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建议
中制智库
作者:高华阳、杨丽媛
文章来源: 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导语】本文由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提供分享,结合了现行法律法规,对疫情期间政府出台的税费减免相关政策进行法律分析,为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疫情期间税费相关法律建议,供读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本文字数 | 4644字
阅读时间 | 14分钟
一
A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01
您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和遭受的各项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
0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解析】
02
02
如果您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您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法律依据】
0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解析】
02
03
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您无偿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
0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解析】
02
【注意事项】
03
2、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建议核实受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每年都会在各自网站上公布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企业通过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方可税前扣除。
3、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开具凭证。票据种类: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04
如果您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运输企业,或疫情期间保障居民生活物资或服务的企业,您将享受多项税收支持政策。
【法律依据】
01
《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解析】
02
【提示】
03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5
您捐赠的进口防疫物资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
【法律依据】
01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解析】
02
06
您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法律依据】
01
(一) 财政拨款;(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的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解析】
02
二
B个人作为纳税主体
01
如果您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您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解析】
01
02
如果您是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您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前述第一条执行。
【解析】
01
03
单位发给您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04
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解析】
01
05
您进口并用以捐赠的防疫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解析】
01
【法律依据】
0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据此,建议您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并结合自身情况,判定是否享受税费支持,符合条件即可根据规定流程申报享受,如您针对企业税收或个人税收相关法律问题仍有任何疑问和需求,您可以通过扫描文后二维码联系我们,我们的服务不仅是专业的,而且是及时的。
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高华阳律师、杨丽媛律师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