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主观题真题及参考答案(部分回忆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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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帅 来源:民法大帅
来源
本案例根据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生的回忆编写而成,在此向回忆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案情
住所地在东上市西山区的甲公司有两个股东A和B,各持股50%;甲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
乙公司的住所地在西下市东海区,是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B和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甲公司的土地和乙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工程结束后,乙公司必须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40%交到A、B名下,A、B各自平分20%;将乙公司40%的股权转移到A、B名下,事后A、B再将股权退回乙公司。
乙公司以自己的全部动产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自然人C和D为乙公司提供保证。
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丙公司出资购买了价值1700万元的设备两台;乙公司擅自将设备出卖给了自然人F,后设备出现了质量问题,F向乙公司主张责任。
乙公司和戊公司订立了信托合同,并提供了质权担保。自然人子提供了保证,自然人丑以自己1500万元的房产提供了抵押。子和丑彼此互不知情。
乙公司为了响应国家关于营利法人的号召,设立了基金会,每年要捐赠1000万元。
乙公司后来经营状况恶化,开始出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卖了15%左右;A、B见状,要求乙公司返还40%的股权。
后来A和B又申请重整,主张自己是乙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
购房人E主张自己购买的房屋,面积和设施都与乙公司提供的宣传不符,主张乙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A、B承担连带责任?
2.A、B能不能请求返还40%的股权?
3.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哪个(些)?
4.A、B可否要求撤销乙公司的卖房合同?
5.购房人E如何寻求救济?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6.乙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乙公司与基金会的捐赠合同?乙公司本人能否撤销?
7.自然人F能够向乙公司主张什么责任?
8.乙公司为丁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自然人F?
9.如果丑为了自己的房产不被执行,替乙公司归还了1500万元的债务,那么其能否向子主张责任?
10.丁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以不同的人为被告,如何安排当事人?
考点
1.法人人格否认。解读:A、B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无须对外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甲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认;而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有人格混同(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2.鉴于本问涉及股权问题,故本人暂不发表观点,以免贻笑大方。
3.鉴于本问涉及管辖问题,故本人暂不发表观点,以免贻笑大方。
4.合同效力的认定。解读:虽然本问形式上是在问可否请求撤销,但是实质上是在考查合同效力的认定;一旦认定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即不可请求撤销;当然,大家也可以从其他角度作答,自圆其说、亦可得分。
5.纠纷解决机制与欺诈消费者行为。解读: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有四,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能否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取决于能否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6.债的保全之撤销权与赠与人之撤销权。解读:对于债的保全之撤销权而言,只要是无偿处分行为,那么一概可以撤销;对于赠与人之撤销权而言,要区分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前者不适用于公益性赠与,后者须具备法定撤销事由。
7.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责任承担。解读:民事责任无非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很容易就被排除;剩下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取决于合同效力如何,所以本问的关键还是在于认定合同效力。
8.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解读:对于动产抵押而言,只有办了抵押登记,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是,我们应注意动产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权;也就是说,即使动产抵押办理了登记,仍然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既然如此,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更不得对抗此类买受人。
9.追偿权的实现。解读:在混合担保中,关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为此制定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前,《九民会议纪要》第56条之规定可供参考,若担保人之间对于追偿权的行使未作约定,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再次强调,本问题有争议,自圆其说、亦可得分。
10.债权的实现、保证方式的认定及诉讼地位的列明。解读:当债务人自己的物保与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实现债权有顺序;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对于一般保证人的诉讼地位,《民间借贷案件规定》有明确规定。
点评
与2019年、2018年的民法、商法、民诉综合案例相比,2020年的综合案例难度有所降低。
以民法为例,合同效力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混合担保时债权以及追偿权的实现、动产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权、保证方式的认定、债的保全之撤销权等,均为常规考点,难度不大。
对于个人而言,非常高兴以上考点我在《2020年民法主观题核心十九点》、《2020年法考民法主观题必背60金句》、《2020年民法大帅主观题考前聚焦(30问+30问)》等课程里均作过强调,没有辜负大家对我的信任和追随。
可能有人会说,你就在这吹吧!我想说的是,如果连自己都不去发扬自己的话,那么什么时候才能做大做强、再创辉煌呢?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司法部兑现了加大对《民法典》考查力度的承诺,本案例至少考查了《民法典》的9个规定。
参考答案
1.能。理由: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83条第2款之)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B以甲公司的土地和乙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但是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40%交到自己名下,这种财产混同会导致甲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认,进而甲公司的债权人能直接要求A、B承担连带责任。
2.略。
3.略。
4.不可。理由: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若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有效。本案中,因乙公司签订的卖房合同完全符合前述有效要件,故有效,进而A、B不可要求撤销该合同。(备注:若从其他角度作答,则自圆其说、亦可得分)
5.(1)购房人E可以请求与乙公司协商和解或者请求由第三人主持调解,也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按照有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可以。理由:根据相关(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本案中,因乙公司交付房屋的面积和设施均与自己提供的宣传不符,故构成欺诈行为,购房人E可以依法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6.(1)能。理由: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538条之)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因乙公司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故其捐赠1000万元的行为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能主张撤销该行为。
(2)不能。理由: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658条、第663条之)规定,公益性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只能基于法定事由行使法定撤销权。本案中,因该捐赠属于公益性赠与,故无论赠与财产是否转移,乙公司均无权通过任意撤销权以及法定撤销权来撤销该捐赠。
7.违约责任。理由:(1)根据相关(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之)规定,无权处分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将设备出卖给F系无权处分,但是这不会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效力。(2)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若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有效。本案中,因该买卖合同完全符合前述有效条件,故有效。(3)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乙公司交付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故F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8.不能。理由:根据相关(《民法典》第404条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案中,无论乙公司为丁公司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其均不得对抗自然人F。
9.不能。理由: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392条之)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因子和丑并未就追偿权的实现另作约定,故丑替乙公司清偿债务后,不能向子主张责任。(备注:本题有争议,若存在其他观点,则自圆其说、亦可得分)
10.(1)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392条之)规定,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且当事人未约定如何实现债权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丁公司的债权既存在乙公司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又存在C和D的保证,故丁公司应当先就乙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再要求C和D承担保证责任。
(2)①根据相关(或《民法典》第686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案情中未交代自然人C和D与丁公司就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故C和D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②根据相关(或《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4条第2款之)规定,若丁公司仅起诉借款人乙公司,则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C和D为共同被告;若丁公司仅起诉保证人C和D,则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若丁公司将借款人乙公司、保证人C和D当作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则法院无需追加共同被告。
说明
因回忆的案情难免会与真正的案情存在细节上的差别,而有些细节对于问题的解决可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希望大家对于以上案情以及问题不要过于较真;此外,非常欢迎大家在留言区补充你记忆中的案情,以便于笔者进行后期的修正。
本文中的参考答案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且仅供参考,因笔者能力有限,故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若诸君发现一二,则肯请不吝指正;当然,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就相关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最后,祝大家生活愉快、身体健康、法考圆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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