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观察》精华版|邓衡山等: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与政策反思
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与政策反思
一、引言
二、合作社的本质规定:
学界的主流看法与争议
(一)基于合作社原则演进趋势的论证
目前,国内多数学者通过总结合作社原则的演进趋势来论证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分析发现,虽然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但“盈余按惠顾额返还”“成员民主控制”等原则是基本不变的。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盈余按惠顾额返还”“成员民主控制”这些原则体现了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应瑞瑶,2002;徐旭初,2005;林坚和马彦丽,2006;黄祖辉和邵科,2009;潘劲,2011)。
但上述主流看法也饱受质疑。因为既有文献仅仅基于合作社演化过程中上述原则未被突破这一事实来判定,却未能从学理上说明为何上述原则是突破不了的。
(二)基于合作社边界无法突破的论证
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国鲁来,2001;苑鹏,2006;邓衡山和王文烂,2014)。邓衡山和王文烂(2014)认为,“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既是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也划定了合作社的边界,因而可以被认为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
上述论证方式比基于合作社原则演进趋势的论证方式前进了一步,试图界定合作社不可突破的边界,从而论证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但是,上述论证并未指出“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精确含义,以及合作社原则与“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之间的对应关系。毕竟,在实际中,归根结底需要根据合作社原则判断某个组织是不是符合“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性质。
三、合作社原则的历史传承
与合作社实际可能类型
虽然不同时期的合作社各具特色,但是合作社这一概念被沿用,原因在于某些合作社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合作社之间被传承。因此,如果要给一个组织冠以合作社的名称,并使该组织名副其实,就必须考虑合作社原则的历史传承性。根据合作社原则的历史传承情况,一个名为“合作社”的组织,其实际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经典合作社。它是一个坚持“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和“成员民主控制”原则的组织。之所以用是否坚持“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和“成员民主控制”原则来考察合作社原则的传承情况,是因为合作社一直坚守这两项原则。此外,大家也默认理论上合作社是一个奉行“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和“成员民主控制”原则的组织。
第二种是新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既传承了部分合作社原则,又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举例来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就是新型合作社。
第三种是公司等其他既有的组织或者模式。这类组织虽名为“合作社”,但实际上其典型特征与公司等既有的其他组织无异,与合作社原则几乎没有传承关系。
根据上述分类,中国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社大多不属于经典合作社(邓衡山等,2016),但是否属于新型合作社取决于合作社演化的边界。
四、新型合作社?
——合作社演化的边界
根据上述讨论,一个组织若能被称为“合作社”,必须与已有的合作社原则有传承关系。“盈余按惠顾额返还”“成员民主控制”是合作社一直以来坚守的原则,其中,“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对应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成员民主控制”对应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因此,一个组织能否被称为“合作社”或者“新型合作社”,取决于其对“盈余按惠顾额返还”“成员民主控制”原则的传承。
(一)剩余索取权如何演化:“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原则可以突破吗?
徐旭初和吴彬(2017)提出了一种新观点:“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原则是可以突破的,只要坚持“成员民主控制”原则,哪怕盈余按股分红,也是合作社——中国新一代合作社。
从合作社原则的历史传承看,只奉行“成员民主控制”原则的经济组织与以往合作社的传承性如何?答案是有一定程度的传承,但传承性很弱。有传承,是因为“成员民主控制”一直是合作社坚守的原则之一;传承性很弱,是因为只奉行“成员民主控制”原则而舍弃“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原则,合作社的盈余就可以完全按股分红,这就使得在剩余索取权上与合作社一直坚守“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原则的传统相悖。
徐旭初和吴彬(2017)也没有论证合作社舍弃“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原则而只坚守“成员民主控制”原则的意义何在。而且,舍弃“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原则而只坚守“成员民主控制”原则难以避免企业产权理论所指出的将剩余索取权配置给一方而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激励扭曲、引发“敲竹杠”的问题(Williamson,1983;Hart and Moore,1990)。
从现实看,也并没有大量出现坚持“成员民主控制”但按股分红的合作社。在笔者2014年调查的500家农民合作社中,没有一家这样的合作社。
(二)剩余控制权如何演化:“成员民主控制”原则可以突破吗?
秦愚和苗彤彤(2017)也提出了一种新观点: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是“盈余按惠顾额返还”,“成员民主控制”制度是可以突破的。
从合作社原则的历史传承看,只坚守“盈余按惠顾额返还”毫无疑问也大大突破了既有的合作社原则。
如果将合作社看成纯粹的经济组织,并从效率的视角看待合作社的制度演化,笔者部分认同秦愚和苗彤彤(2017)的观点——“盈余按惠顾额返还”是合作社难以突破的原则,而“成员民主控制”有一定的突破空间。笔者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与他们稍有不同:并不是因为剩余索取权比剩余控制权更为重要;而是因为“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突破为“按股分红”后,惠顾者社员将彻底失去剩余索取权,导致惠顾者社员对合作社的所有权严重缺失,而且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错配会造成效率的极大损失。“成员民主控制”则不同,即便不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只要不沦为“按股分配决策权”,在剩余控制权方面,合作社与投资者所有的公司依然有重大区别。
“成员民主控制”制度富有弹性空间,“一人一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但这不意味着突破可以没有底线,底线就是惠顾者必须拥有剩余控制权。一方面,非惠顾者(纯投资者)不能享有剩余控制权;另一方面,每一个惠顾者都必须拥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可突破的只是剩余控制权在惠顾者之间分配时没有必要非得坚持“一人一票”。
(三)合作社演化的边界:需要坚守哪些合作社原则?
从合作社原则的传承看,一旦舍弃“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原则而采取“按股分红”制度,合作社的传承性就会变得很弱,同时,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配给不同的签约方将产生严重的激励扭曲问题。因此,“盈余按惠顾额返还”是合作社最不可突破的原则。
五、现实中农民合作社组织属性的认定
(一)理论参照:现实中农民合作社组织属性如何认定?
(二)现实难题:如何判定具有合作社元素的混合型组织的性质?
(三)性质再判定: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社是真正的合作社吗?
六、从现实中农民合作社的实际性质看现行政策的支持效果
七、结语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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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2021版),在农业经济类50种学术期刊中,《中国农村经济》影响力指数和影响因子均名列第一,《中国农村观察》影响因子名列第二。在487种经济学学术期刊中,《中国农村经济》综合影响因子排名第三,《中国农村观察》综合影响因子排名第八。《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双双获评“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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