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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不因信访而中断或者延长,信访不是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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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信访是公民以一定的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公民表达其自身诉求的一项制度。但该反映诉求的途径并非法定救济途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不因信访而中断或者延长,信访不是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时间限制,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或者将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4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丰,男,194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林业局辖区。法定代表人:朱革,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马某丰因诉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以下简称八面通林业局)拆迁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丰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改判八面通林业局出示对三栋楼房拆迁补偿所依据的文件和规定,并依据承诺补偿其拆迁补偿差价款额。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一是其多年通过上访主张权利,起诉未超法定期限,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将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本案应当适用新的规定。二是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三是八面通林业局拆迁补偿时未履行评估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马某丰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信访是公民以一定的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公民表达其自身诉求的一项制度。但该反映诉求的途径并非法定救济途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不因信访而中断或者延长,信访不是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马某丰之女马某昕于2013年4月22日到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于2013年5月24日到拆迁办接收了《八面通林业局局址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拆迁补偿认定书》,当天从八面通林业局财务科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94300元。马某丰认可马文昕的代理行为。案涉房屋于2013年9月拆除。马某丰于2018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八面通林业局按每平方米1760元对其案涉房屋予以补偿等诉讼请求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马某丰主张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马某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某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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