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社会企业”的天然故乡,“社会企业”一词虽然兴起于西方,但它必将持久兴盛于中国,因为中国的土壤更适合社会企业的茁壮成长。
关于“社会企业”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为理论的共识未达成,实践的呈现必然是千差万别。这是时至今日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的最大挑战。
有人说,我们搁置概念的争议,只要用心去做就好。也有人说,“与其纠结社企定义,不如抓住其内核社会企业家精神”。更多的人则已经放弃建立共识,既然没有共识,那就各做各的吧。因为缺乏对理论本源的探索,才有了后来的“两光之争”。再到后来,连争论或者质疑的声音都没有什么了,不是大家达成了对社会企业定义的共识,而是因为争论不下去了。越是深入实践就越是更加清楚的理解“社会企业”的本源是什么。笔者2020年用社会企业思维创建社企版知识付费平台“同修大学”之后,进一步加深了对“社会企业”本质的理解。于是想再尝试一次论“什么是社会企业?”,并基于实践总结出“社企星球”更新版的“社会企业”界定来。首先,我们回顾一下国内学者或社企推动者的代表性“社会企业”定义。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关于社会企业的发展问题》一文中对社会企业的定义有这样一段描述:“什么样的企业被称为社会企业? 大体上有如下的界定: 这是社会所有的企业,服务于社会利益,采取企业化经营。社会企业允许有微利,但没有股东,也不缴纳税负,它雇佣一些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薪酬比较适中。社会企业不是营利组织,而是公益性企业。它们得到利润后,全部归企业,再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之中。企业可能越做越大,但受益者却是社会。”著名学者资中筠在她的《财富的责任与资本主义演变:美国百年公益发展的启示》一书中是这样介绍“社会企业”的:社会企业的运作方式与一般企业无异,只是营利不是其最终目标,而是必须从事与创业宗旨相同、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其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捐赠,一部分是营业利润,目标是逐步实现自己造血,而不是长期依靠输血。输血与造血的比例以及多长时间自负盈亏,都视情况而异。多数社会企业都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并将利润用于应帮助的对象。香港社会创业论坛创始人、主席谢家驹认为“社会企业是介乎牟利企业与非牟利组织之间的一个崭新企业型态。它有三大特征。第一,社企有清晰明确的社会使命,与牟利企业不一样;第二, 社企必须自己创造收入及利润来自我持续经营,这与非牟利组织依靠资助或捐款来维持迥然不同。第三点比较复杂,关乎到利润的分配。社会企业既是企业,便有机会取得利润,但这利润如何处理,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关于社会企业能不能分红,谢家驹提到:“由政府出资创办的社企,政府规定所有利润皆需要留在企业使用, 不可分配给任何人。由私人出资创办又没有申请任何政府资助的社企,理论上所有利润可由股东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但不少都自我设定一个上限(最普遍的是三分之一),即是说,就算有利润也只将不超过三分之一分给股东,例如黑暗中对话(香港)有限公司便是采用这个做法。假如完全不准分红,那股东投进的资金便和捐款没有分别。”香港政府对社会企业的定义为:“社会企业是一种实现特定社会目标的商业,比如提供服务或者社区需要的产品,为社会弱势群体创造就业和培训机会,保护环境,通过挣得的利润资助其他社会服务。社会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其追求的社会目标上的业务再投入上,而不是在股东中分配。”2018年4月,成都市出台《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社会企业的界定为:“本意见所称的社会企业,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治理、服务于弱势和特殊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和首要目标,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盈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所在社区或公益事业,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特定企业类型。社会企业兼具社会、经济双重属性。坚持社会属性,提供优质社会服务,满足社会迫切需求,社会企业才有存在的社会价值。创新商业模式,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实现合理盈利,社会企业才有生存的基础和持续发展的能力。”2019教育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道社会企业组是这样定义社会企业的:“参赛项目以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形成正向、良性、可持续运行模式,服务于乡村振兴、社区发展、弱势群体、或以增益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和目标,并有机制保证其社会目标稳定。其社会影响力与市场成果是清晰、可测量的。项目要求以工商企业类为主,以利于引入社会影响力投资推动社会企业发展”。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在发布2020“向光奖”中对是这样描述社会企业的:“该奖项面向以市场化手段、运用商业模式,大规模系统化地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企业。此类企业基于市场需求,为大众提供普惠及创新的产品或服务,有效改善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状态,活跃在教育培训与就业、医疗与健康、养老服务及社会照料、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环境保护、可持续消费、普惠金融及金融创新、文化创意与保护等社会问题相对集中,社会投资相对活跃的诸多领域,并产生可展示的社会和经济回报。”提供社会企业认证服务的社会企业服务平台(CSESC)对“社会企业”的定义为:“社会企业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目标且不漂移、以符合社会企业家精神的方式创新性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同时成果是清晰的、可测量的。”CSESC对社企的认证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设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认证基本要求为:上述机构应登记注册成立并运营满一年及以上,认同社会企业理念,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CSESC认为中国社会企业的特点为: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聚焦于特定的社会领域与特定人群;以改善社会治理、服务于特定群体或社区利益、开展精准扶贫、生态保护等社会目标为宗旨;社会企业有明确的机制(社会企业章程或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社会目标稳定;社会企业能通过市场运营等模式可持续、创新解决社会问题;社会企业治理结构清晰、透明,财务规范;社会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与市场成果是清晰的,可测量的。同样作为中国社会企业的重要推动者,恩派在最新的2020“最具发展潜力社会企业TOP20”招募文章中有一段是这样描述社会企业的:“我们所认为的社会企业是运用市场手段、商业的方式来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新型企业,有别于一般意义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社会企业把社会使命的达成放在第一位。通常具备以下特质:第一,社会企业一定要追求利润,但君子爱财取之以道,社会企业的营利能力取决于该社会问题所处的细分市场规模和创业团队商业模式的创新力;第二,以解决一个长期存在的、具体的、为大多数人所困扰的社会问题为创业出发点,倒推产品或服务研发的逻辑以及商业模式,如社区养老等;第三,社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往往是普惠性的,提供质优价平的产品和服务并能够为大多数人群所负担,如高端养老地产显然不属于社会企业范畴;第四,产品或服务针对某一弱势群体(例如:老龄人口、视障人群、听障人群、低龄儿童、金字塔底层人群等)尚未被满足的需求,如农村小额贷款,培训并聘用弱势群体作为雇员等;第五,社会企业希望以新的商业模式解决人类活动所引起的自然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失调(例如:塑料污染、垃圾分类等)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2013年博鳌论坛发布的第一份中国社会企业白皮书《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发展报告》对“社会企业”定义有一个三要素的总结:“目标设定”、“运营模式”和“利润分享方式”。“目标设定”是指企业的主要目标、使命是什么; 企业所存在的主要动机是什么。“运营模式”是指企业采取了何种经营的手段以实 现其设定的目标。“利润分享方式”是指企业如若盈利,其利润如何分配、最终流向哪里。最后来看下百度百科“社会企业”词条的定义:“社会企业旨在解决社会问题、增进公众福利,而非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投资者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采用商业模式进行运作并获取资源,投资者在收回投资之后也不再参与分红,盈余再投资于企业或社区发展。”该定义来自2013年陆雄文《管理学大辞典》。笔者2018年在《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简史(2008-2018)》一文中,对社会企业也做过总结性的定义:社会企业是在社会使命的激发下,运用商业手段,创造性的整合和运用社会资源,为改善社会底层的民生,为社会/社区公共利益目标而创的组织。该组织不为资本或少数人控制,而为影响力投资和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所共有共治共享。影响力投资和劳动者共同享有分红权,社会企业的利润必须有部分继续投入到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去。在中国,社会企业可注册的形式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总的来说,社会企业还是一种思维,一种模式,还是一场运动。以上关于“社会企业”的十多个版本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什么是社会企业?”这个问题确实还未达成共识。总的来说,对“社会企业”的感觉是模糊不清的,各有各的道理。为了更好的厘清“社会企业”概念界定的问题,我们再来看看国际上对社会企业的界定。社会企业在美国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并于80年代获得迅速发展。社会企业兼具社会目标和盈利目标,它的产生与福利国家的社会危机相关,能够弥补其公共政策上的缺陷,在创新社会服务机制、改进公共服务供给、减小贫富分化、促进社会就业、缓解社会矛盾等众多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社会企业在美国为什么会出现?有观点认为,追求利润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传统企业经营目标引发了经济危机、环境恶化等众多恶果,现代社会面临着包括环保、人权、贫穷、教育等更加多样而广泛的挑战,进一步证实了市场作用的失灵。政府和NGO曾被认为是处理社会问题的最佳人选,但实践证明行政效率低下、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使得政府缚手缚脚,NGO则受到禁止分配、资产锁定等多重原则限制,这些因其自身性质的局限而难以有效地应对市场经济的缺陷。社会企业作为一种创新思维模式和解决方案,从以商业活动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NGO,到以市场策略有效实现社会社会和经济双重目的营利性组织,社会企业的概念和边界在不断发展。(郑夏蕾,2015)2007年,Kim Alter在Dees的社会企业光谱图基础上,绘制了一幅更为详细的可持续发展光谱图,如下图所示。需要注意的是,一家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应混同于社会企业。社会责任往往是公司坚持一种“尝试——检验模式”,并且它们的责任往往更多被看成一种“附加责任”。但是,社会企业则是企业出于内心地从事道德商业活动,而非一种附加责任。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9年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任何可以产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动,具有企业战略,以达成特定经济或社会目标,而非以利润极大化为主要追求,且有助于解决社会排斥及失业问题的组织。”2013年进一步界定为,“社会企业乃是介于公私部门间的组织,社会企业除采取私营部门的企业技巧外,亦具有非营利组织强烈社会使命的特质。社会企业的主要型态包含员工拥有的企业、储蓄互助会、合作社、社会合作社、社会公司、中型劳工市场组织、小区企业,及慈善的贸易部门,其主要活动包含两个领域:训练及整合劳动市场排除的员工,传送个人及福利服务。”与纯粹的市场化运作不同,社会企业的价值在于通过持续的社会创新来解决社会问题,与NGO也不同,社会企业能够以更优化的企业效益增进其社会目标的实现。此外,欧洲社会企业学会(EMES)的定义也值得关注,关键词是双重目标,它对社会企业的定义为:涵盖那些在各个国家中拥有不同名称,但同时具有企业战略和社会目的的共同特征的实体。更为准确地说,社会企业是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生产的补充,它追求一定程度的自负盈亏,主要目标是支持被社会排挤的社会群体,而不是为股东创造利润,所得利润将为此目的被重新投入到社会企业发展中去。关于社会企业的标准,EMES提出了三个维度,分别是:经济维度:持续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有经济风险;有最低数量的领薪工人;治理维度:由公民群体发起;高度的自主性,相对于依赖性而言;不基于资本所有权的决策权力;参与性,将受活动影响的人都纳入其中。这三个维度共同定义了欧洲社会企业的基本特征。欧盟据此列出组织成为社会企业的三大要件:以商业为手段实现某公共利益或社会目标;大部分利润被重新投入,用于实现该社会目标;该机构的所有制结构和运营方式反映了一定的民主和参与机制,并且注重社会公平。根据欧盟的研究,欧洲现在约有200万家社会企业,约占欧盟商业公司总数的10%,雇员总数约1100万人,占欧盟劳动市场的6%(European Commission,2014r)为了使社会企业被社会认可,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对其进行界定,以便在实践中确立具体对认定标准。这一点欧洲国家做得很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法国、意大利、波兰、芬兰、比利时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对社会企业进行规范。社会企业立法的关键是如何对社会企业进行界定以及采取何种法律组织形式。由于历史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不同,不同国家的立法对社会企业对界定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如何体现社会企业的“社会目的”:有的国家立法通过限定社会企业的活动范围来体现其社会目的,有的国家通过立法限定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剩余资产处理等以体现其社会目的。法国的社会企业形式主要是“集体利益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利益合作社是指生产或销售具有社会效用特征的产品或服务组织,如满足社会的新兴需求、促进社会融合和职业发展等。在利润分配方面,要先将年度盈余的57.5%上交给政府主管的法定储备金,然后才能进行分配。为了防止集体利益合作社成员通过提高薪酬等方式进行变相的利润分配,法律规定其成员薪酬不得超过法国经济部公布的私营企业的平均报酬;在剩余资产处置方面,集体利益合作社解散时,除去补偿成员的资本贡献(即成员收回自己的投资),剩余资产不得用于分配。意大利是欧洲最早进行社会企业立法的国家,1991年颁布第381号法律创立的社会合作社(Social Co-operative),是该国最主要的社会企业形式。该法律颁布实施后,意大利的社会合作社数量以每年15%~30%的速度增长,对意大利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意大利,社会合作社和普通合作社不同,社会目的方面,普通合作社仅仅服务于其内部会员的利益,是一定范围内的互益性非营利组织,而社会合作社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利润分配方面,社会合作社必须将年度盈余的至少30%交给政府主管的“义务储备基金”,此外还必须将年度盈余的3%交给Marconi基金(该基金是由社会合作社行业组织进行管理的共同基金,其用途是促进和培育社会合作社的发展)。最后在剩余资产处置方面,为了防止组织的“互益化”,社会合作社解散时不能向会员分配任何资产,而应将资产交给其他社会合作社进行使用。比利时的社会企业最值得关注的是“社会目的公司”。1995年通过了“社会目的公司”法律,将社会企业以“社会目的公司”的法律形式进行单独管理。社会目的公司并非一种新的公司形式,而是一种法律地位。商业企业要被认定成社会目的公司必须满足以下七个条件:第一,企业合伙人必须接受有限的利润分配或是无利润分配;第二,企业必须界定明确的社会目标,并且该目标不得让企业伙伴谋取间接商业利益;第四,发布一份关于如何根据组织的既定社会目标采取行动的年度报告,并且应该包括社会目标相关的投资、运营成本和工资的费用;第五,企业向其成员支付的直接资本利益不得高于国家合作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利率(通常不得高于6%);第六,允许每个员工通过股份所有权参与公司治理,根据公司的规则和章程,任何员工若工作年满一年,就可以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任何员工一旦离职,便丧失合伙人地位;第七,企业若经过清算,其剩余分配必须符合企业的社会目的,或者将清算结余赠与给其它社会目的企业。丹麦政府2014年颁布了社会企业相关登记法律《社会企业登记法案》,旨在为社会企业提供共同身份认证的登记制度。政府还出台了《国家公民社会战略》,尝试将社会企业和其他依靠成员捐献与公共支持的社会项目和志愿团体分离开来。它将社会企业规定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非营利性企业;有社会、健康和环境方面的目标;该目标必须是机构的优先目标;售卖某些产品和服务,该机构必须有相当份额的收入来自售卖产品和服务;该机构的利润的主要用途应该是用于加强它的社会功能,包括重新投入到运营中,投资其他社会企业,或对投资者的分红有一定限制;独立于公共部门;有中央商业注册号,相当于法律上必须注册成为商业企业。英国是社会企业大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曾说过一句话,“如果英国还有什么值得向中国推荐的话,那就是社会企业了!”2002年英国政府对社会企业的定义为:“拥有基本的社会目标而不是以最大化股东和所有者利益为动机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都再投入到企业或社会之中。”第一,企业导向,直接参与为市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第二,社会目标,有明确的社会或环境目标,如创造就业机会,提供本地服务等。第三,社会所有制,治理结构和所有制结构通常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团体(如员工、用户、客户、地方社区团体和社会投资者)或代表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施控制的托管人或董事的参与基础之上的自治组织。它们就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向其利益相关者以及更广泛的社区负责。收益可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分红加以分配或用于有利于社区利益的用途。2018年英国政府数据表明,在英国已有超10万家社会企业以及200万雇员,产值高达600亿英镑。此外,英国初创社企持续涌现,数量是主流中小企业的三倍。英国社会企业发展过程中最值得注意的新形式是“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CIC),这是英国政府2004年在《公司(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法案》中增设的一项新的公司类别,这是专门为社会企业创立的一种法律身份。《公司法案》修正了“公司应为其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的传统公司法理念,允许公司与社区分享利润。2005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社区利益公司规章》,将社区利益公司界定为:拥有主要的社会目标,利润主要再投资于企业本身或社区,不受股东或所有者利润最大化驱动的一种公司形式。社区利益公司与普通营利性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它的社会目的是为了实现社区利益,因此对于“社区”的界定至关重要。根据2004年《公司法案》的规定,任何一个可定义和区分的部门或人群都属于社区利益公司中的“社区”。它既包括老年社区居民、学习障碍者、失业者、患某种疾病的人群及失业工人等具体的人群,还可以指环境污染研究、湿地保护、语言文化保护、博物馆、社区支持等服务于社区利益的活动。在活动的区域范围上,它既可以是区域性的小型公司,也可以是大型的跨国公司。立法对“社区”的宽松界定使得社区利益公司很容易获得注册和认证。截至2017年,英国已经有超过13000家组织注册为社区利益公司,这些企业在其名称中必须包含“CIC”。在社会目的方面,CIC必须证明其成立的目的是为服务社会。因此,申请CIC登记时,申请人必须提出社区利益报告书来证明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而非私人营利,同时也必须针对CIC未来计划从事的工作进行说明,进一步阐述其服务社会的动机。每年还必须提交一份社区利益年报,该年报除了公开账目之外,还必须说明CIC在过去一年内为了追求社区利益所作出的努力以及利益关系人的互动。在利润分配方面,2005年《社区利益公司规章》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允许分红,需要明确分红上限。即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的35%;如果是上市公司,绩效利息上限为英格兰银行基准利率20%。未达到当年上限的分红可以累计到第二年进行分红。公司股东在赎回或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在社区利益公司解散或终止时,只能按票面价格赎回或回购自己的股票,而不是上涨之后的股票价格,这样能保证公司资本的增长归属于社区利益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股东,公司股东能够得到的只是相当于利息的投资回报。此外,CIC还应遵循“资产锁定”原则,以确保社区利益公司持有资产,并以经营活动或其他方式造福于社区。资产锁定的主要内容包括:CIC不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资产,除非这种转让发生在狭义准许范围内,如为了社区利益,转让给另一家CIC。加拿大的社会企业立法以及社会企业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制度。不列颠哥伦比亚省2012年在《商业公司法》中增设了“社区贡献公司”(Community Contribution Company)。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拿大社区贡献公司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和业务活动中同时追求利润和特定社区目标的公司,它们不仅要提供解决社区问题的服务或产品,还被要求把公司利润的一部分用于服务社区。利润分配方面,社区贡献公司每年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能超过公司年利润总额的40%;在剩余资产处置方面,社区贡献公司解散时法律允许其向股东分配40%的资产,剩下的60%必须转交给其他社区利益公司或公益组织。此外,社区贡献公司每年必须向监管机关提交“社区贡献报告”,内容包括社区贡献公司的业务收入和支出情况、资产变动、利润分配情况(尤其是获得利润分配的股东身份信息,以及薪酬超过7.5万美元的人员列表)。社区贡献报告及公司的财务报表还要在公司网站上公开,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在亚洲,社会企业同样是蓬勃发展,这里举几个代表性国家对社会企业的界定。日本内阁府2015年发布《关于我国社会企业活动规模的调查报告书》,试图在全面把握社会企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这份报告书提出了社会企业所需满足的七大要件:第三,利润主要用于事业的再投资,而非将之全部分配给出资人或股东;第四,分配给出资人或股东的利润低于全部利润的50%;第六,事业性收入中来自公共保险(医疗或护理保险)的收入低于50%;第七,事业性收入中来自政府委托事业的收入低于50%;根据日本内阁府2015年的调查,截止到2014年底,日本共有社会企业20.5万个,占日本企业总数的11.8%;附加价值达到16兆日元,占日本 GDP的3.3%;领薪员工为577.6万人。韩国是亚洲最早颁布专门为社会企业立法的国家,于2006年12月通过了《社会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企业是指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和就业岗位,在实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等社会目标的同时,进行商品生产、销售及服务等盈利活动,并得到劳动部认证的企业。韩国社会企业一般以公司为组织形式,以提供就业岗位为主要目标。该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韩国社会企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前政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岗位的公共劳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实体,都转变为具有法律保障和支持的社会企业。《社会企业促进法》规定社会企业通过雇佣领薪员工从事商业活动、产品生产;实现社会目标优先;有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决策制定过程;必须有相关章程;利润分配方面,韩国法律允许社会企业将年利润的1/3用于分配;剩余资产处置方面,韩国社会企业终止时,企业清算后剩余资产的1/3可以被投资者收回。为了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韩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社会企业促进中心”,还建立了社会企业认证制度,对社会企业进行有选择性的、集中式的扶持。对于有意向开办社会企业的人,需接受韩国劳动部的审议和认证,未获得劳动部认证的组织不得使用“社会企业”的名称。新加坡被誉为“亚洲社企硅谷”,据称是亚洲最有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国家,是通过宏观政策引导社会企业迅速发展的典型。在新加坡的社会企业中,以合作社为主体提供社会服务最为普遍,占到所有社会企业的41%。合作社不仅提供贷款和信用便利,以及合理的价格提供食品和杂货还要确保健康医疗和药物的可负担性。其他一些形态的社会企业的服务领域包括商业支持、旅游服务、就业安置和活动管理、食品和饮料、教育、贸易、医疗和社会工作、信息与沟通、艺术与休闲和其他。第一,工作整合模式:向有需要的就业障碍者(如有犯罪前科者)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以促进他们自力更生。这些社会企业为找不到就业机会的人提供开放的市场。第二,利润回流模式:这些社会企业的目标是产生利润来为其母慈善机构或附属子机构的社会计划提供资金。第三,补贴服务模式:向有需要且处于不利地位的客户提供服务。第四,社会需求模式:这些社会企业为社会需求提供服务或者解决某些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包括社区营造、家庭营造和族群和谐等。泰国政府对社会企业有明确的法律监管,主要是关于利润分配。其中,在皇家法案里有如下规定:社会企业不强调为其股东或合作伙伴谋求利益最大化,至少有70%的利润投资回企业,或用来帮助农民、穷人、残疾人、弱势群体或其他共同利益者。为了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泰国政府为社会企业制定了相关的免税政策,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免税规定,包括“社会企业”名称;由税务局局长指定的机构核证为社会企业;按规定的形式获得总干事批准申请成为社会企业;不得将经营活动由社会企业改为另一种形式。投资社会企业可以获得投资社会企业金额10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据官方统计,泰国大约有116000家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企业组织,其中有超过10万家组织在社区层面运营。越南社会企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2015正式颁布的《新企业法》,第一次正式使社会企业合法化。根据法律,社会企业被定义为“符合企业法”的注册企业,需要满足两条核心标准:第一,其目标是解决社区福利和社区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第二,至少年度51%的盈余被再投资并用于注册的社会和环境目标。任何企业想要转型为社会企业或者社会企业想要中止运营,都应该告知主管机构并完成必要的流程。由于社会企业是混合结构,因此可以将其剩余年利润(49%或更低)分配给其成员、股东和所有者。允许社会企业的所有者、成员和股东将其股份或出资部分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条件是这些组织和个人承诺继续执行社会责任活动,以实施注册的社会或环境目标。当面临解散时,剩余资产必须退回资助方,或转移到具有类似社会目标的另一家社会企业或组织。从中国到美国,从欧洲到亚洲,我们梳理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国内对社会企业的界定。总结起来,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点:社会目的,商业手段,利润分配。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三个知名的社企案例再来看社会企业的定义。第一个要谈的是被誉为“世界社会企业鼻祖”的罗奇代尔先锋合作社。18世纪末,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的鼎盛期,一方面,资产阶级财富极度膨胀,另一方面,劳动人民惨遭剥削,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加剧。对被压迫者充满同情,同时满怀理想主义热情的欧文,决定在自己位于新拉纳克村的工厂进行改变社会不合理状况的试验。他希望这样的改革既有利于工厂主,又有利于工人。欧文进驻新拉纳克村之初,村里有很多小商小贩,卖的产品质量一般,价格却十分昂贵,不少村民因此负债累累。为了提高工人的健康和生活水准,欧文开办了一家商店,出售物美价廉的商品,煤炭、衣服、日用品、蔬菜和肉都可以在这里买到。很快,村民不再入不敷出,商店也有盈利。利润被用来支持村里的学校建设。1844年,欧文的理念被英国兰开夏郡的工人借鉴,“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出现在兰开夏郡的罗奇代尔小镇的蛤蟆巷。该社倡导工人以自助、互助的方式共同购买生活必需品,被誉为世界上第一家合作社,也成了英国乃至全球社会企业的发源地。罗奇代尔合作社的“社会目的”是“不追求扩大利润,专门为社员提供质量有保证又价格公道的食品”。“商业手段”是罗奇代尔二十八名工人联合起来,他们每人出资一英镑,联合运营,为工人们所共同占有,按商业规则参与市场竞争,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男女平等且一人一票,成立民主选举管理委员会。“利润分配”为:“股本享受固定利率,按照社员购买的商品量进行利润分红,划出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提升社员的文化教育水平,定期向社员公开财务报表及资产负债表等。1937年,国际合作联盟将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的章程和记录归纳为七个方面的内容:门户开放(入社自由);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本利息应受限制;对政治和宗教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另外还附加了四项:只对社员交易;社员入社自愿;按时价或市价交易;创立不可分的社有财产。从一开始,罗奇代尔合作社模式就不反对贸易和资本。相反,通过包容这些经济手段,它希望同时满足教育和公平分配的社会目的。罗奇代尔的社会实验进而激发了英国乃至全球的合作社运动和社会企业运动。在罗奇代尔这样的合作社模式里,社有财产不可分,生产资料为社会共同所占有。股本享受固定利润即是“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尝试。一定程度上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的资本属性,给它们的社会性以更加充分的发展。这样的社会企业实践一开始就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原则有颇多相似之处。欧文之所以被称为“空想社会主义者”,不是因为他没实践只空想,而是实践太超前了,与现在相比当时生产力还很落后,且受到当时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反对和压迫,最后归于失败。然而,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作为社会企业的实践鼻祖,一直延续到现在,目前已经发展演变为英国合作社集团。2011年,英国合作社集团年营业额达到133亿英镑,雇员超过10.2万人,开设各类平价商店5000多家。每周为2100多万消费者提供包括食品、金融服务、医药、殡葬、法律服务、生活计划、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旅游等各领域的服务。它由各地80个独立的合作社团体联合而成,拥有720万个人成员,设有48个地方委员会和7个地区理事会,是全英最大的社会企业,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之一。英国合作社集团的合作方式有:对于集团的忠实消费者,集团通过“分红卡”给予奖励。在食品零售店购买“Co-op”牌商品的消费者可获得相当于其消费额3%的返还,购买其它品牌商品的返还1%;英国第一家使用可完全降解的便携塑料袋;资助“全国合作行动”组织,帮助合作组织成员创业等。英国合作社集团不同于其它英国大企业之处在于其并不以公司形式存在,而是一个由消费者控制的,不以为其会员赢利为目的,仅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并产生合理经济回报的组织。第二个案例要讲的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创建的格莱珉银行。尤努斯从上世纪70年代起,便开始针对孟加拉国的贫困问题开展社会企业实践,同时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性研究。如今,穆罕默德·尤努斯已创办了以格莱珉银行为主体的庞大社会企业群,并撰写和公开发表了《穷人的银行家》、《新的企业模式: 创造没有贫困的世界》、《企业的未来:构建社会企业的创想》等关于社会企业理论与实务的作品。尤努斯本人也因为在社会企业实践及研究方面的贡献而获得60多项荣誉,如 1978年的孟加拉总统奖、1994年的世界粮食奖、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2009年奥巴马颁发的总统自由勋章。可以说,他是目前全球最为知名的一位社会企业家之一,且已构建了一个全球性的社会企业网络。如果说,罗奇代尔合作社的实践是28个工人联合起来每人出资28英镑开始,而尤努斯的格莱珉银行实践则开始于将27美元贷给42个妇女。在1975年和1976年的大部时间里,尤努斯带领着学生去附近的乔布拉村调研。在调研中发现,穷困的根源并非是由于懒惰或者缺乏智慧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结构性问题:缺少资本。这种状况使得穷人们不能把钱攒下来去做进一步的投资。一些放贷者提供的借贷利率高达每月10%,甚至每周10%。所以不管这些人再怎么努力劳作,都不可能越过生存线水平。能带来改变的就是在他们的工作与所需的资本之间提供一个缓冲,让他们能尽快地获得收入。于是,向这些没房没产的穷人提供借贷的想法就此诞生。尤努斯教授经过多方奔走游说和八年的艰苦努力,到1983年,专为穷人贷款的“格莱珉乡村银行”终于得到政府批准。截至2011年10月,格莱珉银行共有834.9万借款人,其中97%为女性。有2565家分行,为81379个村庄提供服务,覆盖孟加拉国97%以上的村庄。在“社会目的”方面,格莱珉银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全心全意为穷人服务,所以又称为“穷人的银行”。尤努斯否定了资本主义经济理论对人性的狭隘理解。他指出,“现在的资本主义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对人性的误读。在当前对资本主义的解释中,经营企业的人被描绘成一维的人,其唯一使命就是利润最大化,而人类理应一心一意地追求这个经济目标。这是对人类极其歪曲的描述。”他进一步解释说,“赚钱是人性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组成部分, 当建构经济架构时,包括扶助、关心、分享、同情等要素在内的各个部分都应该纳入考虑范围,以商业模式运作,以社会目标为核心旨归的社会企业正是将这些因素有机地整合起来的一种新型企业。”尤努斯在讨论了人性的多维性后称:“将经济理论中的单维度人换成多维度人,即同时具有自私和无私特质的个体,商界的景象就会立即为之一变。我们会看到社会需要两类企业:一类为了私利,另一类则致力于帮助他人。”“随着社会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它们与利润最大化企业共存于市场中, 两类企业彼此竞争,竞相占有市场份额”,这将使“市场选择途径更多、更振奋人心,市场变得更有吸引力、更有活力、更有竞争力。”尤努斯认为,“资本主义的世界让人变得盲目和自私,但是,当把给自己赚钱的理念去掉,整个世界就完全会以不同姿态展开。”他主动找到任何有需求的贫困人口贷款,并鼓励年轻人创业,创建不谋私利的社会企业。这并非是一时的善举,而是希望打造一个可持续运营的经济体系。格莱珉银行的创新模式不仅仅是把钱借给这些穷人,而且这家银行还由这些借贷的穷人拥有。他们每人买一个价值3美元的股份而成为银行的股东。到2011年,格莱珉的贷款者们拥有银行92%的股权,余额为政府所拥有。这是一家实实在在的为穷人服务的银行、是穷人自己的银行。格莱珉模式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实现了“贷款者”“存款者”“持股者”三位一体。在格莱珉银行中,贷款者同样可以是银行的存款者。对贷款者来说,他们在每周偿还一笔小额贷款后,可以存入一笔金额更小对存款,积少成多,逐步改善自身对经济状况。他们成为银行股东,还可以投票选董事会,也有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可以说,在格莱珉银行,实现了劳动者驾驭资本,而非资本驾驭一切。格莱珉银行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为社会共同占有”,而贷款者又是股东,在这个层面上又实现了“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某种程度上说,格莱珉的模式,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谈到社会企业的作用,尤努斯曾阐述说,社会企业几乎可以解决世界上所有的经济与社会问题,其应用范围包括面向穷人的医疗保健、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教育和培训、营销及可再生能源等等。但是,社会企业的作用还不止于此,还体现在其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相对于其他解决机制的优越性,以及它在完善资本主义经济学说、抗衡现有市场力量以有效地发出“平行的声音”、为促成更具公正性的全球化贡献力量等方面的建设性影响。自成功创办格莱珉银行以来,尤努斯在孟加拉创办了一系列的社会企业,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社会企业帝国”,为贫穷的孟加拉国探索扶贫、就业及可持续发展的另一种可能。同时,格莱珉模式也复制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在孟加拉,格莱珉和日本知名企业优衣库合作生产服装,和德国知名企业巴斯夫合作生产的蚊帐。与全球知名的达能公司合作生产酸奶,与英特尔、威立雅都有合作公司,这些公司都是社会企业。与各大跨国公司合作创建社会企业的模式设计,来自尤努斯本人。2005年,他向达能集团首席执行官建议创办一家社会企业型的格莱珉达能公司,目的是为孟加拉营养不良的儿童生产价格低廉的酸奶。格莱珉和达能各自出资一半,建立起了食品公司。这是尤努斯在格莱珉之外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企业。他们在协议中写道,“如果有盈利,公司的投资者除收回投资外,每年可以象征性地获得1%的分红,而其他利润则会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中。”不过,尤努斯认为社会企业不能分红,于是在几年之后,他们将1%的分红的规定也取消了。三十年来,尤努斯发起创建的数十家社会企业,不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也为穷人提供了可以购买得起的生活物品。除此,他还发起创办了各类学校和医院。其中他创办的多所护士学院,用无息贷款的方式为贫困家庭的女孩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据介绍,这些护士学院的教育水平非常高,毕业生供不应求,而且薪酬很高。在孟加拉首都达卡,贫民窟众多,尤努斯为贫民窟的儿童建立了小学,虽然学校条件极为简陋。可以说,尤努斯为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企业实践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开创了一个新的境界,当之无愧是一位了不起的社会企业家。第三个案例要提到的是爱国企业家张謇创建的大生集团。如果张謇在当代,极有可能和尤努斯一样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或者我们可以说尤努斯是张謇精神在当代的再现。2020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期间,专程前往南通博物苑,参观张謇生平介绍展陈,了解张謇“实业救国”、发展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事迹。三个多月前,总书记曾在企业家座谈会上谈起张謇,称赞他是爱国企业家的典范。而且谈到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他说:“社会是企业家施展才华的舞台。只有真诚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才能真正得到社会认可,才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家。”张謇一生创办了20多家企业,创办和参与建设的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多达370所。在清王朝日渐衰微,帝国主义列强威胁压迫之下,张謇作为一名企业家,忧国忧民,试图通过“教育救国”,走出一条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在他创办教育的二三十年中,涉及的教育领域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种教育等,其涉足范围之广泛、取得成就之大,在中国近代教育史上实属罕见。张謇先是兴办实业,而后倾资兴学、以商养学,张謇把他从商的红利捐作教育、慈善和地方公益经费。有人总结说,张謇一生所获财富,皆为社会服务。张謇不止是爱国企业家,还是社会企业家。甚至可以说张謇是“近代中国社会企业之父”。那么,张謇创建的大生集团为什么是社会企业?第一,“社会目的”方面,张謇在创业之初即对公司作出了中国式的解释:“公司者,庄子所谓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也。……甚愿天下凡有大业者,皆以公司为之。”张謇从建厂之初,就将“服务于民众之生活”作为办厂的宗旨和目标,而非为个体利润的最大化。“时局至此,若专谋个人之私利,虽坐拥巨万,又何益哉!”,很显然,其“社会目的”符合社会企业的界定。公司名字“大生”二字源自《易经》:“天地之大德曰生”,这寄托了张謇的理想——天地间最大的政治是国计民生。第二,“商业手段”方面,白手起家的张謇创造性地使用股份制方法筹募社会资本。开工一年后,大生纱厂就获得2.6万两白银的净利润。大生纺织公司的股份合作制不是对西方企业制度的简单照搬,而是有其独特的创新管理方式。不同于西方股份制公司的“一股一票”的股权制度,张謇采用了梯级式模式:1至100股,每股1权;101以上,每20股1权。这种梯级“累退制”股权制度限制了官股的“大股东”股权,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第三,“利润分配”方面,大生的“职工股份制”使企业具有合作制属性,这也早于西方的同类企业。许多职工(包括普通机匠)也有股份,在本企业中便具有了雇员与股东的双重身份,实现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他们通过参与分红,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分享利润、共担风险。这样也就通过股权的方式实现了成员权的集合。张謇虽经营有利润丰厚的企业集团,但个人不占有资本收益,他个人及亲朋甚至为了社会建设事业债台高筑。综上所属,大生集团的模式从国际上对社会企业的共识来看,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企业。所以,我们说张謇不止是一个爱国主义企业家,还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企业家。张謇在创立大生纱厂的时候,显然不知道何为社会企业?正如同罗奇代尔合作社的28个工人,他们在实践之初都不知道何为社会企业。但为什么会他们做的事业都是社会企业的典范?我们知道,社会企业在英国出现,是因为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实践基础。那类似大生集团的“社会企业”为何出现在百年前的中国呢?一方面是实业救国的时代背景,更重要的还有厚重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3800年前,商祖王亥开创农牧贸易兴邦的先河,其通过“立皂市,服牛马”的经营,目的在于“以为民利”。1000多年前,北宋名臣范仲淹在家乡苏州吴县设立范氏义庄,捐田地1 000余亩,田地生产经营的收入用于赡养宗族内贫穷成员。范氏义庄一直延续至20世纪40年代,持续经营900年。以“公田”“义仓”“族田”“村学”等为代表的村庄社区共有制,以社会综合发展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利润回归社区全体成员,这些都非常符合“社会企业”的特征。此外还有道商范蠡、儒商子贡等,义利并举的文化一脉相承。可以说古代中国原本就是“社会企业”的天然故乡,“社会企业”一词虽然兴起于西方,但它必将持久兴盛于中国,因为中国的土壤更适合社会企业的茁壮成长。因为中华文明最高准则与核心思想就是遵从公平公正的天道,社会企业模式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与传统。社会企业在中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通过罗奇代尔合作社、格莱珉银行、大生集团这三个社会企业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企业的共同特征。基本上也可以归纳出从理论出发的三点特征:第一,社会目的: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有明确的社会使命和社会目的,不是为股东创造利润出发;第二,商业手段:持续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收入主要来自服务与产品的销售;有些国家强调社会企业应有超过50%的收入来自市场;第三,利润分配:90%的社会企业界定强调了“分红限制”,有些是分红不超过全部利润的50%,有些是1/3。此外,多数社会企业类型强调“资产锁定”,企业解散时,公司的剩余资产必须转交给具有相同使命的组织,不能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资产转让也只能转让给承诺继续执行社会企业使命的组织和个人。以确保社会企业持有资产,不允许投资方和个人分走社会资产。要能保证“利润分配”能按社会企业的原则实施,还需要有治理结构的支撑。社会企业不基于资本所有权的决策权力,拥有独立的管理制度和民主的决策程序,将利益相关方纳入其中;换句话来说,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得劳动者可以支配资本,而非资本支配一切,所以英国的社会企业特征里提到了“社会所有制”的特点。这里的“社会所有”,不是生产资料的全部社会共同占有,而是生产资料的部分社会共同占有。在社会企业里,是通过“资产锁定”来实现的,原则上说,只要超过51%的生产资料归社会共同占有(实现51%的“资产锁定”),那它就必然是社会企业的性质了。从各国社会企业对“资产锁定”的表述来看,很多国家都提到剩余资产必须退回资助方,或转移到具有类似社会目标的另一家社会企业或组织。属于社会的资产,最终应该归还给社会,具体比例可以依不同的情形而定,至少在1/3以上。为什么需要“资产锁定”?是为了保障社会企业的使命不漂移,保证来自社会、本属于社会的资产不流失。再从“社会企业”的理论本源探索,我们可以在《资本论》第三卷里找到关于“社会企业”的描述,原句是:“以社会化生产方法为基础并以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的社会累积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直接相结合的诸个人的资本)的形态,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它的企业,也以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的资格,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限界之内,把和私人所有的资本,实行扬弃。”这里提到的“社会企业”是与“私人企业”相对立的,它是什么意思呢?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本”本来也应该是“社会的资本”,“企业”便本来也应该是“社会的企业”。然而结果却是“社会化的生产”变成了“私人的企业”,“私人的资本”。所以,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就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大矛盾。那如何从根本上化解这个矛盾呢?就要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转化成“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当生产资料部分的或全部的共同占有之后,生产关系也将随之改变。劳动者也变成了生产资料(企业)的主人,生产资料劳动者也有份,这样便重建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清晰的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纯粹的资本主义企业中,是不存在着“劳动者的个人所有”的。这便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既然已经否定了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那么恢复过来就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吗?马克思说不是的,而是要共同占有集合成的生产资料平台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我们再用更加通俗易懂的话来表达就是,个人自己的劳动是自己的,每个个人的劳动汇聚成平台之后产生的增量价值,还有个人的一份。而不是汇聚生成的生产资料平台(企业、资本)和个人没有关系。放到“社会企业”里,这就是“资产锁定”,为什么需要“资产锁定”,因为这部分一方面本身有来自狭义“社会”力量的捐助和支持,还更因为这是个体劳动汇聚成平台之后所产生的增量价值。这部分资产既然锁定为“社会”所有,就不能全分给股东或私人,所以社会企业必然应该是部分的不分红。比如说蚂蚁集团,只要稍微懂金融就知道,金融的核心是风控,而风控的核心是数据。蚂蚁最核心的是得到了大家的信任,得到了大家的数据。蚂蚁的数据是由我们每个个体的数据组成,每个个体的数据自然为每个个体创造价值,但汇聚成蚂蚁平台,变成一个数据的富矿而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就跟每个个体没有关系了。因为蚂蚁集团是属于马云们的,我们并没能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自然也不可能拿回原本属于我们个体的权益,也就不可能“重建个人所有制”。所以再任凭马云们怎么说要“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再怎么说未来要做成“社会企业”,这都只是说说而已。经过十余年的酝酿和探索,中国的社会企业已经不再是处于萌芽阶段,从概念的界定上不能一如既往的混沌不清,含糊其辞。长此以往,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一个“社会企业”共识,便失去了它的最重要的内涵。所以我们主张要重新定义“社会企业”。中国社会企业将走向何方?一方面要回归国际化的“社会企业”共识,不要走着走着异化了。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亦即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企业。笔者在写《全球社会企业发展概览》检索“社会企业”相关论文时,无意间读到一篇1965年的论文,题为《社会主义企业不能以利润为纲》。我仿若发现了“新大陆”,然后又读到1987年《中国劳动科学》杂志上的一篇《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特征》,作者蒋一苇先生将社会主义企业归纳为四点: “第一,社会主义企业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可以是企业的全部所有者, 也可以是企业的局部所有者。除了少数特殊部门外, 劳动者又是企业的集体经营者, 具有直接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利与义务, 成为企业的主体。第二,社会主义企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全面物质利益原则。劳动者的收入首先取决于集体劳动的成果,其次取决于个人的劳动贡献。劳动者既是企业的生产者, 又是企业的所有者和集体经营者, 除了从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成果外,还要通过分红等形式,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生产资料的损益。第三,社会主义企业的劳动集体是‘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个别劳动者与劳动集体相互选择 , 结成平等的伙伴关系。个别劳动者在社会主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流动, 是个别劳动者与劳动集体相互选择的行为, 不存在劳动力买卖的雇佣关系。第四,社会主义企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职工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劳动集体是法人企业的主体, 厂长(经理) 是法人的代表。以上特征可以概括为‘职工主体论’。企业的全体劳动者, 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体, 不是企业的客体 , 这是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根本区别。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体作用, 将是社会主义企业优胜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力量源泉。”从蒋一苇先生整理的“社会主义企业”的这几点特征来说,与“社会企业”的基本原则是有许多相似之处的,比如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共同利益为重,不以利润为纲。“劳动者可以是企业的全部所有者, 也可以是企业的局部所有者”。劳动者结合成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在职工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集中的经理负责制等等。这些内涵与欧洲社会企业类型中的劳工公司、集体利益合作社、社会合作社、社会目的企业等,太像了。或者说,欧洲的这些“社会企业”和蒋一苇先生总结的“社会主义企业”,本质上是相通的。可见,尽管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社会企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的“社会企业”从出发点上是不同的。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企业”处有可能找到交汇点。回到马克思,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探索社会企业的大本大源,或许能为中国乃至世界社会企业的发展开辟一个新境界。我们应该不断追问“社会企业”的本质是什么?“社会企业”一词可以在《资本论》中找到,这不是偶然,资本主义国家中生长出一种叫“社会企业”的组织类型,这更不是偶然。笔者有一个猜想,“社会企业”会不会是从资本主义胎盘内逐渐培育出来的社会主义新因素呢?这个问题得交由更加深入的研究与实践来回答。韩毓海老师在《一篇读罢头飞雪——重读马克思》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生产资料的集中绝不能为少数资本家服务,而应该为整个社会的发展、为“联合起来的劳动”服务,不能为炒钱服务,而应该为组织起来的生产和劳动者服务。“联合起来的劳动”应该支配“联合起来的生产资料”——资本。“马克思从来没有反对资本为人民服务、为生产发展服务、为联合起来的劳动服务,他反对的只是资本为资本家服务、为炒钱服务。他认为对资本应该合理利用,应鼓励投资,反对债务欺诈和剥削。”当下“社会企业”的重要价值之一正是要实现对资本的合理利用。“社会企业”的本质不就是这个么?欧洲社会企业学会在提到社会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就有一句:“不基于资本所有权的决策权力”。这就是为什么笔者越来越相信,“社会企业”有激发整个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潜力。在未来的几十年,社会企业领域会不会有像商业领域在过去几个世纪那样突飞猛进的发展呢?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的战略布局中,我们看到最引人注目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变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全会提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二〇三五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如何推进共同富裕呢?这就需要生产关系的调整,需要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便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本质内涵。在实现“联合劳动,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上,“社会企业”必然将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助力二〇三五远景目标的实现,社会企业大有可为。所以,十九届五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也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了更好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企业的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厘清“社会企业”概念,需要重新定义“社会企业”。基于理论的梳理和实践的思考,笔者代表“社企星球实验室”尝试对“社会企业”做如下定义:“社会企业”是在社会使命的激发下,运用商业手段,创造性的整合和运用社会资源,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第一目的,至少有部分资产(30%以上)为社会共同所有的企业。因为有30%以上归属社会共同所有,亦即“资产锁定”,其所获得利润也至少有30%不在股东中分配,而是继续投入到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去。具体比例可以在社会企业章程中规定。社会企业的股东可以转让也可以退出。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条件是承诺继续执行社会使命;退出时可以视情况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当社会企业解散时,剩余资产必须退回资助方,或转移到具有类似社会目标的另一家社会企业或公益组织。社会企业在中国的主要形式有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民非的收入,来自政府购买和公益捐赠的收入占比不能超过50%。以上为“社企星球实验室”的更新版定义,此后还会根据现实情况逐步迭代。为什么最终定30%的利润不分红,这是参照国际上对社会企业分红限定的最低标准。考虑到中国社会企业发展处于起步期,入门级社会企业以30%利润不分红为及格线,待社会资产占该企业的比重逐步增加,到51%为社会资产,自然确保了利润分红不超过50%。那样,该企业及生产资料的51%主体归属社会共同占有,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这便是生产资料主体为社会所有的“社会企业”,也是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企业”了。从生产关系上讲,“社会企业”的本质正是社会主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实践从30%的利润不分红出发,去寻找下一个十年的社会企业典型和开路者。我们希望未来推动这样的社会企业占所有企业总数的10%,我们也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共有、共治、共享”的社会企业新模式,下一个十年必将会踊现出越来越多的社会企业家。“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全世界有觉悟的人联合起来,支持社会企业,创办社会企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社会企业家!刘玄奇,《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简史(2008-2018)》,益创家,2018年刘玄奇,《全球社会企业发展概览》,益创家,2019年斯晓夫、刘志阳等,《社会创业理论与实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年李健,《社会企业政策: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戴维·伯恩斯坦著,吴士宏译:《如何改变世界》,新星出版社,2006年鄢一龙、白钢等,《大道之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资中筠,《财富的责任与资本主义演变》,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厉以宁,《关于社会企业的发展问题》,节选自《厉以宁:中国道路和人口老龄化的就业对策》,商务印书馆,2018年英国社会企业联盟SEUK2017:《商业的未来:社会企业现状调研》朱健刚,《社会企业在当代中国的阶段定位与价值取向》,《社会科学辑刊》李健,《创造社会企业生态系统: 泰国发展社会企业的经验和启示》宋厚亮 ,《尤努斯的“社会企业帝国”》,《中国慈善家》,2015年;陈雅丽,《社会企业的培育与发展:英国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社会工作,2014年,第三期郑胜分,《欧美社会企业发展及其在台湾应用之研究》,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博士论文,2005年。金仁仙 《韩国社会企业发展现状、评价及其经验借鉴》,《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王名、朱晓红《社会企业论纲》,载于《中国非营利评论》2010年第2期格里高利·迪斯《培育社会企业家精神是中国向世界显示影响力的黄金契机》,《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蒋一苇《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特征》,《中国劳动科学》,1987年钟志竞、贡仲林,《社会主义企业不能以利润为纲》,《学术月刊》,1965年张晓萌,《国外社会企业发展动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郑夏蕾,《中美社会企业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科学.经济.社会,2015年俞祖成,《日本社会企业政策的概况及启示》,《中国社会报》,2015年余晓敏、丁开杰,《社会企业发展路径:国际比较及中国经验》,《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