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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原告虽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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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原告持与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收款凭证等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且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另有他人出借的,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丹城,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杨,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春,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詹军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万丹城与被申请人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风酒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 判 长 李延忱审 判 员 黄 鹏审 判 员 郁 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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