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仍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
裁判要旨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于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具体分配案款时,应结合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综合考虑。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申请执行人在各自案件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保全金额,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仍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
针对本案中的普通债权,执行过程中如何确定清偿顺序和金额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该条文中明确了对于普通债权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具体分配案款时,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应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二者不可分割。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而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不考虑保全金额,仅考虑保全顺位,顺位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义。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情况,岳小添、陈炳科在各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4880万元,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故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青岛中院、山东高院在异议、复议程序中认定,执行案款根据各普通债权人申请保全数额及查封的顺位进行分配,由岳小添受偿5000万元,陈炳科受偿48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岳小添提出的就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剩余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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