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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2017)

2017-09-25 国土资源部 法律法规信息库

国土资发﹝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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