使他既遭到“右翼”的批评,也遭到“左翼”的指摘;既得到“右翼”的支持,也得到“左翼”的同情。我们看到,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通常仅仅承认形式平等的合理性,否定实质平等的合理性,因此自由主义者往往仅将机会平等、公民权利平等看作正义的政治原则,而将物质的不平等、资源占有的不平等看作无法避免的。但罗尔斯认为,依据于“差异原则”多予弱者的物质不平等相容于权利平等原则,因此照顾社会成员中“得益最少者”以改善其物质境况,是应当遵循的一个正义原则。也许恰恰是这种强调个人权利和肯定实质平等相融合的复合性论证,使其理论具有了更高的复杂性,难以被简单归约,因此不仅引发了西方思想界的长期论争,而且引发了正在为当代中国社会法治化转型寻找理论资源的中国学者的高度关注。在这一意义上,人们对罗尔斯和《正义论》的纪念,既超越“左”“右”,也超越“东”“西”。
中国学界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期。从学术路径看,这一研究无疑受到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复兴特别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影响,但其现实逻辑则要从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中寻找。罗尔斯正义理论在中国产生影响并非偶然。深层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一种排斥平等价值的正义理论,无法与中国文化传统相融合,也无法在当代中国社会基本制度建构中发挥影响,因为“患不均”始终是中国文化背景下社会治理必须考虑的一种民众心理诉求。另一方面,一种排斥公平价值的正义理论,也无法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要求,无法在“社会基本结构”的急速变化中发挥作用,因为市场化和法治化是改变中国原有计划体制和“社会基本结构”的最基本要素,而这些要素的成长需要对公平价值的理论肯定,因而需要正义理论为其立言。笔者以为,正是由于罗尔斯正义理论具有兼顾平等与公平两种价值的复合性质,因而能够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广泛影响。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社会是建立在平等主义理念之上的,其“社会基本结构”清晰地体现了平等的价值要求。这种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里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不能以其他社会基本结构替代的历史作用。没有这种社会基本结构,新中国就无法“站起来”。毛泽东将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社会概括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他在1939年12月写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中国过去三千年来的社会是封建社会,前面已经说明了。那末,中国现在的社会是否还是完全的封建社会呢?不是,中国已经变化了。自从一八四○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自从一九三一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略中国以后,中国又变成了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社会。”[7]这就既指明了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社会的性质,也指明了它是从怎样的社会变化而来的。我们可以和西方作一个对比。欧洲的现代化转型基本上是在封建社会基础上进行的,虽然中国的封建社会与欧洲的封建社会存在很大差异,但从罗尔斯所谓“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看是大致相同的,都是一种维护少数贵族阶层法定特权和剥夺广大民众个人权利的社会政治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社会,连这种需要改变的社会基本结构也不具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特征为当时的中国创造了一个畸形的、支离破碎的社会基本结构。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这篇文章中对当时的中国社会进行了五点概括,非常清楚地阐明了当时中国社会的矛盾、革命的对象、革命的任务、革命的动力和革命的性质。[8]为了实现在这一社会基础上建立起现代化、工业化国家的目标,新政权通过国民经济的有序恢复和初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过渡方案的实施,到1956年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以平等理念为基础的全新社会基本结构初步形成。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社会是高度平等的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在这个高度平等社会的建立过程中,由于进展急促,特别是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和计划经济理解上的局限性,社会建构过程出现了一些失误和偏差。但总体而言,以平等理念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建立彻底结束了中国社会的失序状态,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根据罗尔斯对正义问题所涉对象的界定,笔者把新中国成立后和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基本结构称为“平等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把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并仍在演化的社会基本结构称为“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必须认识到,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平等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是对先前极度不平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反拨。反拨过程确实有偏差,偏差或许缘于用力过猛,或许缘于阻力过大,但无论怎样都是由当时特殊历史条件和中国传统文化固有质素催生的,那种不考虑具体历史背景,以西方现代社会结构的形成为标准,对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基本结构妄加评判的做法是不科学的。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平等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存在问题的反思以及由此出发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必要性的研究成果已经有很多,对此中国共产党也有清楚的历史决议[9],本文不再赘述。在这里值得强调的是,从正义理论的角度看,以平等理念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成以及它向以公平理念为基础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转变,远比单纯的经济体制改革复杂得多,其影响也更为深远,因此需要更为深刻的理论反思。近三十多年来中国学界关于公平正义问题的讨论正是这一理论反思的重要内容,是对中国从“平等取向的社会”向“公平取向的社会”这一社会转型的实践逻辑的理论反思。1978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社会变革的伟大征程。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的变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通过“统分合一”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具有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原有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被打破。此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随之跟进,通过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以及“政企分开”的实践,增强了城市经济的活力。在思想上,逐步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从提出将中国经济体制改变为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极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基础性的,与其同步进行的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改革带来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整体性变化。改革开放之后,废除干部终身制,省县两级人代会增设常设机构,县级和县级以下人民代表普遍实行由选民直接选举制度,加强司法、检察和公安机关工作,法规的系统制定和实施等,这一系列新举措使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又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建设目标。这些理念和举措都是为了改造原有的平等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为了塑造新的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即为了更好地将平等与公平两种价值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有机融合,并创造出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基本结构的现代社会基本结构。如果把当今中国社会看作一个系统,那么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场经济体系就是这个系统的子系统,而整个社会就是在这一子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与先前平等取向的社会相比,当今中国公平取向的社会的最大特征是肯定商品交换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它们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新的社会系统从两个方面对社会基本制度提出了公平的正义要求。一方面,它要求在社会基本制度设计中肯定私人利益和个人追求特殊利益的合理性,并由此要求建立保障个人权利的法治体系,即建立以公平为目标的社会基本结构。数百年来,众多理论家对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在维系现代社会存续中的作用作过详尽论证,无论是亚当·斯密关于“无形之手”的比喻,还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分析,或是罗尔斯关于正义第一个原则的讨论,都是对这一特征的社会基本结构的道义肯定。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要求是一种现代性的正义要求,是对所有致力于追求现代化的社会的一种正义要求。另一方面,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的这种现代社会基本结构,不仅要求在市场交换体系之外的制度设计中实现平等价值,而且要求以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方式对此建立起稳固的社会保障机制。从思想史角度看,黑格尔比亚当·斯密深刻的地方在于,他看到了这一正义要求不能从市场交换关系中自动生成,而是必须从其外部设立政治保障。在黑格尔看来,在市场交换关系中个人谋求私利的活动虽然能够达至个人之间的合作并形成公共利益,但这种活动本质上是“特殊的”和“任性的”,是“跟意志的普遍物相对抗的东西”[10],如果对其加以放任将最终导致“荒淫与贫困并见”的社会景象。因此只有通过不同于“市民社会”的另一种“伦理实体”即“国家”的干预,才能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实现公平正义。黑格尔的这一认识切中了问题的要害,今天对我们仍有启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差异并不在于是否肯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在于以何种方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凯恩斯主义下的国家干预同样要求通过税收等国家干预缩小包括收入差距在内的社会差距,但这种国家调节缺乏更为基础的稳固制度设计,因而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必然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是社会基本结构的限度。与之相比,当今中国致力于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种基本制度的设计追求的是能够保障更广泛、更深刻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1]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改革基本任务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鲜明政治表达。也就是说,建立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为目标的社会基本结构是中国改革的基本任务。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初步形成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架构,而市场经济的运转离不开法治,正义是法治的灵魂,只有建立起以公平正义为根基的社会基本结构,这一社会架构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当代中国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成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平等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并不全然是阻碍性的,恰恰相反,它的存在为当今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基础。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从推进改革的角度出发,更多看到的是在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形成过程中变革先前平等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忽视了平等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在推进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形成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究其原因,这是因为我们将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转型看作一种普遍的模式,同时又将西方的现代社会看作一个稳定的模式,进而以当代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与近代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作对比,从而忽视了当代西方社会基本结构与近代西方社会基本结构的差异,更忽视了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结构与近代西方社会基本结构之间的本质区别和形成过程的差异。近代西方的社会基本结构是在高度不平等的封建社会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将公平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是整个西方现当代政治努力的目标。在近代西方建立起来的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平等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直到今天它所支持的也仅限于形式平等。也就是说,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相比,在西方的社会基本结构中,普遍的平等并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平等始终是西方社会基本结构中未建成的根基。相反,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而言,由于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建成了高度平等的社会,这就为平等而公平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基础。
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的研究源于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其理论逻辑则是其现实逻辑的理论映照。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既是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在内的社会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也是包括正义理论在内的思想理论的深刻变革。这两者相互作用,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带来了深刻革命。从中国正义问题研究蕴含的现实逻辑看,这场革命是由先前平等取向的社会向当今公平取向的社会的转型催生的;从正义问题研究蕴含的理论逻辑看,这一研究不断向纵深推进的过程,就是新的政治哲学在为正在形成的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寻求解释和辩护的过程中建构新的理论逻辑的过程。从理论逻辑看,当代中国公平正义问题的研究首先从冲破传统教科书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旧有解释开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哲学界兴起了一场关于如何破除苏联教科书的桎梏、建构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的大讨论。由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这场讨论不仅引发了以后数十年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持续的理论创新,也引发了整个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方法论创新。特别是在这个过程中对唯物史观的新理解,从方法论上深刻地塑造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我们知道,自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文学、史学,还是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以社会、历史、文化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学科,都经历了一个以唯物史观重建学科方法论的历史过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唯物史观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而且,在最近几十年间,人们对涉及唯物史观的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已经为其注入了新的内容,例如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历史必然性和历史选择性的关系、一般历史规律的普遍适用性、历史规律与人的价值的关系等,众多的问题形成了一个问题集。这一问题集所包含的创新观点起到了重塑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作用,也催生了一批新兴的学科和学术领域,以正义理论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哲学就是其中之一。这一时期对唯物史观的新阐释,对中国正义理论研究的发展至关重要,起到了理论奠基作用。唯物史观是哲学还是科学?从第二国际伯恩施坦与考茨基等人的争论开始,这始终是困扰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的一个问题,也成为中国正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中一开始就遇到的问题。前文已述,在西方学术中,以正义理论为标志的政治哲学之价值之所以被遮蔽,与科学对政治知识的宰制密切相关,这里遇到的是类似的问题。正义概念是规范性概念,正义理论属于规范性理论,不属于以描述性概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依据这种划分,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理论便分属于不同的理论学科,遵循不同的理论方法。在以往关于唯物史观的阐释中,它是一种关于社会历史客观规律的理论,即以科学的方法揭示社会的客观结构、客观形态、客观发展规律“是怎样”的科学理论,而不是我们依据“应当是怎样”的原则建构合理社会的规范性理论。马克思从客观事实出发,空想社会主义者从应当的道德原则出发,这正是将他们各自遵循的方法论原则区分开来的根源所在。基于对唯物史观的新的阐释,引出了唯物史观与正义理论的关系问题,同时引发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是否可以容纳一种规范性正义理论的质询。其中一个论题“点燃”了激烈的论辨,这一论题将唯物史观与正义理论对立起来,认为正义理论与唯物史观并不相容,他们甚至从马克思本人的言论中找到了佐证和支持。马克思曾经说过:“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2]这段话被看作马克思本人拒绝正义理论的直接证据。当代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兴起之后,人们对所谓“塔克-伍德命题(Tucker-Wood thesis)”[13]进行了热烈讨论,也激发了中国学界关于马克思是否具有正义理论的系统性研究。艾伦·伍德(Allen Wood)认为,马克思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将正义看作“内在于特定生产方式的”,因此他并不关心“资本主义是否正义”这一类问题。她在《卡尔·马克思》一书中说:“马克思并不在正义或其他道德地基上谴责资本主义。他拒绝任何在这一立场上阐述问题的理由是,他认为这一立场停留在关于道德的错误和虚幻的观念里,而他的历史唯物主义使我们能够揭示其错误和意识形态的性质。”[14]中国学者据此形成了两个“阵营”,一些学者将唯物史观与正义理论割裂开来,使政治哲学脱离唯物史观;另一些学者则试图将唯物史观与正义理论统一起来,构建基于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正是在这些讨论中,人们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基本特征的理解逐步明晰,关于政治哲学与唯物史观关系的认识逐步深化,关于如何在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唯物史观和它所提供的方法论等问题也得到了更为深入的阐释。[15]从理论逻辑与现实逻辑相统一的角度看,从马克思主义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方法论出发,建构既具有批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超越性功能,又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性提供合法性论证的正义理论,不仅必要,而且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紧迫的时代任务。如果我们不能排除当今历史条件下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社会确实需要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那么缺失了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和话语体系,我们就无法很好地解答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无法为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提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辩护,就只能将这些问题的话语权交给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西方正义理论和话语体系。这显然不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对理论的需要。在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的讨论中,无论是哲学学科中的“马中西”,还是哲学学科之外的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都从各自不同的理论视角切入问题,学科间相互交叉,相互补充,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又有生机的正义问题研究领域。在当今学科细分和领域区隔的情况下,很少有学术问题能像公平正义问题这样引起如此众多不同领域学者的共同兴趣和争鸣。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的争鸣所构成的学术领域形成了一场激烈的思想交锋和理论碰撞。在这些思想交锋和理论碰撞中,既有学科观念之间的差异,也有传统与现代之辨,甚至还有“左”“右”之争。但无论持怎样的立场和观点,它们的实践背景无疑都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公平正义问题,而问题的指向无疑都是当代中国正在形成的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在这一研究日益走向成熟的今天,对于这样一个由众多学科交叉而形成的复杂问题域来说,方法论的反思无疑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在深刻理解和全面阐释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构建正义理论研究的方法论,是当前中国正义问题研究首要的、基础性的任务,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笔者以为,唯物史观绝不是脱离价值理论而只关注客观事实的科学理论,因此政治哲学与唯物史观绝不是相互分离的。事实与价值相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解社会历史问题的基本方法论原则,从这一方法论原则出发阐释公平正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重要特征。我们既不能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概念还原为一个建立在抽象人性论上的纯粹应然,也不能将其“降低”为一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规范,而必须在历史主义基础上将“正义”理解为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范畴。只有以此为基础,我们才能建构一种契合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正义理论。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正义理论,才能为未来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的不断发展提供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中国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这两种转型所带来的综合效应和深刻后果是从“平等取向的社会”向“公平取向的社会”的转型。这样的社会转型,需要新的理论和话语体系,也必然会形成新的理论和话语体系。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研究的成果就是这一新的理论和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列入中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由此开启。今年又是中国共产党100周年华诞,注定将是中国转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鲜明坐标。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交汇期和重要历史节点,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体系与正义话语体系更显迫切。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无疑需要自觉的理性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形成是一个纯粹理性规划的过程,而是在自觉塑造和自然演化相统一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在回答现实中必然或偶然出现的各种问题中形成的。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的未来样貌取决于它在形成过程中回答了哪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学者们从中国学术史上发掘出来的,更不是从西方学术史中发掘出来的,它最终将由中国社会生活提出,由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逻辑决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当前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中必须努力避免三个误区。一是脱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制造出一些所谓的理论问题。在有些人看来,构建一套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就是进行一种纯粹的理论分析和概念推演,只要从自然正义出发推演出一个正义理论体系便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就像马克思批评思辨哲学时所指出的,这是把问题“从正常的人类理智的形式变为思辨理性的形式,并把现实的问题变为思辨的问题”[16]。这种为了构造体系而进行的研究无视现实,最终只能是无的放矢的理论虚构。二是从西方正义理论中移植过来一些问题,将其作为中国问题加以讨论。必须肯定,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同样也是我们将会面临的问题,因为许多问题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和无可回避的,在此意义上西方学术当然是值得借鉴的资源。但是,我们必须同时意识到,西方社会转型过程中经历的许多问题有其特殊的历史情境,而当今西方正义理论所面对的现实问题又大多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所需要解决的公平正义问题存在很大差异,有时甚至完全不同。只有回归中国语境,它们的借鉴价值才能显现出来,简单地移植不仅无效而且有害。三是无视时代变革的大潮,困囿于旧有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体系,排斥理论创新。变革时代的现实最能激发理论创新,而我们身处于其中的时代正发生着巨大的社会变迁。这一变迁最深刻的社会后果就是“公平取向的社会”的形成,这是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面对的最深刻问题。因此,当今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的建构,应当以“公平取向的社会基本结构”为对象,以唯物史观为方法,以多学科交叉为路径,进行综合理论创新。这是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的理论逻辑在其时代逻辑、现实逻辑和中国逻辑中展开的路径。在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研究中,不同取向的理论借助于不同的理论资源相互碰撞,形成了复杂的理论效应。对于未来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的建构来说,需要特别注意区分不同理论资源的作用。首先是如何借鉴和发挥西方正义理论作用的问题。从学术层面看,当今中国正义问题的研究无疑是在西方正义理论直接影响下开启的,许多问题也是直接来自于西方学术论争。由于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回应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展开的,这就使得中国正义问题的研究一开始就承袭了自由主义的正义概念和许多基本假设。毋庸讳言,这既是中国正义问题研究的学术起点,也是诸多学者进行研究的学术框架。从现实层面看,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它的全部社会生活是在自由主义理念下建立起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历史联系和内在一致性。当代中国正在致力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建设,因此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竞争等理念的自由主义理论很自然地成为人们借以冲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的现成理论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关于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主张的理论论证就很自然地成为一些学者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问题的一种理论工具。应当肯定,这在中国正义问题研究之初的学术体系构建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虽然自由主义总是把它的价值主张看作普世的,看作从人的自然本性中推论出来的一般价值,但它同时也强调,只有在西式民主制度下才能贯彻这些价值主张。这不仅是一种虚假普世价值的设定,而且虚假地设定了一般价值与特殊制度之间的必然关联,排除了一般性价值实现路径的多种可能制度形式。在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的建构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价值规范与落实这些价值规范的制度形式之间的差别,厘清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与其私有化、自由化、多党制的制度设计的区别,把握它们之间的联系。一方面,以自由主义观念为核心的正义观强调个人权利、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性,这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社会要求并不冲突,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合理内容;另一方面,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基础的西方制度设计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资本的特殊利益,是与其所主张的道义规范相冲突的,更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有本质区别。我们既不必因为借鉴其具有合理成分的理念和理论而接受其制度安排,也不必因为反对其制度安排而排斥可资利用的理论资源。总之,在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建构中,如何借鉴西方正义理论资源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其次是怎样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作用的问题。中国不仅有着不同于西方的传统政治文化,而且政治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特殊重要的位置。中国政治哲学史家刘泽华曾提出,中国传统文化的“第一个特点”在于“政治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17]在历史上,中国政治文化悠久绵长,流派众多,而在传统政治文化谱系中,影响最大的当然是儒家。儒家政治思想构成了中国政治文化的根脉,其政治理想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追求奠立了独特的文化基础,因此是理解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要害。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政治文化,刘泽华概括说:“儒家思想家们在对理想国的论证方法和细节描绘上颇多分歧,但他们的理想国却具有共同特征,这就是:差等有序,仁和中让,道德境界,君王圣明。”[18]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这一政治文化在型构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中发挥了奠基性作用。自近代始,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就始终伴随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而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政治文化的对抗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一方面,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保守方面制约了现代政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特有的圣王境界又成为一股制约资本逻辑无序扩张的“回拽”力量,在为中国探寻不同于西方的现代化路径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在当今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的建构过程中,传统政治文化的作用无疑是无可替代的。但是,也必须看到,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政治文化带来的负面效应根深蒂固。人民的现代意识和价值观需要培育,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制度需要完善,这些都是传统政治文化不能独立担当的使命。传统政治文化必须在返本开新和去芜存菁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近代以来,人们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多,无需细论,而就中国正义理论和政治话语建构而言,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社会基本结构之间的隔膜与调适却是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问题。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因其服务于封建政治的功能定位,其政治理想实际捆绑着特定的制度设计。如果没有在现代法治社会实践中的淬炼和改造,它很难成为支持中国现代社会基本结构成长的文化要素,它对资本逻辑扩张的制约作用也将因其在现代社会基本结构生成过程中发挥的保守作用而大打折扣。最后是怎样发挥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作用的问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来自于社会主义实践,也必然在塑造中国社会基本结构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发挥马克思主义的作用,首先需要我们用全面和发展的观点理解马克思主义。特别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理解,马克思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批判理论,但更是前现代社会的批判理论;马克思主义批判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但却肯定他们在反对封建贵族阶级统治和建立现代社会制度中发挥的进步作用。马克思说:“现代资产阶级本身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一系列变革的产物”;“资产阶级这样每发展一步,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成就”[19]。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历史主义理论,作为历史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必然包含着对现代社会基本结构的历史主义肯定。虽然马克思本人并未预见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不能为这种形式的社会设计基本制度,也未曾为这种基本制度的正义性提供理论论证,但根据它的历史主义原则建构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的正义理论,却是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发展中提出的理论要求,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必须承担的历史任务。因此,当我们讨论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建构时,应当以更为宽阔的历史视野看待马克思主义所发挥的作用。这个宽阔的视野,既包括“回到马克思”,也包括返回现实,还包括面向未来。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立足于未来理想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因此我们在建构中国正义理论和正义话语时回到马克思,就是为了从马克思的理想出发扬弃资本主义赋予现代社会制度的种种弊端,超越其制度设计中止于形式平等的藩篱,探索一条既能够充分保障实质平等又能够充分保障公平正义的现代化道路,构建一种与此相适应的现代社会基本结构。这就要求我们立足于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实践,把握人类历史发展大势,创造性地运用唯物史观所提供的方法论,把握正义问题的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以超越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和理论视野,创新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为21世纪的政治实践贡献中国正义理论和中国正义话语,更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下的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思想指导和理论支持。
注释:
[1]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上海三联书店,2004,第19页。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提到的《一种正义理论》即何怀宏等人所译《正义论》。
[2]Jonathan Wolff,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2.
[3]概括而言,行为主义革命指既反对传统政治哲学研究中抽象思辨和演绎的方法,也反对旧制度主义的静态描述和简单写实,认为应该将政治科学研究的对象锁定在实际存在的、可观察到的政治行为上。为实现这一研究目的,行为主义非常重视政治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并要求在进行价值去除的同时,在现象和数据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掌握和运用数学,尤其是统计学的定量方法和现代计算机技术来得出明晰的结论,从而达到对政治行为的解释、预测和控制。在实际研究中,数学模型、模拟实验、直接探查、实地观察等是行为主义经常使用的研究技术。参见孙关宏、胡春雨、任军峰主编:《政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50页。人们也常常在公平分配的意义上讨论分配正义的问题,但罗尔斯讨论的主要是“社会基本结构”问题。实际上,罗尔斯所讨论的正义问题已经包含了前者。关于两者的区分,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有简明的表述:“‘公平分配’指的是为以存在着分歧点和合作盈余为标志的特定环境下很少的人们(典型的是两个人)之间的冲突提出的方案”;“‘社会正义’,我倾向于指的是用于评价社会制度的标准——包括那些限定公平分配问题发生于之中环境的标准”。参见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孙晓春、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第185页。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3页。
[6]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第386页。
[7]《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626页。
[8]参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30—631页。
[9]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
[10]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张企泰,商务印书馆,1961,第204页。
[1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第1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379页。
[13]“塔克-伍德命题”是指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罗伯特·塔克(Robert Tucker)和艾伦·伍德提出的一种关于理解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观点及其论证。根据该命题,马克思从其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并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反对以“不正义”为名谴责或批判资本主义。
[14]Allen W. Wood, Karl Marx, Routledge, 2004, p.159.
[15]关于这个问题,中国多位学者参与了讨论。可参见王新生:《唯物史观与政治哲学》,《哲学研究》2007年第8期,第3—7页;李佃来:《论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内在会通》,《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27—36页;段忠桥:《历史唯物主义是在“政治哲学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的吗?——质疑李佃来教授的一个新见解》,《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第29—3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15页。
[17]参见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2019,第133页。
[18]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第231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第4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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