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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官当律师后玩“勾兑”, 获利200万被公诉|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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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规避律师执业禁止性规定,将案件代理人委托给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某出庭应诉。案件审理期间,宋某某利用其曾经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与该案件审判人员熟悉的便利,与本案的一审、二审法官私下沟通案情,对案件的审判施加影响,并对一审、二审案件法官进行贿赂。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共收取**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在被调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家属将涉案206万元人民币上交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吉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案件的职务便利收取案件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吉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便利条件,为案件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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