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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92岁的律师火了:他是退休法官,同样面临律师执业证证被注销的难题…

法律经典 2022-03-21

来源 / 法律人那些事、民法典权威解读

▲92岁的沙兴乾在候车厅候车。

春运第一天,南来北往的列车将成千上万的旅客送往全国各地。在这些乘客中,大多数是回家的人,一年到头在外工作,如今终于踏上了归家之旅。但也有人是为了工作才融入到春运客流当中的,92岁的律师沙兴乾就是其中之一。

17日上午10点过,在重庆北站候车大厅里,旅客们坐在位置上,时刻注视着电子屏幕上的发车信息,有的人带着孩子,拉着行李,从大厅里匆匆走过。在靠近南广场入口的第一排座椅上,端坐着一位老人,他戴着口罩,正闭目养神,一头银发在人群中十分显眼。


92岁的沙兴乾是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这次他因为工作原因,在重庆转车。老人说,他和同事当天早晨6点过就从云南乘飞机出发,抵达重庆后,坐车到了重庆北站。当天中午,他们要乘坐开往四川南充的列车,然后再转到阆中,是为了一起案子。2022年春运的第一天,沙兴乾就要在忙碌的旅程中度过。
与沙老同行的张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沙兴乾老人年轻时当过法官,退休后成为了一名律师。虽然已年过九旬,但老人身体依然健朗,还能出庭参加辩护。

沙兴乾说,他的家在云南,有时为了工作,临近春节也要远行,“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应该无怨无悔。”

92岁老律师仍出庭免费帮人打官司:只要我还活着一天,就要为正义呐喊(文章摘录自2019年1月22日的重庆晚报)


新中国第一批律师、司法部司法行政银星荣誉勋章获得者李本茂,今年已经92岁高龄。尽管已退休三十年,但仍然活跃在律师行业的第一线,还在为他人代理官司,每年都会出庭。

新年伊始,主城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邀请今年92岁的李本茂参加业务年会,探讨法律问题。

老李开出三个条件:不要车接送,自己坐公交车来;安全责任自负;不要任何报酬。他还强调,不接受的话就拒绝前往。

大隐隐于市。原来,老李是共和国第一批律师、司法部司法行政银星荣誉勋章获得者。他现在仍持有律师执业证。

“一般,一般,全国第三。哈哈哈……”会后,老李说起自己高龄却仍能出庭的现状,笑声爽朗——据悉,国内跟他类似的健在者仅三人。

现在,老李已退休30年,因为“义务”的原因,他在律师事务所基本没有收入。来自他供职事务所的消息表明,有不少人慕名而来找老李,都是些一审、二审、再审或抗诉都走完了的“疑难杂症案”。这些案件,老李基本都接手,截至去年仍在出庭,代理费收很少或者不收。


李本茂告诉新京报记者,近些年代理的案件刑事类、民事类、行政类的都有,基本上不收费或只收少量费用。李本茂说,他想通过法律手段帮助更多的人,要把爱献给最需要爱的人,才是爱的最高境界。


新京报:为什么现在还在奔波?

李本茂:现在是法治社会,每个人都要学法、普法、用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奋斗,帮助那些不懂法律的百姓,让他们能够有免费的律师为其辩护,我希望99岁的时候仍能代理案件。把爱献给最需要爱的人,才是爱的最高境界。

延伸阅读:

重磅文件!事关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
律工组〔 2021 〕19 号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一些地方司法厅(局)相继就《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如何清理的问题,请示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

经研究,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如在申请律师执业或者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时未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检察院,或者截至《意见》印发时仍不符合《意见》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属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情形,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退休人员原任职的法院、检察院。 

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代章)
2021年12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
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 管控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四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除人员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去公职、退休的人员除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情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离任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托相关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 人员回避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冋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处理。
司法部办公厅2021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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