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资料 | 一笔糊涂账
陈汉文教授主编 《审计》(第4版) • 立体化数字教材版
2018年7月31日,证监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及其3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原因是他们在审计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2013-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
1. 大华对佳电股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佳电股份通过产值成本率结转当期营业成本,期初完工产品产值数据对于计算产值结转正确金额非常重要。经核对2012年和2013年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2013年年初产品产值与2012年年末产值不一致。大华的情况说明与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情况不符,注册会计师未执行对佳电股份提供的“期初产成品产值”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
(2)大华未充分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
(3)大华在《关于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大华特字〔2017〕003082号)中称2013年度佳电股份网店兑现费分析差异中的1,073万元(高于当年的审计重要性水平),无法确认其金额,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进一步的追查审计程序,未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 大华对佳电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调查过程中,经查验审计工作底稿并与注册会计师核实确认: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未执行对佳电股份提供的“期初产成品产值”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
(2)大华未充分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
(3)大华未执行销售费用截止测试审计程序。
(4)经核实,佳电股份2014年12月计入账面的销售费用存在明显波动,大华在销售费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各费用明细科目的各月发生额,但未见对费用波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的审计工作底稿。
3. 大华对佳电股份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审计中未执行对佳电股份提供的“期初产成品产值”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2014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期末产值与2015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期初产值净差异巨大。
(2)大华未执行对佳电股份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
(3)佳电股份2015年全年大部分月份均较往年有大幅度增加的销售费用,大华在分析程序中发现了上述情况。经大华确认,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上述大幅增加的销售费用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4)根据2015年度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未见对佳电股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方法变更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
注:选自《审计》(第4版) • 立体化数字教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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