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了1552起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后,我们发现……
Editor's Note
该文通过对2019年内的1552起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分析,让我们了解到国内野生动物犯罪的现状。野生动物犯罪更容易出现在哪些省份?被告人一般都是怎样的人?涉及哪些物种?在这篇文章中可以找到初步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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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野生动物保护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与此同时,我们认识到:在不断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之余,我们也需要分析中国野生动物犯罪和现有法律执行的现状,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
带着这样的目标,我们整理了2019年中国与野生动物相关的1552起刑事犯罪案件,并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总结了案件中被告人地域、性别、年龄、学历和民族的典型特征以及涉及物种的分类与保护等级信息。
本次研究仍存在许多疏漏,欢迎老师与朋友们批评指正。
介于本文篇幅较长读者可选择直接阅读文后“总结和讨论”
我们是谁
我们是来自北京和南京的高中生,维儿巴组织的《自然保护与人类学》线上课程的成员。我们热爱大自然和其中的生物,也关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让人与自然能够更好地和谐共存。
数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条款包括:
第341条的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151条的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上述案由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我们从OpenLaw(开放法律联盟)上通过搜索类别“2019”、“刑事案件”、“野生动物”、“判决书”的方式获得了上述四个案由的判决文书。
OpenLaw是一个面对公众的法院案例查询平台,尽管案例记录不如“中国判决文书网”全面,但是下载文书更为方便,因此我们选择从OpenLaw获取原始数据。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分析的并不是2019年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所有关于上述四个案由的案件总体,而是我们从OpenLaw上获取的样本。
数据分析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下称“案由1”)
我们从OpenLaw获得637起案件的数据,其中包含有效信息的数据为636起,除去439起无关案件,最终有197起案件纳入分析范围。
2、非法狩猎罪(以下称“案由2”)
我们从OpenLaw获得997起案件的数据,其中包含有效信息的数据为973起,除去16起无关案件和2起重复案件,最终有955起案件纳入分析范围。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下称“案由3”)
我们从OpenLaw获得704起案件的数据,其中包含有效信息的数据为700起,除去399起无关案件,最终有361起案件纳入分析范围。
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以下称“案由4”)
我们从OpenLaw获得100起案件的数据,其中包含有效信息的数据为99起,除去60起无关案件,最终有39起案件纳入分析范围。
我们提取了纳入分析范围的每起案件的“省份”、“被告人”和“涉及物种”三类信息。以下将用图文结合的形式呈现初步分析的结果。
初步结果
案由2:955起案件共涉及29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河南省案件最多,达146起,是所有省市中唯一一个超过百起的。其他省市中湖北、湖南、江苏、陕西的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多,均达到了至少60起。
案由3:361起案件共涉及29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云南省案件数最多,达到57起,江苏、福建、广东和广西也都达到了至少20起。
案由4:39起案件共涉及1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广西、广东和北京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分别达到了至少7起,占该案由案件总数的62%。其余省市的案件数均未超过5起。
— 性别 —
案由2:共包括有性别信息的被告人1203名,男性同样占绝大多数,共1171名(97.3%),女性仅32名(2.7%)。
案由3:有性别信息的被告人429名,近九成为男性(377人),女性仅占约一成(52人)。
案由4:被告人中有37名男性(占比78.7%)和10名女性(21.3%),在四个案由的被告人中男性的占比最低,但依然以男性为主。
案由2:已知年龄的1129名被告人的平均年龄46.2岁,中位数47岁,其中最年长的74岁,最年轻的20岁。相较于其他案由,案由2的被告人年龄更大,41-50岁和51-60岁年龄段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数的28.8%(325人)和27.9%(314人)。
案由3:有年龄信息的被告人417名,平均年龄42.6岁,中位数42岁,其中最年长的79岁,最年轻的21岁。被告人年龄分布和案由1中的被告人相似,以31-60岁的中年人为主,占总人数的近四分之三(73.8%),其中31-40岁年龄段人数最多,占三成。
案由4:已知年龄的42名被告人的平均年龄为43.0岁,中位数39岁,其中最年长的65岁,最年轻的26岁。逾四成被告人在31-40岁年龄段(42.8%,18人),在所有年龄段中最多。
案由2:我们共获得1022名被告人的学历信息。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较为集中,近九成的文化程度都为小学毕业或肄业(44.2%)和初中毕业或肄业(43.4%)。仅有1.4%的被告人接受过高等教育,5.7%的被告人接受过中专或高中教育。
案由3:我们共获得371名被告人的学历信息,初中学历占总数的最多,超过了四成(155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及受过高等教育的被告人比例明显高于案由1和案由2,其中高中或中专学历56人(15.1%),大学或大专学历35人(8.4%)。
案由4:我们共获得37名被告人的学历信息,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最多,有16人(45.9%),小学学历者次之,有6人。有近四成被告人有初中以上学历(37.8%,14人),其中逾一成被告人有高等教育学历(10.8%,4人),在所有四个案由中比例最高。
案由2:我们共获得1061名被告人的民族信息,其中绝大多数为汉族人,共974人,占总数的91.4%。其余被告人中苗族和壮族人最多,分别有28人(2.6%)和12人(1.1%)。其他15个民族的涉及人数均未超过10人。
案由3:我们共获得402名被告人的民族信息,其中汉族占绝大多数,共342人(85.1%)。除汉族外,被告人数量最多的为回族,共计11人。其他21个民族的涉及人数均不超过5人。
案由4:我们共获得47名被告人的民族信息,是四个案由中唯一涉及外籍被告人的案由。涉案人员绝大多数(40人)为中国公民,7名外籍被告人中:来自越南的共5人,来自新西兰和蒙古各1人。所有中国国籍的被告人中除1名为哈尼族外,其余全部是汉族(39人)。
案由1:在纳入分析的197起案件中,66起案件涉及哺乳类,涉及鸟类的有126起,爬行类9起,两栖类23起,鱼类3起。其中,有21起案件同时包含鸟类和哺乳类,另外有5起案件同时包含鸟类和爬行类。
哺乳类中出现频次较高的物种包括斑羚Naemorhedus goral(11起)、小麂Muntiacus reevesi(7起)、野猪Sus scrofa(7起)、猕猴Macaca mulatta(6起),其中斑羚和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鸟类包括白腹锦鸡Chrvsolophus amherstiae (17起)、白鹇Lophura nycthemera (15起)和红腹锦鸡Chrysolophus pictus(12起),这三者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两栖类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Hoplobatrachus rugulosus出现较频繁,而爬行类主要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Gekko gecko。
鱼类包括胭脂鱼Myxocyprinus asiaticus和秦岭细鳞鲑Brachymystax lenok tsinlingensis,一般情况下未经许可捕捞野生鱼类会作“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罪”处理,这里被列入案由1是因为涉及的这两种鱼类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另有178起案件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110起只涉及二级,高频物种包括虎纹蛙、白腹锦鸡、白鹇等;76起涉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下文简称“三有名录”)保护动物。
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但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CITES)中的物种,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因此,在纳入分析的案由1案件中,涉及CITES附录的物种1起。另有4起案件涉及无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
我们发现,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只涉及“三有”或无保护级别物种,一般以案由2“非法狩猎罪”论处。因上述80起关于“三有”或无保护级别物种的案件同时也涉及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因而被以案由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含有物种信息的案件共计888起。涉及最多的物种类别是鸟类,共467起;涉及哺乳类的共278起;涉及两栖类169起;涉及爬行类共37起;涉及鱼类3起。
鸟类中较常出现的物种为斑鸠Streptopelia spp.(128起)、麻雀Passer spp.(54起)、画眉鸟Garrulax canorus(43起)。
哺乳类中出现频次较高的物种包括野猪 Sus scrofa(124起)、野兔Lepus sinensis(76起)、麂类Muntiacus spp.(44起)、猪獾Arctonyx collaris(38起)。
两栖类主要是黑斑蛙Pelophylax nigromaculatus(68起)和棘胸蛙Quasipaa spinose(25起)。爬行类中以各种蛇和壁虎最为常见。
鱼类涉及鲢鱼Hypophthalmichthys molitrix、鲫鱼Carassius auratus、泥鳅Misgurnus anguillicaudatus和黄鳝Monopterus albus。
哺乳类中出现频次较高的包括象Elephantus spp.(57起)、穿山甲Manidae spp.(27起)、猕猴Macaca spp.(22起)、熊Ursus spp.(18起)、麝Moschus spp.(7起)、犀牛Dicerorhinus spp.(7起)、狮Panthera leo(6起)和虎Panthera trigus(6起)。
与象、犀牛、狮、虎等相关的案件主要以野生动物制品出现,例如犀牛角、象牙、虎骨等,具体分类学物种难判断。
鸟类中出现频次较高的物种包括鹦鹉Psittaciformes spp.(18起)、白鹇Lophura nycthemera(18起)和苍鹰Accipiter gentilis(16起)。
爬行类中较常见的物种包括豹纹陆龟Stigmochelys pardalis(12起)、苏卡达龟Geochelone sulcata(9起)、赫尔曼陆龟Testudo hermanni(7起)和辐纹陆龟Astrochelys radiata(7起)。
两栖类中频繁出现的是虎纹蛙Hoplobatrachus rugulosus(11起);鱼类的2起均为胭脂鱼Myxocyprinus asiaticus;无脊椎动物2起分别涉及石珊瑚Hexacoralia spp.和红珊瑚Corallium rubrum。
其中,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共94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共219起。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涉及CITES附录I的物种共23起,CITES附录II的物种共51起,涉及省级重点保护动物等其他物种7起。
如果案件只涉及“三有”或无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并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是因为这些案件同时涉及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被以案由3论处判刑。
哺乳类中出现频次较高的为象Elephantus spp.(14起)、犀牛Dicerorhinus spp.(6起)和穿山甲Manis spp.(4起),主要涉及犀牛角、象牙、穿山甲鳞片等动物制品。
鸟类在纳入分析的案件中出现1次,涉及物种为花尾榛鸡Bonasa bonasia。
爬行类涉及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3起)、巨蜥Stellio salvator(2起)、滑鼠蛇Ptyas mucosus(1起)、三索颌腔蛇Coelognathus radiatus(1起)、蟒Python bivittatus(1起)、山瑞鳖Palea steindachneri(1起)和平胸龟Platysternon megacephalum(1起)。
涉及鱼类包括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Totoaba macdonaldi、欧洲鳗鲡Anguilla anguilla、海马Hippocampus sp.和镰状真鲨Carcharhinus falciformis。
涉及无脊椎动物含红珊瑚Corallium rubrum和大砗磲Tridacna gigas。
总结和讨论
野生动物犯罪的被告人群体主要特征为男性、汉族,年龄30-60岁,绝大多数尚未完成或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就文化程度普遍而言,参与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人群的文化程度最高,参与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物的人群次之,参与非法狩猎的人群的文化程度最低。
中国境内的野生动物犯罪涉及的物种以哺乳类和鸟类为主,走私案件涉及的物种以哺乳类和爬行类为主。
尽管暂时未对作案手段和动机进行定量分析,我们发现非法打猎野生动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猎枪、布设电网、电子诱捕器、夜间照明、下毒等,针对不同类别物种的捕猎方式各异。
一些被告人自制猎枪,从网上购买钢珠、射钉弹、无缝钢管等原材料后自行焊接、改造,也有不少人从网上购买称为“电猫”的高压捕鼠器改装成打猎工具。
最常见的捕猎动机是被告人自己食用和卖掉赚钱,还有个别案例是将猎物作为礼物送人。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宣称不了解其猎杀的动物属于受保护物种。
值得注意的是,像野猪毁坏庄稼这样的人兽冲突所引起的非法捕猎在我们分析的案件当中并不少见。
与盗猎野生动物不同,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大多为有意识的犯罪。被非法收购和出售的哺乳动物多被用于非法展示(如猕猴)、工艺品制作(如象牙、犀牛角)和食物及药物加工(如虎骨、穿山甲)。
鸟类中颜色艳丽的(如白鹇、红腹锦鸡)、易被驯养的(如鹦鹉、猛禽)为重点非法交易对象。
鱼类、两栖类及爬行类动物则大多被用于食物或药物加工(如中华蟾蜍、虎纹蛙),也有被作为宠物贩卖(如绿鬣蜥蜴)。
大部分非法交易利用微信进行。作为被非法贸易的野生动物的来源方,捕猎者多数无法区分具体物种类别,按照相对较低的统一价格批量售卖,而进行贸易的中间商则多将动物以个体售卖且定价高昂。
跨越国境的野生动物走私犯罪,大多为有意识地走私以象牙、犀牛角和穿山甲鳞片为主的野生动物制品,有少数案件涉及走私穿山甲、平胸龟、蟒、巨蜥等活体动物。已知作案动机的案件大多是为了转卖,也有为自用和送人的案件出现。
研究展望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初步了解了国内野生动物犯罪的现状,也看到了研究当中的问题与局限。
由于目前纳入分析的案件的时间跨度仅限于2019年一年,故鲜有反映犯罪情况变化的趋势。关于野生动物犯罪的动机和方式等具体细节,亦尚未进行深入的分析。
人们通常将野生动物犯罪归咎于当事人缺乏法律和自然保护意识、现有法律存在漏洞、执法不严等原因,但是在阅读了1552起案件的判决文书后,我们发现事情比我们之前想象的来得更加复杂。
未来,我们将在本文的基础上继续研究中国野生动物犯罪的趋势和动因,尝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冀波帆,正在思考自我介绍的去名字化童羽然,南京外国语学校高二,喜欢清晨黄昏和午夜 徐明阳,康奈尔大学 2024er,帝都观鸟爱好者 胥若屿,北京四中高一,喜欢猫和巫师 薛宇,南京外国语学校的两爬爱好者,全力支持生态研究的小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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