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观察》精华版|杜焱强等:农村环境治理的农民集体不作为现象分析及其转向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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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治理的农民集体不作为
现象分析及其转向逻辑
作者:杜焱强1 刘诺佳2 陈利根1
作者单位:1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观察》2021年第2期
一、引言
二、一个分析框架:农村环境治理的
农民集体不作为
三、集体不作为现象的案例剖析
本文通过深度剖析个案,旨在解释当前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农民集体不作为现象何以产生,以及如何转向,以求更好理解农村环境治理的现实情景及农民参与困境的本质。简要结论具体如下:
(一)政府的角色定位:从大包大揽到适当投入
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关键问题,虽然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张力,但并非是相互排斥的,这取决于对行为边界的界定。农村环境治理中政府未界定好行为边界而呈现大包大揽状态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赶进度;二是对上负责的方式挤压了农民的参与空间;三是权威主义下的行为惯性。进一步而言,农村环境污染量大、面广等特征决定了信息的获取成本极为高昂,而政府过度主导必然将排斥社会机制或群众参与,进而加剧农民集体不作为现象的发生。由此可知,政府的适当投入、良好的政社互动机制是扭转集体不作为状态的重要成因,其背后的本质是“行政吸纳社会”,即处理好参与空间和回应性两个重点问题,始终沿着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治理效率的路径演化。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为何要大包大揽?显然不是为了替代原先的农村社区机制。究其原因,是在传统的社区机制衰退的同时未能建立起新的机制,使得政府的进入成为理所当然。但问题在于,政府介入农村环境治理更应该是一种过程而不是目的,需认可和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而不是排斥该群体。
(二)村庄的治理方式:从治理能力不足到创新治理方式
诸多学者认为,劳动力外流必然导致农村集体行动能力降低。根据案例可知,发挥留守群体作用是当前城乡要素快速流动形势下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创新。农民参与程度与领导力密切相关,发挥长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村空心化状况下的领导力匮乏。同时,村庄规模扩大带来的监督和管理难题可以利用“小组织原理”解决,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组织能力。进一步而言,在劳动力持续外流和撤村并村的趋势下,乡镇政府需利用好农村留守人员存量,以“榜样”“领头雁”等形式培育民间领导力,提高农民参与村落公共事务的热情;并且构建与乡村治理能力、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的组织规模,通过创新组织动员方式形成多个小规模群体,通过建立小组织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集体性参与。这意味着,破除城乡要素快速流动下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农民集体不作为现象的关键在于创新治理方式(利用人口存量和建立小规模组织)。
(三)农民的个体行动:从激励效应缺失到权责匹配
农村人口的非农就业和持续外流导致乡村建设“主体缺位”,而政府的大包大揽加剧了农村环境治理中农民集体不作为现象的产生。依据案例可知,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取决于一定外界条件下的利益导向和约束机制等因素:一方面,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农民的一系列行为转变不仅降低了行政监督成本,也有利于培育乡村建设中农民直接参与和监督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村委会和老年协会引导不同类型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并助推大多数农民获益。利益激励、农民组织化、约束机制等激发了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形成“我要参与”的良性循环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不仅受到权责匹配因素的影响,也与政府的适当投入及村庄领导力等外在条件密切相关,并且权责匹配、政府投入和村庄领导力三者之间相互交织、互相作用。换言之,要改变农民集体不作为现象,需从政府与农民的互动关系、村庄变迁与治理能力、农民权责匹配等方面构建多方位的有利条件。然而,达成多维度的协调并形成共振合力在当前农村环境治理等公共事务中依旧任重道远。进而推之,当前农民形成的某些认知和行为就是农村环境治理实践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真实映射。
四、进一步讨论
在中国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保护农村环境并实现其生态价值,亟待开展农民主体地位的细化和深入研究。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期,需要在承认当前农村环境治理中农民集体不作为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深刻认识未来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新特征和新要求。由本文衍生的一些议题仍值得进一步讨论:
一是政府的适度和合理投入。政府介入农村环境领域最重要的边界就是投入强度问题。政府主导及投入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揽一切,而是应把握适当和合理的投入方式和强度。可以说,政府投入应着力于农村社区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从“输血”模式转向“造血”模式,切实改变部分农民的依赖思维;在满足“政府能承担、农民愿接受”等基础条件下,通过还权赋能和建立集体内部的谈判机制让农民有更多的参与权利和行动机会。当然,合理投入的“度”难以精准衡量,但其核心是围绕农民利益,形成政府合理投入、社会资本适度介入、农民积极参与的多元机制。
二是农民建设家园的内生动力。家园意味着一种空间结构,是依附于土地之上的住宅与田园,更是人类共同体组建的人地关系。农村环境治理并不能孤立,要需与乡村振兴的宏观系统结合,在依据农民意愿和农村实际的基础上,可将人居环境整治需求作为基层治理的抓手,在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创新村庄治理方式,激发农民建设家园的内生动力。譬如,挖掘存量人口的“领头雁”作用、以“用”为核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通过生态农业和民宿等形式让农民广泛和持续受益,最终让农民自觉参与环境治理,共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三是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村任何一项公共物品的供给及其高效能治理,最终都要落实到人。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介入农村内部的“外地人”,不能从救世主的角度对农村环境治理强行过度干预而忽视农民的主体地位,而是应积极承认村庄是经典意义上的社区共同体。家园属于农民与村集体,社会各界应将参与权、监督权交给农民,并在体制、市场、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增权赋能。然而,如何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是实践难点,也是乡村振兴核心价值的体现,更是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逻辑基础和合理性根源所在,且对该问题的探索是没有终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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