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来了!5月1日起,这些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附: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指引)
来源:法务之家综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治与社会、存证云、熊猫法律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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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今后,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1) 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 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 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 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应对办法:
第一,如果发送了word文档,要注意保全签收记录,这是能够作为证明word文档真实性的间接证据。
第二,首先推荐对word文档采用专业软件进行第一时间的保全(如上文所提到的使用存证云客户端可以对这些文档快速进行哈希值计算,保全后存储在云端,防止任何人篡改,有效提升可靠性和证明力)。
第三,由于word文档存在极易被篡改的情况,在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要注意多采集一些其他证据作为关联证据串联成证据链,或者联合纸质文档一同使用。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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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5)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 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 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 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 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 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1)被调查单位: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查询内容: 1.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 账户开户信息 余额信息
1、微信语音信息保存在SD卡的 /Tencent/MicroMsg/**/vioce2( “**”为最长的目录名)的目录下 2、微信语音通话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3、微信语音通话必须满足4个条件才可定案。
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影像的质量很重要,因此要尽量保证画面的清晰度、高像素。 2、拍摄数码照片时应注意由远而近、环环相扣 (如上图所示) “远”景数码照片要反应整体现场环境 “近”景数码照片要反应局部的整体(或现场) 最后一步步聚焦到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上 3、原始的影像格式和影像内容不要轻易更改。 第四,采用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机构的软件、硬件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时(以存证云系列产品为例)。 最好能在拍摄后同步将拍照人员、相关在场人员、日期等相关信息记录后第一时间保全固化,进行云存。 4、电子证据资料数码照片还应与其他证据资料形成证据链,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强化数码照片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