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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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微信表情也能作为“呈堂证供”!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被采信?

►2023版:婚、产、年、病、事、法定假、哺乳假、探亲假等25类规定和待遇►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3更新)
2月28日 下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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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高院判决: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再审申请人范云通因与被申请人曹玲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6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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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事案源渐渐没了

近几年来,律师行业受到的打击也在持续,律师行业的整体收入也逐渐下滑,刑事律师面临更多的困难。雪上加霜的是,司法部和人社部曾发文称: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应届生也可以“先实习,后考证”,这大大降低了应届生申请实习的门槛。在这样的环境下,市场上实习律师求职者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刑事业务内卷愈演愈烈!青年律师在学习刑事业务技能时,因缺乏指导,往往容易胡子眉毛一把抓,学到哪里算哪里。缺乏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更多的只是从案件到法条,而不太注重寻找规律性要素和总结经验方法,缺少在技能方法论上的提炼。这主要就是因为很多人并没有做过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不太关注其中的方法论问题,大多是来一个算一个,或者是机械地进行处理,相关技能获取就不会有较大提升,也间接限制了业务层次的突破与发展。对于刑事业务技能的掌握,需要有专门的学习方案和目标。为了帮助广大刑事律师快速提升刑辩技能,掌握系统的刑事体系知识,我们特邀请到柏浪涛老师,开设3天免费直播!扫下方二维码报名免费听课本号粉丝专享福利近年来,法律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律师两年时间激增10万人,用户需求也愈加精细化,律师开拓业务越来越难,估计坚持不下去而注销律师证的人会特别多。新的环境下,每个律师都应该思考新的发展之路,来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法律市场。而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律所或法务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是律师收入的压舱石、稳定器。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数量约为4000万家,其中拥有法律顾问的企业不足20%,由此可见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市场非常巨大。按中小企业平均每单比较低一点的法律顾问服务费2万/年计算,一个律师一年只要签10家企业客户,保底收入就有20万!身兼二三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也是大有人在。不但大幅减少执业压力,在开拓案源时也会更有底气!因此掌握好法律顾问技能十分重要。而且法律顾问服务,无论对于律师综合能力的培养,还是对保持律师收入的稳定性而言,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律师执业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是把常年法律顾问做扎实,把路走稳。而且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提升,企业挑选法律顾问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不光要有扎实的知识储备,还要有企业客户认可的背书。高级法律顾问技能证书,已然成为律师必备的证书之一!因此为帮助广大法律从业者,更好地掌握法律顾问业务,从竞争者中快速脱颖而出,我们特开设《高级法律顾问》证书快速取证班!如果你做企业法律顾问之前没有充分的准备对业务本身无清晰认识对顾问单位本身也了解不够没有管理的概念更没有形成体系那么你一定需要扫码加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加助教咨询报名中国7500万企业,99.5%的企业没有法律顾。政府有公职律师,国企有公司律师,中小企业这个市场似乎被遗忘了,殊不知,小企业和大企业面临的环境都大同小异,中小企业这一块大蛋糕等着开发,谁去开拓市场,市场就向谁开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市场非常巨大。法律顾问,在最新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内,职业编码为2-07-07-08,与企业合规师、律师、风险管理师等,均属于专业技术、商务咨询等相关的职业。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主要业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法律顾问的作用将愈显重要。尤其是法律顾问业务作为非诉讼领域中最基本的业务,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业务量在增大,法律顾问的需求量在增加。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主动聘请公司顾问,比如大型央企、国有企业,都需要成立法务部或者外聘法律顾问。01高级法律顾问证书班简介高级法律顾问是指公司法律服务方向的技能证书,线上学习,线上测评,纸质证书。拥有《高级法律顾问》技能证书,也就意味着,你已经通过了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中心的相关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证书在一定意义上,就代表着你的专业。扫码加助教咨询报名02取证后有哪些优势扫码加助教咨询报名03取证班详情扫码加助教咨询报名04高级法律顾问证书样式05出证机构简介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中心是主要从事高端教育及培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资质的国家事业单位。主管单位中国管理科学学会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中心提供证书制作、备案、管理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网址为:http://www.msstc.org.cn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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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调查冒名登记行为

李云峰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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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司法解释大全(1997年-202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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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醉酒后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睡觉,能否认定为醉驾

来源:裁判文书网、法眼观察【裁判要旨】当事人醉酒后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及现场笔录中均表示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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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23最高法已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完整版)有一个至今未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废,被下文替代)法释〔2020〕17号之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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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 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工程价款争议、工期争议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

【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23年5月19日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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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4 深圳】最新公司法修订疑难问题解析暨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高级研修班

忠实义务责任对象的扩展4.6.7忠实义务持续期间的延展4.6.8责任后果-基于不当得利的归入权救济与基于侵权的赔偿救济,以及董事解聘事由、停止侵权事由等多元救济。5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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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3杭州】金融强监管改革背景下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高级研修班

【组织形式】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时间地点】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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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婚姻家事案件审判实务、财富管理与家族信托实务高级研修班

【主办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23年4月20日研修时间:2023年4月21日-23日(授课3天1晚)学习地点:西北政法大学校内【课程对象】各律师事务所从事婚姻家事法律业务的律师;各企业法务部门法务总监及专职法务人员;各学校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核心研修内容及主讲专家】核心研修内容:专题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司法解释理解适用难点热点问题专题二:婚姻家事案件司法审判实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专题三: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股权纠纷争议焦点问题解析——结合最新公司法修订专题四:跨境婚姻家事纠纷中的股权确认、分割、继承转让法律问题专题五:家族企业传承股权设计、控制权设计以及股权分割继承风险防范专题六:家族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家族保险及家族办公室法律实务及高净值人士资产跨境保护与管理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案(大额保险、穿透式信托等)——以张兰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为典型案例专题七:非讼视野下的遗产管理人与公证实务操作——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顾问;遗嘱见证人;遗嘱执行人;遗嘱信托(监察)保护人;遗产诉讼代理人主讲专家: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审判长法学博士,陕西某法院民庭审判长贾明军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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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3月25-26日】破产重整案件热点难点解析暨破产管理人实务高级研修班

【组织形式】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23年3月24日研修时间:2023年3月25日-26日学习地点:深圳市【课程对象】各级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破产审判业务的领导和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从事破产重整业务的律师;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僵尸企业”处置、金融风险处置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的会计师、清算事务所专业人员;各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核心研修内容及主讲专家】核心研修内容:专题一:《民法典》保证合同涉及破产或破产法的规定解读及正确适用1、破产程序中有关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定;2、担保无效与破产程序;3、担保债权人权利申报;4、担保债权实现;5、担保人破产与担保制度6、混合担保疑难问题专题二: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及相关疑难热点问题1、房企破产中的取回权/特别优先权2、购房人债权成为特别优先权的条件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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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汇总

2月25-26日】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工程价款争议、工期争议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海口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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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正式通知: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2023.1.1实施

2月25-26日】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工程价款争议、工期争议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海口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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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2月25-26日】破产重整案件热点难点解析暨破产管理人实务高级研修班

【组织形式】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23年2月24日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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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2月25-26日】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工程价款争议、工期争议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

【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23年2月24日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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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3更新)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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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2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完整收藏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已失效)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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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985660元|全国统一

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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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 婚、产、年、病、事、法定假、哺乳假、探亲假等25类规定和待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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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借条模板(2023版)

来源/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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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7个要点|附2023最新范本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3)困难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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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总数294部,全部整理好了!

11月25日-27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暨婚姻家事纠纷法律实务与私人财富管理高级研修班★【贵阳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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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11月25-27日】《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暨婚姻家事纠纷法律实务与私人财富管理高级研修班

【组织形式】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22年11月24日研修时间:2022年11月25日—27日举办地点:厦门市【参加对象】各律师事务所从事婚姻家事法律业务的律师;各企业法务部门法务总监及专职法务人员;各学校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及参加办法】模块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司法解释理解适用难点热点问题模块二:婚姻家事案件司法审判实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模块三: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股权纠纷争议焦点问题解析模块四:跨境婚姻家事纠纷中的股权确认、分割、继承转让法律问题模块五:家族企业传承股权设计、控制权设计以及股权分割继承风险防范模块六:家族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家族保险及家族办公室操作实务及高净值人士资产跨境保护与管理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案(大额保险、穿透式信托等)模块七:非讼视野下的遗产管理人与公证实务操作——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顾问;遗嘱见证人;遗嘱执行人;遗嘱信托(监察)保护人;遗产诉讼代理人【拟邀主讲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审判长★谭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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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合同实务高级研修班招生简章

凯原法学院建院二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合同实务高级研修班(广州站)招生简章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推出“合同实务高级研修班(第一期)”公告后,得到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高度关注和反馈。对此,我们重新梳理和设计了《合同实务高级研修班》课程体系设计,力求在内容上为社会各界学员提供系统化的知识内容。课程体系结合凯原法学院建院二十周年庆典之际,为帮助全国其他区域的律师与法务正确理解民法典《合同编》立法中的重要问题,探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合同的类型及其操作模式,掌握合同法律业务实践经验和专业技巧,提高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及合同风险控制能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推出“合同实务高级研修班(广州站)”,面向珠三角等区域,邀请实务界专家,就合同法律实践与创新中的各类问题进行广泛深入探讨。1【专题一】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及分则的若干疑难热点问题解析主讲专家: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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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沃顿商学院:律师谈判与沟通技能高级研修课程

【项目背景】律师作为国内高级知识精英群体,在法律专业知识素养之外,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群体尤其需要掌握专业知识之外的谈判与沟通技能,提升领导力和影响力,才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从而使客户将其事务委托办理。如何增强思维方式和行为,以扩大自己影响力领导者的影响力、如何了解有效领导的关键原则并正确执行?如何分析修辞策略以塑造推进议程的能力?如何将战略考虑应用于社交机会以及建立和维护真实的联系?如何构建个人领导力叙事以设定可操作的目标?这些都是律师需要重点关注和学习的内容。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美国沃顿商学院独家引进《律师谈判与沟通技能提升》高级研修项目,旨在帮助律师洞察客户心理,以有说服力的沟通领导谈判,帮助律师更好顺应客户要求,提升服务能力,赢得客户信任。【项目特色】权威高校线上线下模式▲美国沃顿商学院首次专门为中国律师开发的专业权威课程,直击律师执业痛点!补强律师专业商务谈判能力,实现专业法律知识与专业谈判与沟通技能的完美融合,赢得客户信任!沃顿商学院为世界著名高校,其领导力和影响力课程在全世界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享有盛誉。本次研修课程并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将东方和西方的前沿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有效落地。▲全中文授课,全部课程原味原汁专业汉化,消除学习语言障碍!国内国际权威专家师资国内国际的法律专家和教授强强联合,融汇先进领导力和沟通谈判理念,运用高水平、高层次的教学方法构建完善的知识体系。全面完善多维研修模式线上模块课程:全面分析如何加强和提升您的领导力和谈判能力,认识成功说服的基础,以及如何在实际中运用这些技巧。线上课程强大的线下学习辅助支持系统:▲线下强大学习辅助支持系统,完美解决当下网络课程学生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效率低下的痼疾,整整掌握谈判与沟通技能!系统为您设置每周的学习目标,包括观看视频讲座和完成相应作业,所有作业均设置有每周截止日期。从业经验丰富的课程助教会每隔一定时间通过直播形式举办网络研讨会,他们负责讲视频讲座和实际相结合,帮助您解决作业中遇到的问题。网络研讨会通常在周二或者周三下午1点至3点举行(世界协调时间)进行直播。除此直播环节外,课程助教每周或每两周安排一次在线答疑,就课程有关问题为学员排疑解惑。课程支持团队还将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等形式和学员紧密沟通,督促学员完成作业。国内线下模块课程:▲国内线下专业课程,均由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授课立足业务实践,高屋建瓴深入分析经典案例,全面细致解析案例内在法律逻辑和法官裁判思维,使每一位学员养成正确的请求权思维和法律思维!培养培养专业法律写作、法律检索能力。律所参访:拓展视野,解开思维创新桎梏,启迪借鉴,探寻律师职业发展新路径。权威证书:▲结业颁发美国沃顿商学院课程结业证书,成为沃顿商学院全球校友,尊享名校校友深厚资源!【沃顿商学院课程模块】线上课程即沃顿商学院领导力和影响力课程。课程为线上形式授课+线下辅助支持学习系统。每周1—2次线上课程,每次4-6小时。总计6周,共6个单元,每周1个单元,总计24-36课时。学员将学习全面的领导力和影响力课程,增强思维方式和行为,以扩大影响力和领导力,构建个人领导力以设定可操作的目标。模块一:线上课程:领导力和影响力课程单元精要课时数单元1:介绍和非正式影响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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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请速转发知晓!

精品课程:★《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工期争议解决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班本文来源:民法典权威解读《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0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02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03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会有什么后果?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7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8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9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10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12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从快从重处理,情节较重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6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刑事责任。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18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19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在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的处罚采取什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独
202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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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重要法律,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

精品课程:★《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工期争议解决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班本文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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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工伤认定流程+赔偿标准(含1-10级、工亡)

程啸教授新作《民法学习方法九讲》获赠名单公布恭喜以上中奖者!温馨提示:中奖的小伙伴请务必于9月3日21:00前在抽奖小程序提交具体收件地址信息,逾期将视为放弃奖品,请知悉!精品课程:★《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工期争议解决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班本文来源:劳动法库;作者: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在去年推送的这篇文章基础上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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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住建部明确:“建筑业农民工”改为“建筑工人”,不再强制签订劳动合同(2022.8)

精品课程:★《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工期争议解决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班★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暨律师诉讼技巧高级研修班(肖峰博士、蒋强博士联袂主讲)本文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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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

精品课程:★《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工期争议解决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班★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暨律师诉讼技巧高级研修班★破产重整案件热点难点解析暨破产管理人实务(视频直播、现场授课同时进行)赠书|清华法学教授新书:总结30年经验,这本书告诉你民法怎么学(点击查看,赠书活动截止至2022年8月31日21:00)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23号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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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精品课程:★《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工期争议解决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班★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暨律师诉讼技巧高级研修班★破产重整案件热点难点解析暨破产管理人实务(视频直播、现场授课同时进行)赠书|清华法学教授新书:总结30年经验,这本书告诉你民法怎么学(点击查看,赠书活动截止至2022年8月31日21:00)本文来源:快马一脚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案情摘要】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的确认,A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主张B公司对C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申请执行对C公司的该项债权。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C公司发送了到期债权执行通知书,C公司未在指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在法院执行其财产时其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问题】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后,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同观点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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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控的60个关键点

精品课程:★《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工期争议解决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班★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暨律师诉讼技巧高级研修班★破产重整案件热点难点解析暨破产管理人实务(视频直播、现场授课同时进行)赠书|清华法学教授新书:总结30年经验,这本书告诉你民法怎么学(点击查看,赠书活动截止至2022年8月31日21:00)本文来源:民商事实务、微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1.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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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工期争议解决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班【厦门 9月23日—25日】

【组织形式】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要研修内容及主讲专家】主要研修内容:专题一:民法典、九民会纪要实施背景下的房地产建工案件疑难问题解析1、民法典实施对房地产建工案件的影响2、司法实践中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疑难问题3、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定适用问题4、承揽合同的留置权或拒绝交付能否适用争议问题5、关于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疑难问题6、民法典对代位权的规定适用疑难问题7、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交织审判疑难问题8、民法典实施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交织审判疑难问题9、民法典实施后建设工程合同与劳动争议纠纷交织审判疑难问题10、民法典实施后建设工程合同与“以房抵债”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11、民法典实施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主讲专家:原最高院首批员额法官、民一庭审判长(已确认,欢迎咨询)专题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难点热点问题解析暨理解适用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理解适用疑难问题2、关于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理解适用疑难问题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认定的规定理解适用疑难问题4、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规定理解适用疑难问题5、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理解适用疑难问题6、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规定理解适用疑难问题7、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理解适用疑难问题8、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规定及代位权规定理解适用疑难问题主讲专家:原最高院首批员额法官、民一庭审判长(已确认,欢迎咨询)专题三:集体土地收储、出让操作实务及房地产项目并购与转让法律实务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与房地产项目一级开发难点热点解析2、集体土地收储、出让操作实务3、房地产项目投资并购前期调查阶段法律实务4、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5、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6、房地产项目转让与并购的几种特殊模式7、外商投资房地产疑难问题主讲专家:周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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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2022版)

精品课程:★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暨律师诉讼技巧高级研修班★破产重整案件热点难点解析暨破产管理人实务(视频直播、现场授课同时进行)赠书|清华法学教授新书:总结30年经验,这本书告诉你民法怎么学(点击查看,赠书活动截止至2022年8月31日21:00)本文来源:北大法宝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2、不予受理的情况:(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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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书|清华法学教授新书:总结30年经验,这本书告诉你民法怎么学

以下为书籍介绍:孟子云:“博学而详说之,将以反说约也。”胡适先生曾言:“为学要如金字塔,要能广大要能高。”要学好民法、刑法、宪法或者任何一门学问,都应如此,努力做到博与精的结合,所谓“宽口径,厚基础”,是也。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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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从最高人民法院辞职?(对话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肖峰博士)

好课推荐:肖峰博士、蒋强老师联袂主讲: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暨律师诉讼技巧(点击查看详情)来源: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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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精品课程:★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暨律师诉讼技巧高级研修班★破产重整案件热点难点解析暨破产管理人实务(视频直播、现场授课同时进行)来源:中国人民政府官网、法律一讲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文如下(有删减):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纲要。一、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5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改革创新,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责任督察和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基本形成;“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营商环境大幅优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提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违法行政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查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机制更加完善;各级公务员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补齐短板、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一)指导思想。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特大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十八)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十九)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二十一)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二十四)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二十五)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三十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三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三十四)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法学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传播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纲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精品课程:★民事诉讼证据实务暨律师诉讼技巧高级研修班★破产重整案件热点难点解析暨破产管理人实务(视频直播、现场授课同时进行)往期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2022版(共292件,目录+全文)►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有关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离婚必知!最高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2最新精华版,建议收藏!)►不认可对方“无原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就须承担反证责任?最高法6个裁判要点►刚刚,答复明确: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农房所有权后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2022.8.15)►“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厚大法考诉瑞达法考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判决全文)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进行法律充电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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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有关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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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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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诉瑞达法考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判决全文)

如加上2018年损失,则其因瑞达公司被诉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高达1.7亿元;瑞达公司被诉行为还造成了厚大公司商誉损失、考生社会评价损失等多项实际损失。2.瑞达公司因被诉行为所获利益,包括:2018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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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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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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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答复明确: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农房所有权后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2022.8.15)

农业农村部2022年8月15日精品课程:★最新公司法修订解析暨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高级研修班【杭州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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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随便发?法院判决:发律师函不当要承担侵权责任!

的智能控制器来进行智能控制的功能,不具备负载识别的能力;涉案产品中的水是通过超声手柄上手术刀具周围的缝隙喷出用于冷却手术刀具与骨骼,即便通过更换涉案产品说明书中列出的带有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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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无效”法条要点一览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百零五条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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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对方“无原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就须承担反证责任?最高法6个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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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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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重点: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未履行,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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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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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司法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风险代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全文)

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
202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