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的税务分析
前 言
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拆借是企业集团内资金流动的重要方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通过统借统贷进行内部拆借、银行贷款进行内部拆借、自有资金有偿拆借、自有资金无偿拆借。今天我们主要聊聊企业集团内部无偿拆借资金。
在201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集团内之间无偿借款免增值税的通知,该政策解决了企业集团内部之间资金流动的问题。那么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呢?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又是如何处理的?若是企业向股东个人的无偿借款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
一、企业集团内部之间无偿借款增值税的分析
首先我们看看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在这段话中包含了一下几层含义:
(1)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这是基本前提;
(2)文中明确给予了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不属于企业集团的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无论是否关联企业,都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借出企业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3)集团内企业无偿资金借贷行为需要减免税备案,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注:企业集团的标准在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之后就发生改变,《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核发已取消,放宽了审查要求。强化企业信息公示,集团母公司应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成员信息”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企业集团内部之间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的分析
企业集团内自有资金无偿拆借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一定需要调整?我们从以下几个相关条例进行分析。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2、《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从以上两条规定来看是否调整是有争议的。但从国家整体税收层面来看,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即使关联企业未按照市场公允价收取利息,但关联企业都是境内居民企业,并且实际税负一致,税务机关应当尊重企业的商业运作和资金管理行为,不进行纳税调整,这也是保持税收中性的体现。
三、企业向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的增值税的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在企业中如果向股东个人借款,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个人无偿为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不同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公司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出借方没有包括“个人”不属于应税行为。因此,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应视同销售,不需缴纳增值税。在没有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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