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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建议

高华阳、杨丽媛 中制智库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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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制智库

作者:高华阳、杨丽媛

文章来源: 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导语】本文由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提供分享,结合了现行法律法规,对疫情期间政府出台的税费减免相关政策进行法律分析,为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疫情期间税费相关法律建议,供读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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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 | 4644字

阅读时间 | 1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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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01

您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和遭受的各项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

01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解析】

02


疫情期间,为最大限度限制出行,取得疫情防控的良好效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下发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增加企业劳动成本;企业如复工复产,需购置消毒剂、口罩、体温仪等物资,严格做好工作场所的消杀防疫工作,每日定时监测员工体温,为员工发放口罩,生产成本增加;因各级地方采取了交通管制,限制人流、物流,很多企业遭受各种损失,如材料无法及时采购,产品无法如期运出,订单取消等等,由此造成的各项亏损依法可以扣除,具体的损失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02

如果您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您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法律依据】

01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解析】

02


如果您属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您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03

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您无偿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

01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解析】

02


面对疫情,广大企业纷纷解囊相助,向在抗疫一线的医疗机构或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捐赠口罩、护目镜、防护服、呼吸器等防疫物资或现金。我国法律法规通过税费减免的方式鼓励企业为公益事业做贡献,履行社会责任,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严重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大减免力度,在税费政策上,允许对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具体的扣除方式和要求,见《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另外,捐赠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事项】

03


1、结合本次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受赠主体扩大到了直接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笔者认为直接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指的是地方政府部门公布新冠状病毒救治定点医院),但捐赠物限定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果捐赠物是现金或者并不能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则不属于可以扣减税费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2、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建议核实受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每年都会在各自网站上公布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企业通过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方可税前扣除。
3、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开具凭证。票据种类: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04

如果您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运输企业,或疫情期间保障居民生活物资或服务的企业,您将享受多项税收支持政策。

【法律依据】

01


《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解析】

02


疫情期间,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运输和居民生活物资至关重要。为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示】

03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5

您捐赠的进口防疫物资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

【法律依据】

01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解析】

0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文,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符合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为了避免因手续繁琐影响防疫物资使用,规定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06

您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法律依据】

01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 财政拨款;(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的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解析】

02


为了扶持因疫情陷入困境的企业,如北京、上海、无锡、青岛、宁波等地及山东省、海南省、湖北省密集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其中有部分是关于给予中微企业贴息、房租补贴、用水用电补贴、场租费用补贴、运营补贴等,对于此类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本地相关政策。


B个人作为纳税主体

01

如果您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您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解析】

01


为提高疫情一线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项工作补助和奖金标准,对于该部分依法应当缴纳个税的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02

如果您是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您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前述第一条执行。

【解析】

01


除了医务人员外,还有众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奋战抗疫,比如交警、科研人员、防疫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工人等等。如果您属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您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将比照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03

单位发给您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04

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解析】

01


你作为个人,在疫情期间捐赠的防疫物资和现金,可以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但您应保留相应凭证,且受赠主体应符合政策规定,否则将对您享受免税政策造成障碍

05

您进口并用以捐赠的防疫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解析】

01


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个人进口的捐赠防疫物资,可先登记,后补办手续,并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经缴纳的税款可办理退税手续。


【法律依据】

02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据此,建议您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并结合自身情况,判定是否享受税费支持,符合条件即可根据规定流程申报享受,如您针对企业税收或个人税收相关法律问题仍有任何疑问和需求,您可以通过扫描文后二维码联系我们,我们的服务不仅是专业的,而且是及时的。

                                                  

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高华阳律师、杨丽媛律师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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