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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热点领域案件法官会议纪要汇总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1.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合同的结算是否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观点一认为】本案转包合同采用的结算标准与承包合同相同。因而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具有牵连关系,不能作为完全相互独立的合同看待。承包人在收到实际施工人的结算资料后转交给发包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工程价款的认可。发包人未审核同意结算资料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结算。特别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另案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将可能导致同一个工程在不同案件中出现不同金额的工程价款。另外,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普遍存在“水分”。如果本案按照结算资料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价款,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另案诉讼中发包人提出有效抗辩,则可能导致承包人承担巨额差价损失。【观点二认为】本案转包合同只是约定按照承包合同定额结算,而非以前者结算为前提。转包合同与承包合同仍然属于独立的合同。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未进行审核即提交发包人,且在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后仍未就结算资料欠缺真实合理性提出有效抗辩,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即便由此导致承包人可能承担一定的损失,亦应视为其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作为其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法官会议意见】同意观点二。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分属于独立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理应在合理期间内审核并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提出核定意见。承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而仅以发包人尚未与其结算作为抗辩事由的,应不予支持。即便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不同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差异,但此种差异乃是两个合同事实牵连关系的体现,不能作为其具有法律牵连的理由。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具有“水分”只是可能而非现实,且承包人可以通过审核结算资料挤掉“水分”,而不能将此项工作完全交由发包人处理。承包人长期怠于行使此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如何应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认定预期违约以及应如何计算相关违约责任?【观点一认为】能够按照预期违约主张合同解除只能是守约方,违约方不能够主张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制度的基础在于赋予守约方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合同法》(编者注: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下同)的相关规定之中,并未有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设置。即便合同因违约方原因导致客观上不能履行等情况,只要守约方不提出解除合同,
11月22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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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法律人使用的AI教程,终于找到了!完全适配办案场景!(超详细)

法律文书协同场景AI技术不仅可以生成文本,还可以对文本进行审查。比如在非诉业务中,它就可以帮助律师起草、审查合同,并对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03
11月22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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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最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其财产查询方法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查找“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和财产一直是债权人的“老大难”问题大海捞针,叫苦不迭今天重庆合川法院整理了一波查询办法和思路供大家参考和使用01查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浏览器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11月21日 下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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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截至1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废,被下文替代)法释〔2020〕17号之一
11月20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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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债方案达10万亿!工程欠款怎么要?朱树英、顾增平总结了这6招!

10万亿化债,律师的业务机遇在哪儿?长期以来,建筑企业一直有为地方政府垫资施工的“习俗”,受经济整体下行及地产政策收紧影响,地方政府卖地收入减少,导致拖欠款不断积累,由此引发的建设工程回款纠纷类案件也水涨船高。为了缓解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加,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近日正式出台地方债化解方案,累计金额高达10万亿!这意味着将有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拖欠企业的欠款,同时中央也已建立了全国统一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登记平台,让地方政府偿还欠款。显然,如何帮助企业破解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难,将成为建工律师化困难为业务契机的突破口。问题是:如何上手、如何做?本期课程就帮大家解决这个问题。课程由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增平律师联袂亲授,紧扣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案件执行的难点、痛点,同时辅以解决方案,以清晰化地帮助建工律师理清思路与方法。11月22-23日晚19:00聚焦10万亿化债政策要点破解工程价款债权执行难题👇👇👇
11月20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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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保证人未到庭,法院判决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是否合法?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2018)最高法民终361号裁判要旨保证人未出庭应诉,但对于其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关于其进行担保的事实和证据,最终认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并据此驳回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关于锆钥冶金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3年4月11日兰州银行武威分行与明大选炼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明大选炼厂向兰州银行武威分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同日,锆钥冶金公司与兰州银行武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锆钥冶金公司对明大选炼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一年。之后,兰州银行武威分行依约向明大选炼厂发放了贷款,但明大选炼厂在偿还部分款项之后再未还款,兰州银行武威分行据此起诉请求锆钥冶金公司对明大选炼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案涉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5年5月6日,保证期间一年,即至2016年5月6日,锆钥冶金公司的保证期间届满。诉讼中,兰州银行武威分行提交公证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一份,证明其于2016年12月21日向锆钥冶金公司催收债权的事实。因至2016年5月6日锆钥冶金公司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兰州银行武威分行在2016年12月21日向锆钥冶金公司送达贷款逾期催缴通知,在锆钥冶金公司未确认,亦未同意延长保证期间的前提下,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要求锆钥冶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据此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二审中,兰州银行武威分行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向锆钥冶金公司催收贷款的事实,故其请求锆钥冶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认为一审诉讼中锆钥冶金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兰州银行武威分行没有必要提供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锆钥冶金公司主张保证责任的证据。本院认为,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
11月20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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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下班后微信回复工作消息被认定加班,获赔3万元加班费!

转自:劳动法库小编按: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劳动法库在一年前曾经推送过该案例,引起读者热烈讨论,现再次分享给大家,供实务中参考:李小美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双方因加班费发生争议。李小美主张加班了500多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小美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李小美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以此主张存在加班,公司认为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李小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03206.9元,仲裁委不予支持。李小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约40万元。一审判决:双方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费,且值班表不能充分证明加班一审法院认为,李小美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法院不支持李小美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李小美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因此法院对李小美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果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小美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李小美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从在案证据来看,李小美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李小美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来分析,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小美工作的情形。本院对此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本案中,虽然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小美的工作职责可知,李小美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小美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注意到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本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李小美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本院酌定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李小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加班费30000元。案号:(2022)京03民终9602号(当事人系化名)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11月20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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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够支持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转自:法门囚徒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被追加的当事人主张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足以清偿债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案例索引:《陈利锋、李培郡执行案》【(2023)最高法民申2634号】争议焦点: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支持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李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该案恢复执行,李某随后以某公司股东陈某抽逃出资为由,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追加陈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陈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撤销执行裁定,不得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被追加的当事人主张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足以清偿债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现陈某主张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冻结的款项属于某公司,但既没有生效裁判确认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金额,也没有法律文书确定某公司可以分配的款项数额,故陈某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主张原审对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在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之事实未被推翻的情况下,李某申请变更、追加某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法律依据。关于陈某是否是某公司的股东。原审查明陈某自某公司2011年注册成立以来即登记为公司股东,至2018年某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吊销,陈某至今仍登记为某公司股东。陈某之所以否认其股东身份,系因为另案审理中经鉴定,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资料中的“陈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但尽管如此,陈某并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身份系被他人冒用,原审查明其在2011年4月向某公司转款时还注明“陈某验资款”。虽然其抗辩该转款系对某公司的出借款,但双方并没有形成书面的借款合同,与某公司将陈某实际登记为股东和陈某转款时的注明亦不相符。现陈某作为新的证据提交的另案裁判认定陈某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判令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此相关裁判2022年才作出,在李某申请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之后,并不能否定陈某自2011年以来即为某公司股东。陈某既为某公司股东,即应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其2011年4月缴纳出资1000万元,但又与某公司签订2013年《债权转让协议》和2014年《补充协议》,经由诉讼,与某公司等达成调解,最终实际取回了607万余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据以形成调解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乙方(陈某)退出公司股份,甲方(某公司)及其股东将对外债权转让给陈某,若乙方所受让的债权最终不能获得清偿,甲方有义务另行支付乙方退股款。然而最终实际履行的结果是,陈某并未退出某公司的股份,某公司也没有经过公司股东登记变更和法定的减资程序。故陈某在仍然保留公司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已实际部分取回了此前缴纳的出资款,原审认定此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并无不当。最后,陈某主张据以作出本案一、二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将要被撤销或者变更,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但其所指向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截至目前实际并未被撤销或者变更,故不能以将来可能发生之事实,作为本案现阶段应当再审的理由。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11月20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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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认定裁判规则(2024.11编订)

转自:类案同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认定裁判规则(一)违反招投标法的合同无效1、未经招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五台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I、【招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中标无效】涉案系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招投标法》第3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发包人未经招投标程序与承包人就涉案工程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协议书》并开展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1认定《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发包人在各部分工程施工完毕或施工过程中,又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因违反《招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规定,中标应属无效。II、【资金占用损失】因涉案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承包人主张的投资款实为发包人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因发包人未履行招标义务致使合同无效,亦未依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客观上造成承包人存在资金占用损失,发包人为过错较多的一方,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发包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起付时间,因《协议书》无效,应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18条第一项以各部分工程交付之日为起算点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依据发包人记账凭证、承包人盖章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以及其出具的收据或发票认定付款日期,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在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时,存在将部分在后付款预先扣除导致利息计算基数错误、个别时段起算点错误、部分利率标准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符等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11月19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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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进行工伤认定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2024-12-3-007-006
11月19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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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委会:二审后才形成的鉴定意见,且非法院委托,也可成为再审新证据!

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编者:陈鸣鹤【
11月19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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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最高法明确:受限!

转自:问律、最高审判研究导读: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法院执行不搞株连,但“老赖”不能送子女上贵族学校。刘贵祥介绍,被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支付贵族学校费用这类高消费,但其子女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均不在限制之列。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在家长失信的情况下,孩子可能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勒令退学、转学等被动局面,势必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请看一则2018年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8)冀1102法建字第5号衡水市第一中学:2006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意,而完善执行措施,构建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依法加大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力度是我们“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必然出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以来各方联动,已经有铁路、民航、出入境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在餐饮、娱乐、住宿、出行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取得了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院校方面的限制尚为薄弱环节,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特建议:1.你校招生简章需载明:“报名学生家长必须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2.对你校所招录学生父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3.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研处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函告本院。联系人:郝路路联系方式:0318-2818637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那么,除了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之外,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还有哪些措施呢?▶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入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
11月19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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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执行异议之诉” 33个裁判要旨

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陈鸣鹤编者说:“人民法院案例库”收藏的有关“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其主要强调:(1)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检索标题:“指导案例154号:王某光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检索标题:“指导案例155号: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3)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检索标题:“指导案例156号:王某某诉徐某君、北京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此外,“人民法院案例库”还收录了大量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参考案例,以下对“裁判要旨”进行梳理。本文加粗内容分别为人民法院案例库
11月18日 下午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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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由于新公司法第54条对出资加速到期是否入库无明确规定,目前仍应按《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

来源:法答网、法律公园问题: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答疑意见: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实现方式,新旧公司法均未明确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根据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规定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就债权人代位权规定了“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明确放弃“入库规则”。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属于对公司应承担的侵权之债,在公司未行使其债权时,公司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与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相一致。尽管民法典相对于公司法属于一般规定,公司法如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但公司法对此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应依据民法典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规定及民法适用方法的基本原理。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是否因具特殊性而应区别对待?首先,出资加速到期本质上还是公司所享有的“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的债权”,这与到期债权无实质区别。其次,尽管加速到期情况下公司基本已濒临破产,甚至已具备破产条件,直接清偿有对其他债权人不公之嫌。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无非是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出资不足补充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即便是出资缴纳期限已届至,进行直接清偿也同样面临着上述问题,故无实质理由加以区别。第三,就公司个别债权人利益和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在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也不妨碍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一旦申请破产,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东即应将其出资归入债务人财产,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第四,如果不允许直接清偿,债权人考虑到在诉讼中付出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成本,便无动力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导致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诉权弱化或虚化。第五,如果按归入公司思路,债权人在请求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请求对该公司债权诉讼保全,在执行中同样可以达到直接清偿之效果,无非是让债权人更费周折而已。面临这种情况,其他债权人还是要靠执行分配或申请破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归入公司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也无二致。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适用而言,由于新公司法对该问题无明确规定,目前仍应按《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新公司法发布后,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能够直接受偿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需要征求立法部门意见,以确保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后,此类案件应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办理。咨询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11月18日 下午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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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审理合同纠纷的11个实务解答【收藏版】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1月18日 下午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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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表!两高最新发布:拒执罪认定的司法解释|12.1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典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最高法曾出台过解释(法释〔2015〕16号)。新旧条文对照如下(后附全文):注:红色字体为新增和修改内容
11月18日 下午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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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诉讼时效纠纷的核心裁判条文

来源:类案同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纠纷的核心裁判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01、第一条
11月17日 下午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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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入库案例及解读——母公司为多层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均无需决议

本文所选两篇文章均转自《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14日第8版,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编者:陈鸣鹤,本文标题为编者添加。转载请注明。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非上市公司为其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无需决议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483-011关键词:民事
11月17日 下午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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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796号,新修订一部行政法规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聘请、评审活动管理和相关监督保障机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十五条
11月17日 下午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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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各省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览表(最新)

素材来源:北大法宝,读库君整理编辑,仅供交流学习,转自:刑事实务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1月16日 下午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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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存在一房数卖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6992号裁判要旨存在一房数卖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本院认为,杨彪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杨彪“占用、使用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17年4月以后”是否正确问题杨彪为证实其于2014年11月起占用案涉房屋,在一审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为《景圳雅苑住户验房交接表》《收据》《景圳雅苑房号、面积清单》《天然气供应合同》《用水许可证》《水费专用收据》《景圳雅苑房屋租赁合同》,在二审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为潘传会、叶诗筠的《景圳雅苑住户验房交接表》《景圳雅苑房号、面积清单》。上述证据中,仅有杨彪签字的《景圳雅苑住户验房交接表》,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并未载明房号;《景圳雅苑房号、面积清单》上没有载明时间;《用水许可证》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但并未载明户主为杨彪;物业服务费《收据》《天然气供应合同》《水费专用收据》《景圳雅苑房屋租赁合同》均形成于2017年4月以后;潘传会、叶诗筠的《景圳雅苑住户验房交接表》《景圳雅苑房号、面积清单》也不能证实案涉房屋的交付时间。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杨彪从2014年11月起占用案涉房屋的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杨彪从2017年4月后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并无不当。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杨彪“不能证实其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是否正确问题杨彪主张因景圳房地产公司尚欠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铭圃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圃公司)的代理销售佣金,故已与杨彪应支付的购房余款进行抵销。但景圳房地产公司主张其与铭圃公司之间就代理销售佣金并未最终结算,杨彪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与景圳房地产公司就抵销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二审判决认定其“不能证实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并无不当。三、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杨彪“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及时办理网签,与常理不符”是否正确问题杨彪作为案涉楼盘代理销售商铭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商品房买受流程的专业知识,也应当知晓网签、备案、交付、办理产权证书等手续的重要性,二审判决认定其“未及时办理网签,与常理不符”,并无不当。四、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石培军与景圳房地产公司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正确问题杨彪主张景圳房地产公司与石培军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借款提供让与担保。该主张成立的逻辑前提应为景圳房地产公司与石培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第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景圳房地产公司与石培军曾达成借贷合意;第二,石培军与景圳房地产公司未形成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凭证;第三,景圳房地产公司举证的借款利息记账凭证系单方制作,没有石培军的确认;第四,景圳房地产公司及杨彪未提供借款利息实际交付给石培军的证据;第五,景圳房地产公司及杨彪主张案涉300万元为借款,转账凭证上载明的用途却为购房款。以上五点充分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景圳房地产公司与石培军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更不能证实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石培军与景圳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其于当日向景圳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300万元,备注款项性质为“购房款”,其中亦包含案涉房屋购房款414333元,上述交易行为符合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杨彪主张石培军购房单价远低于市场价、一次性购买7套住房和10个车位且未要求交付车位及办理产权证书等不符合常理。石培军与景圳房地产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无证据证明该合同不是景圳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景圳房地产公司也从未主张过撤销合同。关于购房单价、购买数量等均由合同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是否要求交付及办理产权证书,均属于权利人自由行使权利的范围。杨彪拟以其主张的上述不符常理情形证明景圳房地产公司与石培军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培军与景圳房地产公司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关于一、二审判决对杨彪及石培军的权利保护顺位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存在一房数卖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首先,石培军通过诉讼完成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现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而杨彪在合同签订时间早于石培军的情形下,一直未主张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存在消极行为。其次,虽杨彪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其于2017年4月以后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该时间晚于(2016)渝03民终1882号民事判决确定由景圳房地产公司向石培军交付案涉房屋的时间。最后,石培军就案涉房屋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手续,网签时间早于杨彪主张的占用房屋时间,且石培军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而杨彪就案涉房屋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网签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其购房款已足额支付。综合上述情形,一审判决认定“石培军与景圳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优先于杨彪与景圳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履行”,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11月16日 下午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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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转自:类案同判规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纠纷的70条指导意见2024年11月修订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01、【届满后协议】第二十七条
11月16日 下午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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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来源:最高院法答网【问题】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答疑意见:对出借人的主张区分层次审查处理,详情如下:第一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应当以借贷合同约定为依据,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第二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里既包括确定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也包括确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请求权。审判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第三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对于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个层次: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当先确定“借款期限”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确定后,可按照第三个层次的方法来确定利息。如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不能确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合理期限”之后的逾期利息,参照第三个层次的利息确定方法计算。点评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11月15日 下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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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

转自:鲁法行谈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11月15日 下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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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谢勇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及证明

作者:谢勇,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14日第5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及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一方面,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虽然合格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通常会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就工程修复、支付修复费用提出反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承包人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践中,承包人和施工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在分包、转包以及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哪些主体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予以明确。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自行承担质量责任。(一)承包人等施工主体承担质量责任第一,在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在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人对因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所有转包行为都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在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出借资质一方应当与借用资质一方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发包人自行承担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既有可能是施工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发包人的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发包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存在缺陷,承包人依据设计图进行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也会出现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二,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的出售方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如果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存在过错,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负责。第三,发包人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发包人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发包人违规任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工期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不合理地压缩工期,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至于什么情况下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应根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压缩合理工期通常取决于发包人意志,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应依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发包人让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让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会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当依据自身过错承担质量责任。二、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条件除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过错外,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是否交付使用、是否具有规划审批手续等因素也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产生影响。(一)工程质量责任与竣工验收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说明发包人已经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其再主张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不应支持,但发包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二)工程质量责任与工程使用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发包人在使用建设工程前,应当先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有的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司法解释的法理基础有三:一是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工程,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可归责性;二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会导致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难以查清;三是发包人多是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使用部分工程提出质量抗辩或者反诉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即发包人一方面擅自使用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不诚信行为。对此类不诚信行为,不应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后,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持发包人主张。笔者倾向认为,依法理,既然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后不能再就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更不能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工程后再就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可适用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已使用工程的情况。(三)工程质量责任与工程合法性的关系工程质量责任一般以工程合法为前提。建设工程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如果能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可依法支持发包人主张;如果不能依法补办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往往不具备折价补偿的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赔偿的损失不是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而是建设工程被拆除后产生的损失,即承包人为进行工程施工而投入的人、材、机等而产生的损失。但是,违法建筑被拆除前,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可依法予以支持。违法建筑被拆除后,当事人依据新发生的事实,仍有权就违法建筑被拆除产生的损失请求存在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证明诉讼中,通常是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只能以鉴定意见为依据。施工现场签证单、现场照片和录像以及人民法院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一)一般应由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先由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才交付使用。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就能发现问题,并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诉讼中,通常是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发包人应当对其主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举证证明其自行委托第三人修复所产生的费用或者申请鉴定修复费用。(二)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只能以鉴定意见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表面可见或者施工资料即可反映的质量问题,二是需要专业机构鉴定才能认定的质量问题。对于前者,并不一定要经过鉴定才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认定。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水泥”,但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包人发现存在地下室渗水等质量问题,有权请求承包人进行维修;在移交工程时,发包人发现墙体、屋顶存在明显裂痕,依常识即可判断主体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不修复的,发包人有权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现场签证、现场照片和录像以及人民法院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对司法鉴定应正确看待,并非凡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都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亦非只要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就一律按鉴定意见处理。是否需要鉴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采信哪些鉴定意见,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11月15日 下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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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多少部法律?全国人大最新公布

来源:中国人大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供普法参考2024年11月12日,中国人大网公布最新版的法律目录: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5件),并且包含了各部法律的颁布和修订时间。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编辑推送,供普法学习参考:点击名称阅读法律全文·收藏分享随时学习查询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5件)(截至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
11月15日 下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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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办理1000+执行案件后,我梳理了105个财产线索查找技巧!(超好用)

专注做执行的律师,前景怎么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31.3万件;2023年全国法院执结案件976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26万亿元。显然这是个万亿级的市场。既然如此,为什么愿意接手或者说能真正做好执行业务的律师却那么少呢?因为难啊。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排除非法干预难、清理历史欠账难……所以才有人感慨,执行行业的水真得太深了。但这恰恰是机遇的体现。这意味着,只要你走得了这个“窄门”,掌握别人从未学过的技能,你就能挣到别人挣不到的钱,实现自己都想象不到的创收突破。那么具体该如何学呢?这个交给我们。11月30日-12月1日,智拾网诚邀“执行三板斧”自媒体号主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军律师开设强制执行实务提升训练营,让你打得赢官司,拿得到钱。扫码咨询更多详情首先,李军老师会花一整天的时间,教你如何深挖、查找并识别“财产线索”,用他自己的话,要会看会找会发现。工具还是那些工具,但其背后蕴藏的“玄机”是什么?怎么运用才能搞定当事人、搞定案件?原来一个小小的工商档案就能看到这家公司的“前世今生”,一个股东身份信息就能辨别有没有恶意转让股权的表现。还有“支付宝+手机号”就能核验该手机号是否为被执行人本人手机号。类似的方法还有很多很多,李军老师共总结了5大类共105项财产线索查找要点,连“补强”手段都帮你理好了。其次是执行措施。在该模块,李军老师会教你如何辨别、审查、区分案件,同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制定差异化的回款方案。把每个执行措施的技巧与适用场景都呈现出来,包括限制性措施类、人身措施类、处置措施类等等。总之,来听这门课,绝对不白来!2天1夜课程=105项财产查找要点+10大执行措施+12个避雷误区+20个行权注意事项+1个打破法院“信息差”的方法。干货内容颗粒度细、实操性强。受篇幅所限,以上为精简版课纲,完整课纲超20页,这里展示一部分内容,完整版可扫码登记领取↓↓↓扫码登记,领完整课纲【课程内容】01查财产,结果名下账户没钱没房也没车?实践中,转移、隐匿财产几乎是被执行人的“标配”。事实上,没钱没房没车是意料之中的事,有,才令人惊讶。关键是,怎么把隐匿的财产找出来?或者说,用同一套网络查控系统,怎么从蛛丝马迹里找到遗漏的信息?同样的工具,为什么他能找到,你却一无所获,差别在哪儿?课程中,李军老师分别从查控系统、工商档案、律师调查令、其他工具、案卷五大维度,分享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途径和方法,把你想不到、想的到却不会运用的要点进行总结,总计105项。1.查控系统:查控系统目前仅支持200余家银行数据,当被执行人出现跨省、异地重新开户或其他动产、不动产时如何查询?李军老师总结了包含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税务在内的15种查找补强方法。2.工商档案:教你从公司场地、资产变化情况、股权变化情况、每个股东高管的身份信息、出资情况、印章备案情况以及部分批复文件中找到隐藏的财产线索。3.律师调查令:讲解调查令可调取、查阅的资料,包括银行流水、水电气缴纳账户、公积金账户、社保账户等,并把每个可调取资料的注意事项进行归纳。比如写银行流水信息就要“能细则细”,需涵盖基本开户资料、活期账户、定期账户、贷款账户、理财、国债等等。4.其他工具:涵盖企查查、支付宝、公告网、裁判文书网、破产重整信息网等各类公开信息的查询技巧。5.案卷:教你如何分别从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中挖掘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02除了查扣冻,你还会哪些执行措施?执行案件的推进过程中,除了常规的查扣冻、限制出境外,还有哪些执行措施?课程中,李军老师会按照“分类+列举”的方式向大家呈现有哪些可用的执行措施,以及每个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是什么。1.8大一般性措施:涵盖查扣冻、限高、限制出境、限制驾驶等8类,其中限制驾驶是相对更优的选择,因为限高只是限制“买”的行为。2.
11月14日 上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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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吗?

来源:法门囚徒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吗?裁判要旨在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结构中,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在生效判决已经赋予债权人诉权、支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原合同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债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内容,方符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制度功能要求,也才能实现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效衔接。案例索引《刘某某、潘某刘某某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2023)最高法执监321号】争议焦点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吗?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结合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内容,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生效判决已经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在该第三人不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的情况下,原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该执行申请。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并未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构造功能来看,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案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潘某签订《包头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协议约定,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占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77%股权的对价为支付770万元股权转让款和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借106300万元款项。就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易结构而言,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借106300万元款项属于典型的向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的合同内容,且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出借款项的请求权。由此,本案刘某、潘某有权起诉要求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向第三人出借款项的义务;案经包头中院(2021)内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一审、内蒙古高院(2022)内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46310万元。由上述生效判决可见,本案人民法院在实体判决中认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并未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上述判决在判项上确认了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内容。而在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人应向之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本案原合同约定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对此包头中院、内蒙古高院认为,本案的合同债权人无权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在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结构中,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在生效判决已经赋予债权人诉权、支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原合同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债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内容,方符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制度功能要求,也才能实现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效衔接。本案中,刘某、潘某在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并行使其合同权利,并最终获得生效判决支持,在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义务的情况下,其二人也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要求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权利。故本案内蒙古高院、包头中院仅根据执行依据的判项驳回刘某、潘某执行申请,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11月14日 上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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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2023-17-5-300-002
11月14日 上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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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杜万华:​民诉法司法解释44个重点问题解析

来源:类案同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民诉法司法解释44个重点问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11月14日 上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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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工程款抵顶的房屋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裁判文书网、住建法律【裁判要旨】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优先获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案涉房屋已经成为某石材经销处取得工程款的物化载体,某石材经销处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一般债权,具有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优先效力。2、某石材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财产,财产为某石材经销处经营者夫妻共有。陈某作为某石材经销处经营者的配偶,其基于某石材经销处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亦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1月13日 下午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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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职工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纠纷而被同事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职工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纠纷而被同事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基本案情】刘甲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处施工现场工作,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日,刘甲与刘乙商议使用工地塔吊机吊运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刘乙用匕首将刘甲眼部刺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刘甲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某公司不服该决定书,向某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刘甲受伤系与他人口角之争后产生的恩怨所致,其受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决定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刘甲不服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撒销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刘乙故意伤害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书,以刘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该刑事判决书载明“刘甲对纠纷的发生并无明显过错,二人先因口角发生纠纷,后刘乙返回寝室拿出折叠刀对刘甲进行报复性伤害,刘甲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法律问题】工作中发生纠纷导致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不同观点】甲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虽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职工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相互斗殴,其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相互斗殴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认定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乙说: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受伤的直接原因虽为同事暴力伤害所致,但暴力伤害的起因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双方发生争执,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因工作事项发生争执未能冷静处理,不足以阻却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本案中,刘甲与刘乙因工作原因发生纠纷,刘乙心生怨气产生犯意,两次争执打斗时间上前后连贯性较为明显,且刘甲与刘乙在发生本案纠纷前并不相识,其受到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所致。根据生效刑事判决,刘甲对于暴力侵害行为的后果并无过错,二人因工作纠纷发生口角后未能冷静处理确有不当,但刘甲的行为并不应导致其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刘甲在工作中存在行为不当的情形,也不应阻却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11月13日 下午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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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无权向原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

转自:法门囚徒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杨某恒、杨某晓、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无权向原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基本案情】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2017)陕民终174号民事判决清偿债务后,向法院起诉请求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保证人杨某恒、杨某晓承担连带责任。杨某恒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杨某恒的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杨某恒承担责任基于生效的判决,但生效判决没有设定原告向杨某恒追偿的权利,而且给原告设定义务的原因和杨某恒无关,所以原告要求杨某恒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请求对杨某恒在原告处的抵押物享有优先权没有依据,杨某恒在原告处的抵押物是基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抵押物所保证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杨某恒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杨某晓辩称,1.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其无关,杨某晓无义务为其承担责任;2.即使原告行使追偿权,也应向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主张,而无权向杨某晓主张。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某晓的诉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出借人马某卫与借款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杨某恒、杨某晓作为保证人对债权进行担保,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马某卫出具《承诺书》。马某卫给付借款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后马某卫向法院起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还款责任。(2017)陕民终174号民事判决认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应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涉债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8)陕0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1.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代偿款20,372,917.03元,并赔偿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杨某恒、杨某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杨某恒、杨某晓不服此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2020)陕民终44号民事判决:1.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3.驳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642号民事裁定:驳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再审申请。【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11月13日 下午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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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交易税收新政!购买家庭唯一及第二套住房 不超140㎡按1%缴纳契税(附:公告全文)

来源: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此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11月13日 下午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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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人把数据合规体系搭建、数据资源入表说清了!(附案例)

2024年,数据合规律师,太火了!数据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由2012年的11.2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53.9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2.8%,数字经济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66.45%。时下最火的APP、小程序、算法、AI等朝阳产业的企业,都要先迈过数据合规这一关。可以说,2024年以及接下来的十年,最赚钱的业务都和数据合规密不可分。一个庞大的新兴市场,正在法律人面前徐徐展开。市场的反馈也交叉验证了这一点——在2024年半年报中,共有4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13.77亿元数据资产,企业数量、金额上都呈现翻倍增长的态势;与之相呼应的,则是多家互联网大厂动辄千万级甚至数亿元的罚款新闻。政策导向亦是如此。数据资产入表已是大势所趋;且数据资源可以被确认为企业资产,在财务报表中显性化——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数据确权让资产增值。然而,据业内人士透露,凡有五年以上经验的数据合规律师、法务,现在连6万月薪都未必能挖得动。那么,数据合规,一般律师能做吗?几位数据合规第一梯队律师给出的回答都出奇地一致:能!且现在入局还不晚!法律人如果真的想分一杯羹,如何拿到这张入场券?\
11月12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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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2023-07-2-022-001
11月12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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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九个裁判观点

本文内容转自“小甘读判例”,“最高判例”公众号重新编辑,转载自:最高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九个裁判观点一、债权转让后因原基础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依原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原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为合同约定的接收还款货币的一方,可将原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住所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云盛公司主张系依据债权转让合同中自永鸿兴担保公司处受让取得的债权,提起本案诉讼。债权转让后因原基础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依原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作了“如发生争议向债权人(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该条款由于在约定时最终受让人并不确定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参与缔结该条款,故上述管辖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未生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为合同约定的接收还款货币的一方,潞州农商行系本案基础合同的出借人,可以认定为接收还款货币一方,潞州农商行住所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潞州农商行住所地为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本案可以由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47号二、买卖合同一方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货款的,出卖人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铧电镀厂起诉请求判令睿硕公司支付货款,广铧电镀厂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广铧电镀厂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34号三、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出让方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邓慧生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请求舒魏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余款,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邓慧生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可以认定为为合同履行地。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31号四、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请求支付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26号五、合同纠纷中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的,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曹升红因与巾帼西丽公司就案涉《怀宁新县城垃圾压缩中转站及公厕运营管理承包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属于合同纠纷。现曹升红起诉要求判令巾帼西丽公司支付拖欠的中转站及公厕运营管理承包费用,针对的是案涉《怀宁新县城垃圾压缩中转站及公厕运营管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的,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曹升红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17号六、虽然原告起诉请求是判令被告支付金钱,但该请求支付金钱,并不是案涉合同约定的标的,而是来自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理解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黄宝忠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湖南博阳公司、戴国英未履行组织项目投标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湖南博阳公司、戴国英退回定金等。案涉《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湖南博阳公司负责组织投标公司,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投标保函等事宜。虽然本案黄宝忠起诉请求是判令湖南博阳公司、戴国英退回定金,黄宝忠是接受退回定金的一方。但是,前述“接受退回定金”,并不是案涉《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标的,而是来自于黄宝忠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从案涉《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签订的情况看,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湖南博阳公司、戴国英履行组织项目投标义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湖南博阳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119号七、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本案中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故可以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上海市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可由上海市相关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八、借款人应履行约定向出借人给付货币偿还借款,权利人“接收货币”以实现债权,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出借人晟昌公司为债权人,借款人北京黄金公司为债务人,双方争议在于债务人北京黄金公司被诉违约未履行偿付义务,而非出借人晟昌公司被诉未履行出借义务。因此,在本案争议纠纷框架下,标的最终指向为借款人北京黄金公司应履行约定向出借人晟昌公司给付货币偿还借款,权利人晟昌公司“接收货币”以实现债权,因此,以晟昌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安排的本意。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晟昌公司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晟昌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该认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北京黄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11号九、公司债券交易中,债券受让人诉讼请求公司兑付票据本金等金钱的,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债券受让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城人寿公司是以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属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涉案《募集说明书》系上海华信公司发出的要约,长城人寿公司购买涉案债券是对该要约作出的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券合同自长城人寿公司购得涉案债券时成立,合同内容应以《募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案涉《募集说明书》第三章第二节第四项约定“本期债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算所为本期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期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但《募集说明书》中并无约定债券交易合同履行地点的相应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长城人寿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上海华信公司兑付其持有的中期票据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长城人寿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北京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债券交易合同的履行地北京并无不当。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435号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11月12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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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要注意审查民间借贷纠纷背后隐藏的票据贴现行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法规禁止未取得贴现资质的当事人从事贴现业务。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
11月12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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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关键词:行政
11月11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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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董事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董事承担何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11月11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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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认为对方作出的解释存在问题的,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主席令39号)

二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办理。”
11月11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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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终本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转自:法务之家【最高院案例】案由:执行监督标签:执行/执行监督/申请执行人/变更/终本案号:(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裁定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仅以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为由裁定驳回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本案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某资产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必须满足本案已经恢复执行这一条件。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2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某石油公司抵押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评估、变卖,变卖款项为2180万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安阳市文峰区公证处作出的(20**)安文证经字第***号公证书终结执行。由此可知,(20**)安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是基于某石油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上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某资产公司变更申请的前提下,对其申请是否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予纠正。【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号执行裁定;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法执字第**号之一执行裁定;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法条链接】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6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异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法执字第5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2021年11月16日)执行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829号执行裁定(2022年2月18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执行裁定(2022年6月30日)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11月11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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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明确!外出培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两个前提条件

来源:行政法实务、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在外出培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而言,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前述条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这主要是由于此种情形并非工作原因,纯属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不能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前提条件。【裁判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11月10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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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重要法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完善节约能源政策,加强节约能源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能源浪费。第五条
11月10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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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最高法撤销最高法判决:二审生效后,不是法院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但可推翻原事实的,可作为新证据并改判

来源:建设房地产法律圈、瑞畅律师、裁判文书网实务问题QUESTION二审判决生效后,不是法院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新证据,据此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并改判?阅读提示鉴于本案有如下几个特殊之处: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审理级别高、裁判文书长,最重要的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的判决结果,便于读者朋友迅速了解主要关键信息,本号特别将审理经过、案件主要事实、最高法院再审裁判观点和理由予以简要概述;本案审理经过:1.
11月9日 下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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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持有枪支不能仅看动能比,收藏等为目的等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犯罪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实务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对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处理入库编号
11月9日 下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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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法[2024]238号:最高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12条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12条指导意见,条条都是干货!主要针对司法拍卖中的顽疾而制定,尤其是司法拍卖房屋中,往往法院公告不责任清退,本次最高院明文规定: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还有更多干货,可仔细阅读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3.认真核查建设工程价款情况。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没有权利人主张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后续争议。(2)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优先受偿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并询问被执行人。经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对该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据以申请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理。4.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5.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千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6.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7.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8.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10.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拍卖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力度。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固定的人员或者团队统一负责辖区拍卖辅助工作。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要加强对拍卖辅助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禁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办理的事项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严禁拍卖辅助人员使用办案系统、账户和密钥等,严防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接触竞买人,需要现场看样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拍卖辅助人员在场;严禁拍卖辅助机构、拍卖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其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财产的竞买;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竞买人信息;严禁私自收取费用违规排除潜在竞买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职责和清单,规范计费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发现拍卖辅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视情节采取暂停、取消委托资质乃至除名等惩戒措施。11.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12.深化对网拍的全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媒体反映的拍卖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拍卖或者腾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执行活动。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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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表||《反洗钱法》新修订(2025年1月1日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完善反洗钱制度措施,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北大法宝第一时间整理了《反洗钱法》(2006正式文本-2024修订文本)对照表,以飨读者。欢迎登录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www.pkulaw.com/law/)查看。展翻译工作,英文译本即将推出,敬请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正式文本-2024修订文本对照表)(由北大法宝智能立法“版本比对系统”提供技术支持)注:条文中红色字体为增删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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