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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问题让他人帮忙接触的,应以最大限度避免他人误会为底线,否则具有强制猥亵故意

法律经典 2024年10月31日 09:35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刑事证据、程序)》,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芦絮 尹志泉

来源:“刑侦案审”公众号,转自:刑事实务

强制猥亵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范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6时35分至57分许,被告人范某乘坐扶梯到厦门地铁文灶站站厅内,以其患有前列腺增生致小便不畅需要帮助为由,先后将被害人郑某、谭某叫至该站厅男厕内。在男厕所小隔间狭窄的空间内强拉被害人郑某、谭某的手按揉其阴茎,并将其手伸入被害人郑某、谭某裤子内强行按揉其阴茎。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范某在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焦点】

1.在仅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两类直接证据且二者互相冲突时,如何认定被告人具有强制猥亵的主观目的;2.被告人以帮忙为由,采取被害人避之不及的方式强拉他人手部按揉其阴茎及强行按揉他人阴茎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两名被害人陈述应予以采信,本案不存在被害人诬告的情形,且两位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过程;其次,被告人范某具有猥亵目的,被告人范某在事发前两周内集中表现出的行为直接表明其有看男性生殖器的“爱好”,其在品格方面存在瑕疵,结合其要求被害人随其到卫生间实施具有性表征意义行为的异常举动,认定其具有猥亵目的;最后,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一是其行为具有强制性,二是被告人所为对于被害人羞耻心冒犯程度较大。

综上,被告人范某在公共场所的卫生间隔间,采取被害人避之不及的方式强拉他人手部按揉其阴茎及强行按揉他人阴茎猥亵二名男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意见,因被告人范某不仅让被害人揉捏其阴茎,还在被害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按揉他人阴茎,侵害的身体部位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且被害人均为身穿校服的在校生,不能认为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被告人范某猥亵对象包括一名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应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但鉴于上诉人范某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二审期间自愿认罪悔罪,考虑其年龄较大,身患多种疾病,可以对上诉人范某适用缓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闽02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对范某之定罪部分;

二 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闽02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对范某之量刑部分;

三 上诉人范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在仅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两类直接证据且二者互相冲突时,如何认定被告人具有猥亵的主观目的;(2)被告人以帮忙为由,采取被害人避之不及的方式强拉他人手部按揉其阴茎及强行按揉他人阴茎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一、被告人主观上猥亵目的的认定

强制猥亵案件有其特殊性,即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一般仅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两类直接证据,在两类证据发生冲突时,应审查言词证据是否可信,并结合其他如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据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思。

第一,审查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作为直接证据,能够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一方面,判断被害人是否可能诬告被告人。本案两名被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相识,不存在让被告人范某承受不白之冤的动机。另一方面,审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本案两位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过程,且对过程的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过程基本吻合,只是各自认为的目的不同,若非亲历此过程,不可能将此描述得如此详细具体。

第二,审查被告人的供述。结合案情、在案证据和常情常理进行分析,判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一是判断被告人对案发过程的供述。被告人对过程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过程基本吻合,只是各自认为的目的不同。据此,可以基本明确案发经过。二是结合在案其他间接证据判断。根据监控视频所示,被告人并未上厕所,不存在先上厕所发现排尿困难的情况,而是在下扶梯后直接等待下行的郑某并叫其到卫生间。三是结合常情常理判断。被告人在短短20分钟内,先后叫了三人进入卫生间帮忙,但其到医院后并没有就此身体情况寻求医生帮助。且其辩称只是因为需要他人帮忙排尿,在此过程中不小心碰触到被害人的隐私部位。其上述辩解不符合常理。

第三,综合判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告人在案发前集中在网络上通过直播、私聊,以观看男性生殖器、手淫等方式追求异常性刺激,其也承认对男性生殖器及性行为“好奇”,此种“好奇”是对性刺激的追求。因此,被告人在品格方面存在瑕疵。

结合查明的被告人异常要求、举动,并在没有尝试其能否自主排尿的情况下,径直要求被害人随其到卫生间实施具有性表征意义的行为。综上,被告人范某具有猥亵目的。

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认定

第一,被告人行为具有强制性。被告人以需要帮忙为理由,使得同性被害人降低防范意识。加之,被告人在卫生间狭小的隔间内而不是小便池前实施上述行为,因空间狭小,也使得被害人回旋余地减小。同时,范某在未经过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仅让被害人触碰其阴茎,还突然将手伸向被害人阴茎,也让被害人处于来不及反抗的境地。

第二,被告人所为对于被害人羞耻心冒犯程度较大。被告人需要帮助应以最大限度避免实施帮助的人误会为底线,其行为不能超越常人对于公序良俗的认知。常人对于隐私部位的保护,不仅是不能被窥视,更是不能被轻易碰触。然而,被告人所为已经突破了底线,按压后腰行为尚可接受,但强拉被害人的手揉捏其阴茎已经违背了被害人的帮助意愿,将手伸入被害人的内裤中碰触被害人的阴茎更是对被害人身体权利的侵犯。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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