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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

2017-11-12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法规信息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少捕慎诉,强化帮教,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深入推进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着力促进司法观念转变。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先后参与制定或加入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和《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社会重要法律文件。为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3年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特殊刑事政策、特别诉讼程序统一实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但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理念滞后,对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等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到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等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深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为全面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充分体现双向保护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强化立案监督,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中注意讲究方式和技巧,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保证各项特殊保护政策和制度在检察机关得到贯彻落实,更好地保护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着力推动专业化体系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有赖于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制度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细化特殊程序办案规定。要根据办案需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办案场所,开辟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室,并规范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和不起诉训诫、宣布、不公开听证等特殊程序,逐步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的录音、录像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与共青团组织、综治委等部门的联系,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及时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在工作评价标准、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需要配合的制度上相互衔接,形成工作体系和有效合力。三是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异地协助机制。对异地检察机关提出协助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请求的,协作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通过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切实提升帮教、挽救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设置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是贯彻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落实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机制,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规定》要求,着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一是要抓住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时机,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允许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问题;已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专业化队伍的地方应当保持和巩固。二是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人员配备。案件量较小、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地方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指定的专人应当具有主任检察官资格。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业务竞赛活动,着力建立一支素质、业务过硬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四是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进一步推动社会化制度构建,着力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等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各级检察机关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衔接配合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卫生、社区等方面的联系,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通过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共同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强制辩护、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以及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上级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情况,帮助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具有普遍意义的创新成果和经验。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按照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逐步完善设计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流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文书和统计报表,建立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帮教挽救、落实特殊制度、开展犯罪预防等内容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独立评价机制,引导和促进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科学、全面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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