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是公务还是私务?
在2009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技大学身性率直的老校长朱清时先生发出了让人振聋发聩的呼吁:必须把中小学教师逐步变成国家公务员!
教师,教书育人者;教师职业,承担社会启蒙、传道授业和为社会培育人才的重要分工,这一既浅显又普世的职业阶层评价,除十年轰轰烈烈期间曾经存在过严重异议外,基本为世人长期广泛如同:
· 旧时私塾教书先生为稚稚学童敬畏,为邻里乡民仰慕,为官府士绅尊重,虽无公办与民办、正式与代课、重点与普通之区分悬殊,社会民众也都能以各种方式酬其授业之劳免其生活之忧。
· 从清末民初现代学堂问世起,教师更成为受人尊重且无法替代的专门职业阶层,其薪酬待遇始终高于普通官吏、职员、警察和技术工人;很多发达国家连公立学校教师、清洁工和邮政职工也都被列入了公务员的编制。
· 自民国至1960年代中期,教师(包括中小学教师)的薪酬待遇仍略高于同年龄段的政府干部(公务员)、职员、警察和技术工人(如笔者任小学教师母亲的工资56元,与同期政府部门的正科级干部薪酬相差无几),也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尊敬度;一些大学教授的月薪甚至与国家前几级高级领导干部相同。
· 改革开放后,教师的薪酬福利一度差于工商企业,因此导致师范院校生源日益困难,教师也和瓦木鞋匠一样曾被世人蔑称为“教书匠”,新世纪后情况有所改观。
· 数年前,为表达对教育的重视,国家颁布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收入应相当于或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首次承认了教师和公务员职业的类似性。
教师毕竟只是类似而不是公务员,因此被划入到颇富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人员”队伍中,教师职业不是“公务”的谬误似乎也成了一种“社会共识”。
教师教书育人若不是公务,确定为“私务”好像又明显不妥;若把同样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教师和提供(行政)服务的公务员分别划入“事业”与“公务员”两个职业性质截然不同的阶层,好像又存在明显的“人为设定”痕迹,更存在把国家公务员所做工作“不当成事业”之疑。
教师如业余教授自己或亲属朋友的孩子(包括家教)自然属于私务,政府肯定不可能支付其补贴费加班费,此举足以证明了教师的在校教学行为均属于公共服(事)务。
教师(园丁)职业的产品是合格乃至优良优秀的学生,公务员(公仆)职业的产品是合理合法公正公平的行政服务,两者的工作程序相同;而教师提供的产品(树人育人)甚至远比公务员更为重要,为什么教师头上偏要冠之于“事”,而公仆头上却偏要冠上“公”呢?以往也有“公教人员”的阶层大称谓(台湾称之为“军公教”人员),但无论从现代行政学理论还是实践中,这类称谓都不反映两者在薪酬待遇方面应该有区别或差距的存在;如果有,在大多数时代和大多数国家,后者的薪酬待遇基本上还优于前者。
总而言之,及时把中小学教师和人民公仆(公务员、官员,香港人戏称为“差佬”)一起纳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其实应该是一件十分得人心的利国利民好事,应该不可能招来民众的嘘声骂声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