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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如何缴?

培培 一苇咨询
2024-08-24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按差额纳税,转让土地使用权该如何计征增值税?


税率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6%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0%的,税率调整为9%。土地使用权适用原10%,后9%的情形。



相关政策规定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所谓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由此可见,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考虑到受让土地价款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采取了一种变通的作法,即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抵减销售额。


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即将受让土地未进行开发而直接转让,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不能从计税销售额中抵减土地价款。


3、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房地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从以上相关政策法规可看出,2016年4月30日以前,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使用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才可适用土地差额扣除,其余情况均不适用差额扣除。



二、差额征税,该如何开票



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差额征收税款,增值税发票开具是按全额1500万元开具发票,还是按差额500万元开具发票,如果按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则乙公司接受投资额是否只能登记500万元。


在这个小争议上有观点认为: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相反观点: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异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以为:税法有规定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举例如: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旅游服务、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等,未有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简易计税方法须按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笔者观点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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