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不能随便鼓掌的美国法官
美国是全面承袭英国自然法(又称判例法)并对其进行最多改进改善的国家,美国法院及法官制度的重要特点简单归纳如下:
因为美国属于中央和地方高度分权、地方高度自治的联邦制国家,因此全国的法院分设为“联邦”和“地方”两套完全不存在任何“隶属”、“领导与被领导”及“上下级”关系的并行独立司法系统。联邦最高法院及其辖下的89个地区初审法院及12个巡回上诉法院的职能:监督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的执行、监督议会和政府立法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解释或撤销联邦或地方议会、政府及法院的违宪法律法规与裁判;总统遭议会弹劾时主持参议院的审理;总统大选出现重大选票争议时的最终裁决;审理跨州和涉及联邦《宪法》的民刑事案件及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则是全国所有案件的终审法院(美国的民刑事案件均实行一案三审制)。
为免除四年一届两党选举政治对司法的影响,联邦法官的任期实行终身制(法官自愿退休、身故或因犯罪被除名情况出现时才会补充新法官);联邦法官实行总统提名(任命)—议会批准制,但总统对自己所提名并当选的大法官实际上并无任何的约束(因为法官的最高领导只有法律);当年罗斯福总统在其声望如日中天时希望把最高法院大法官由9人改革成15人,最终却被联邦议会断然否决了;联邦法官的人事任免与薪酬福利完全与政府完全无关,薪酬审批权力完全属于联邦议会;不分法官所任职地区的富与贫,工资均执行全国同一标准。
美国的地方法院系统也和联邦法院系统一样,分设高等、上诉和地区三级。地方法官的产生与联邦法院有所不同,而各州情况也有一定的差异,目前主要实行的有“选举制”、“任命制”和“选举任命混合制”三类。“任命制”遴选法官的程序复杂、耗时冗长,而“选举制”容易受到党派政治和选民个人因素的不良影响,善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美国人自1960年代开始就日益多地采用“任命制”(大城市)和“选举任命混合制”(小城市)。
美国法官的遴选和任职特点大致可归纳为如下七点:
一.年龄有严格限制: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被提名人年龄必须为50~55岁;地方法官则限定在30岁以上,相比笔者多年来在国内参与司法诉讼中遇到的多位二十七八岁中国“资深”男女主审法官,真的有点相信美国人的闯劲和勇气远远比不上咱们中国人了。
二.学历和专业经历有严格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法律本科学位,必须从事律师、其他司法、行政或民间组织工作达一定的年限,联邦法官甚至还要求同时拥有普通本科、法学本科和博士三种学位,工作实践和经验自然是不可或缺的;退役或转业军官是不可能担任法官的,其道理正如我国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先生1990年代在《南方周末》报上撰文说的那样,“既然军官转业后不能直接去做医生,因此也绝对不可能去当法官了”。
三.个人品质、资信和性情有严格要求:被提名法官必须接受“个人道德品质、宗教信仰、有无犯罪违法或欠款记录、有无同情心和判断能力”等多方面的公示、调查及核实(被提名法官的资信审查至少耗时2个月之久,此次被提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布雷特因为2017年刚被任命为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认定的审查结论还在有效期内),面对无孔不入的律师们始终参与其中的评审,任何法官提名申请人都不敢弄虚作假以身试法的。
四.提名和遴选过程极为严格:联邦法院通过任命制产生的法官必须由美国律师协会下属的“联邦法官评审委员会”对总统提出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送国会参议院审查,审查表决批准后再由总统任命。而通过选举制产生的地方法官则必须频频与选民见面,四处宣传自己的人品、能力、司法理念及个人优势;通过任命制产生的地方法官则需要经历更为复杂的申请、公示、提名、评审、调查、面谈、面试、审核和表决批准过程,典型程序为:州长提出任命新法官要求——州议会司法委员会选举成立15人“法官推荐委员会”(其中10人必为普通民众,五人必为律师;两者中的同一政党席位均不得超过半数;委员任期四年,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的公职)——委员会公示法官提名信息、律师协会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编出多名候选人名单——送州议会审查核实淘汰——确定三名候选人名单送交州长选择(包括面谈面试)——州议会表决批准——州长签署任命。
五.任职独立但永远如履薄冰:法官在美国是颇为崇高的职业,但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却只能只扮演“主持人”角色,认定责任或罪名是否成立的权力全归由平民组成的陪审团,法官仅主持审理程序与量刑施罚。由任命制产生但却受“三权制衡、司法独立”原则严格约束的各类法官,上任后是绝不敢和自己的提名人(总统或州长)保持什么一致的,“排除干扰,独立办案”已经成了美国法官们终生遵循的信条,除非他(她)是一个能轻而易举打倒新闻记者和议员等一切监督者的“奥特曼”。
六.任职期间只能低调行事:美国法官除办案中的必须活动外,平时基本深居简出,因为必须保持公正中立的法律精神原则故不要求他们“频频深入基层和走群众路线”,法官们平时与议会、政府、执政党、在野党甚至包括提名自己的总统都会严格地保持距离,绝不参与其具体事务,不持任何立场观点,更不会对政治问题说三道四;美国的法官与现役军人一样,不得公开支持或反对国会或政府部门的任何决策决定,如果人在会场上就连鼓掌也是不被允许的,巴雷特法官在川普总统的白宫提名会上始终不鼓掌不点头,或许就基于这种特殊的规则。
七.无处不在的廉政监督:美国法官们绝不会单独接触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或“说客”,任何不必要的私人宴会、酒会、聚会和舞会因为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法官都会尽量回避(某年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之一的某大法官因在朋友的晚宴上喝了少许葡萄酒,开车回家的路上也未被警察查获。回家后经苦苦反思后还是在第二天主动递交了辞职书);对地方法官几年实施一次的公众性考核评定措施——“非竞争性选举”和“州议会确认”——会让任何不称职的法官立马下课走人的(在“非竞争性选举”中,得票50%及以下的法官就必须下岗了)。
美国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且职业稳定,但个人的收入水平一般(参见附注1);法官们人人处事低调,极少像政治家政客那样经常抛头露面指点江山,颇有绅士甚至“忍者”风范。十多年前应邀来我国成都市访问的美国亚利桑那州高等法院伯克法官在讲座结束时谦恭地对中国同行说:“你们的法院有餐厅、健身房和多功能厅,我们是没有的”。2013年4月下旬,笔者在美国印第安纳州高等法院参观过程中亲眼目睹了3位身披庄严法袍的年长大法官(包括一位女法官)在开庭前自己动手从大厅中向大审判庭内一张张搬椅子的情景,显然他们没有勤杂工或辅警可以支配。
附注1:纽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年薪13.67万元,首席大法官15.6万元,地区法官11.6万元;联邦地区法官17.95万元(2012年),最高法院大法官20.81万元,首席大法官21.74万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年薪95.75万元;福特汽车公司技术工人年薪10~15万元,大学教授和资深工程师年薪8~12万元。以上薪酬收入均为税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