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级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表
导读:
9月24日最高院发布《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法发【2021】27号),本次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可谓是有史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各地中院普通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不再有区分,同时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大幅度提高,基层最高可受理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不含5亿)的民事案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等文件,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如下表: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 ||
法院级别 | 当事人住所地情况 | |
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 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 |
高院 | ≥50亿元 | |
中院 | ≥5亿元 | ≥1亿元 |
基层 | <5亿元 | <1亿元 |
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 | ≥1亿元 |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 |
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 级别管辖标准 |
北京 上海 江苏 浙江 广东 | ≥50亿元 |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天津、河北、 山西、内蒙古、 辽宁、安徽、 福建、山东、 河南、湖北、 湖南、广西、 海南、四川、 重庆 | ≥50亿元 |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吉林、黑龙江、 江西、云南、 陕西、新疆 | ≥50亿元 |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贵州、西藏、 甘肃、青海、 宁夏 | ≥50亿元 |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 |
法院级别 | 标准 |
高院 | ≥50亿元 |
中院 | 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基院 |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注:以各地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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