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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2021.7)
★ 中国人民大学合同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10月28日-31日 北京)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
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这时需要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则要由审判人员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当事人诉讼能力、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